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號
  • 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發布令,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發布令

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市長:劉淇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健全和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集貿市場建築施工現場停車場存車處的管理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動員本居住地區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門前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和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參加“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維護良好城市環境的義務。

第三條

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遵循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單位應當承擔以下“門前三包”責任:
(一)包環境衛生。負責劃定的責任區內環境整潔,清掃地面,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積雪,制止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廢棄物和亂貼亂掛。
(二)包綠化。在劃定的責任區內,按照園林管理部門的規劃布置,種植並管護樹木花草,維護綠化設施。
(三)包社會秩序。在劃定的責任區內,不亂堆亂放雜物,不亂設攤點,不私搭亂建,不亂停車輛。發現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的,或者發生打架鬥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條

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按照下列原則劃定:
(一)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定。其中地處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單位,其責任區是本單位臨街一側房基線(有護攔或者圍牆的,從護欄或者圍牆起算)至便道道牙;無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線;無毗鄰單位的,從本單位四周房基線起算(有護欄或者圍牆的,從護攔或者圍牆起算)。
(二)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內有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和零散攤位等的,由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的管理單位和零散攤位的經營者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各單位按照本辦法承擔“門前三包”責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市和區、縣有關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二)確定專人並配備必要的工具,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日常維護管理,做到地面無痰跡、菸頭、紙屑,無散落或者懸掛的塑膠袋等廢棄物,無污水污物,無亂堆亂放,無亂停車輛,無私搭亂建,無亂貼亂掛,綠地內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護良好,樹木上無拴、釘、刻、劃,綠化設施保持完好。

第六條

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落實,按照年度與轄區內各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七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城區、近郊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對各單位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遠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有關的管理部門,對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園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違反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風景名勝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應當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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