天津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暫行辦法

《天津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暫行辦法》在1990.12.27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2.27
  • 實施時間:1991.01.01
第一條 為建設文明、整潔、優美、有序的城市,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市區和郊區城鎮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責任單位),均應與所在街道辦事處簽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在責任地段內,必須承擔下列責任:
(一)包衛生。負責每日清掃、保潔和維護管理,清除廢棄物、積水、污物、痰跡等,並制止亂潑亂倒、亂扔亂棄及隨地吐痰的行為。
(二)包綠化。負責管護樹木花草,保持綠地乾淨整潔,制止損壞綠化設施和占用、污染綠地的行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糾正亂搭亂圈、亂堆雜物、亂擺攤點、亂貼亂畫、亂立廣告牌、亂停車輛等影響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
第三條 門前三包責任地段的範圍,由單位門前至人行道的側(緣)石,兩側起止點由責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具體劃定。
第四條 責任單位應根據責任地段範圍的大小,單獨或聯合設定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
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須經街道辦事處統一培訓後,方可上崗執行任務,並佩戴區政府統一制發的標誌。
第五條 對在責任地段內隨地吐痰、亂扔亂棄的,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給予批評教育、勸阻制止,並可根據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部門的委託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條 對落實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市、區和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七條 對不履行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或未達到責任目標的責任單位,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部門區別情況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第八條 對違章者予以罰款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上繳區財政。
市容衛生門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第九條 本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一條 市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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