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暫行規定

《金昌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金昌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暫行規定
醫療衛生
令2011年第45號
甘肅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1-6-17

法規內容

市長:張令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金昌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創造清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暫停留和過往的人員,均有義務維護公共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
第三條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隨地丟棄瓜皮、果核、菸頭、紙屑和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隨地丟棄飲料罐、塑膠袋、塑膠包裝物或者其他包裝物;
(四)隨地傾倒垃圾、污水、污物或者其它廢棄物;
(五)隨地丟棄其它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物品。
第四條違反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元罰款。
違反前款(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200元罰款。
“門前四包”責任單位不按規定製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等行為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罰。
第五條侮辱、毆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公共場所。
本規定中的公共場所包括街道、廣場、公園、居住小區和旅遊景區、景點以及商店、市場、飯店、醫院、體育館(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車站、飛機場等公共場所。
第七條本規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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