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等行為處罰規定

《鄭州市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等行為處罰規定》在2003.05.21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等行為處罰規定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5.21
  • 實施時間:2003.05.21
第一條 為防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傳播,制止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在城市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倒污水、垃圾、糞便;
(三)亂扔動物屍體;
(四)隨地拋撒、丟棄菸蒂、紙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裝紙(袋、盒)、飲料桶(盒)等廢棄物。
第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隨地拋撒、丟棄菸蒂、紙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裝紙(袋、盒)、飲料桶(盒)等廢棄物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50元罰款;
(二)亂扔動物屍體的,責令立即清除,處以50元罰款;
(三)亂倒污水、垃圾、糞便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時間攜帶寵物出戶的,對飼養者處以200元罰款;對無證犬只,予以沒收。
第五條 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廢棄物,應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清運單位應當對當日集中收取的垃圾當日清運乾淨。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愛國衛生、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加強禁止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的宣傳,倡導文明行為。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查處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等行為,公安、市政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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