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

《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在1999年09月10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10日
第一條 為創造清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暫停留和過往的人員,均有義務維護公共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
第三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隨地丟棄瓜果皮核、菸頭紙屑和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隨地丟棄塑膠袋、塑膠包裝物或者其他包裝物;
(四)隨地傾倒垃圾、污水污物;
(五)隨地丟棄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物品。
第四條 違反前條規定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擦淨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廢棄物,並處50元罰款。
違反前條第(四)項規定,屬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罰。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按規定製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等行為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條 侮辱、毆打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的公共場所。
本規定中的公共場所包括街道、廣場、公園、居住小區和旅遊景區、景點以及商店、市場、飯店、醫院、體育館(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車站、飛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3日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厲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亂扔亂倒廢棄物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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