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區“門前三包”責任制施行辦法

政府令第24號
鄭州市市區“門前三包”責任制施行辦法》業經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市 長 張世英
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
鄭州市市區“門前三包”責任制施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施行,改善市容市貌,創建衛生城市,給全市人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地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各區範圍內的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駐鄭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沿街居民、停車場管理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等(以下統稱責任單位),均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三條 “門前三包”是指責任單位在劃定的責任地段內負責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
“門前三包”責任地段以外的沿街地段,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衛生、包綠化、包秩序。
第四條 市、區市容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施行。
街道辦事處在市、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金水河管理處和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在其管轄範圍內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監督、檢查、指導。
第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地段的範圍包括門前及圍牆至人行道側石,兩側起止點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劃定。
金水河兩岸和火車站地區範圍內的責任單位,兩側起止點分別由金水河管理處和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劃定。
第六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在劃定的責任地段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路面清掃保潔,清除污水、污物及廢棄物;
(二)負責維護建築物的門面櫥窗、牌匾的完好、整潔、規範、美觀;
(三)對未硬化的路面(由市政部門負責統一硬化的除外)負責硬化或種植花草,保證地面不露黃土;
(四)負責管理、保護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
(五)負責保護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設施;
(六)負責管理車輛停放、攤點擺放等公共秩序;
(七)制止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亂倒垃圾、和成搭亂建、亂貼亂掛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
第七條 責任單位當與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金水河兩岸、火車站地區範圍內的責任單位分別與金水河管理處、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八條 責任單位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門前三包”執勤員,履行“三包”責任。
第九條 “門前三包”執勤員在其責任地段內對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菸頭、冰糕棍(紙)和其他廢物的,除責令清除外,每次可處以二元罰款;
(二)對隨地便溺、亂倒糞尿、污水的,除責令清除乾淨外,每次可處以五元罰款;
(三)對亂倒垃圾的,除責令清除並打掃乾淨外,每一簸箕可處以二元罰款,每一架子車、三輪車可處以二十元罰款;
(四)對損壞花草樹木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每次可處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在沿街牆壁或公共設施上亂塗亂畫、亂貼亂刻亂掛者,除責令清除外,每次可處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六)對偷盜、損壞垃圾箱、果皮箱、痰盂及綠化設施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每次可處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七)對機動車亂停亂放者,每輛次可處以五元罰款,對非機動車亂停亂放者,每輛次可處以二元罰款;
(八)對未經批准亂擺攤點者,每次可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對拒不改正的,可加處一至二倍罰款。
第十條 “門前三包”執勤員對在其責任地段內的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金水河管理處、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由接到報告的單位責令限期糾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每次亂倒垃圾、下房土、施工廢土一汽車或一拖拉機的;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堆物堆料的;
(三)亂搭亂建的;
(四)嚴重損壞公共設施和綠化設施的。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所屬的街管會負責對本轄區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的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執勤員上崗情況、處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並支持、協助“門前三包”執勤員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單位由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三條 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或未達到責任目標的責任單位,由街道辦事處或金水河管理處、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在所管轄範圍內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市、區市容管理部門發現責任單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或門前嚴重髒、亂、差的,可責令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金水河管理處、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處理,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決定罰款五百元以上(不含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的,報區市容管理部門批准;決定罰款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的,報市市容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罰款必須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刷的票據。責任單位使用的罰款票據由街道辦事處或金水河管理處、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發給,票據使用完畢後,其存根交街道辦事處或金水河管理處、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保存。
第十七條 市、區市容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門前三包”執罰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亂罰款的執勤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制止糾正,並責令退還所罰款項,情節嚴重的,責成有關單位換人或者辭退。
第十八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和街道辦事處的罰款收入全額上交區財政部門。所需管理費用及街管會人員和“門前三包”責任地段外沿街地段執勤員的工資支出由區財政部門核撥。
在金水河兩岸、火車站地區範圍內的罰款收入全額上交市財政部門,所需管理費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九條 “門前三包”執勤員和街管會人員上崗執勤,必須分別佩戴由市市容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鄭州市‘門前三包’執勤員”或“鄭州市街道管理員”證章。
第二十條 對阻礙執勤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尋釁鬧事、辱罵毆打執勤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街道辦事處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區市容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金水河管理處和火車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所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市容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市、區市容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市容管理部門申請複議。
第二十二條 各縣縣城、鞏義市和鄭州礦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鄭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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