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長江中路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合肥市長江中路綜合管理暫行規定》在2000.09.2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長江中路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9.26
  • 實施時間:2000.09.30
經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長江中路的綜合管理,維護長江中路的正常秩序、市容環境以及公共設施的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長江中路是指東至小東門、西至大西門,沿街道路兩側紅線、各交叉路口50米內為界的公共區域。
第三條 合肥市長江中路管理委員會負責長江中路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中市區市容委長江中路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長江中路的日常管理工管理辦公室下設的長江中路監察隊(以下簡稱監察隊)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委託執法以外的違法行為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就委託事項對監察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察。
第四條 長江中路管理遵循屬地統一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位於或進入長江中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長江中路的正常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長江中路及周邊地區的交通組織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長江中路的交通管理實際需要制訂、調整並公布。對擅自占用車行道、人行道、立交橋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擺攤設點、進行集市貿易的,由公安交通部門委託監察隊按《合肥市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第四項處理。
第七條 位於或者進入長江中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管理,保證相關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要求。對下列行為,由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監察隊按照《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一)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二)逾期不拆除臨時建築。
第八條 位於或者進入長江中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及附屬設施。對下列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監察隊按《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一)擅自占用道路橋涵、排水設施、照明設施,接通排水管渠,接用路燈電源的;(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拆除改動城市排水、照明設施,在城市道路排水設施上或城市橋涵保護範圍內設定建築物、構築物。
第九條 位於或進入長江中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長江中路正常的經營秩對無照設攤及兜售倒賣物品、票證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監察隊按《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位於或者進入長江中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長江中路的市容環境。對下列行為,由市容管理部門委託監察隊,按照《合肥市市容委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一)在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二)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層頂和外走廊違法搭建及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三)臨街工程未實行圍護、材料亂堆放、施工場地污水外流、工程停工或竣工後未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四)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十一條 在長江中路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必須向長江中路管理辦公室申報,由長江中路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後按合肥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規定審本市戶外廣告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長江中路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長江中路已建項目的燈光設施應當按照市燈飾管理辦公室的統一要求予以維護,長江中路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長江中路的景觀燈光設施應當在規定的夜間照明時間內開放。景觀燈光的設定單位、樓宇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保證燈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開放。
第十三條 進入長江中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長江中路的公共環境衛生,保護環境整潔。長江中路門前“三包”一律實行代包。對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在長江中路隨地吐痰、便溺,隨地丟棄各種廢棄物,隨地傾倒垃圾、污水等污物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委託監察隊責令行為人清除廢棄物,並處以50元罰款。對下列行為,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委託監察隊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一)擅自侵占、拆除、遷移環衛設施的;(二)裝卸貨物後或運輸途中未做到場地整潔;(三)未做好環衛責任區清掃保潔工作;(四)破壞環境衛生的其它行為。
第十四條 位於或進入長江中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對下列行為,由園林管理部門委託監察隊按照《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一)擅自折損樹木;(二)在花壇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傾倒垃圾、化學物品及液化氣殘渣的;(三)圍圈樹木,就樹建房或晾曬衣物、懸掛標牌的;(四)損害園林設施及其它破壞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位於或進入長江中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保護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對下列行為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和市容管理部門委託監察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一)違反規定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影響周圍環境的;(二)在施工或者商業、娛樂活動中違反規定,產生干擾周圍環境的噪聲;(三)造成環境污染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 長江中路禁止一切占道經營活動。長江中路禁止隨地露宿、流浪乞討以及其它妨礙長江中路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觀的行為。長江中路人行道、天橋、綠化帶不再審批設定新的廣告招牌設施,已有廣告繼續清理、整頓。違反上述規定,監察隊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在長江中路從事下列各類活動,應當徵得管理辦公室的同意:
(一)舉行展覽、諮詢、文藝表演、體育等活動;
(二)張掛標語、橫幅等宣傳品;
(三)拍攝商業性影視片;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管理辦公室批准的其它活違反前款規定,監察隊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並可責令當事人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及其它行政事務應當制定並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在長江中路設定必要的環境衛生、指示標誌等公共服務設施,並組織有關人員為行人提供必要的問訊、指南等服務。
第十九條 監察隊的執法人員應當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身份證件。監察隊的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對違法執法、濫用權力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0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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