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結合我市當前正在開展的“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要求,對1999年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南寧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全面修訂,突出了範圍明晰、責任明確、追責有力的特點,體現了南寧特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8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1日
- 施行地方:南寧市
簡介
2013年9月9日
總則
(一)臨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
(二)臨街建(構)築物的所有人;
(三)臨街建築施工場地的施工單位;
(四)臨街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或者管理者;
(五)臨街停車場的經營者;
(六)臨街住宅小區和樓宇的物業服務企業。臨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臨街建(構)築物的所有人將地塊、建(構)築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為“門前三包”責任人。
(一)責任人使用的臨街地塊;
(二)責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構)築物外立面;
(三)責任人臨街門口及其兩側(每側最長不超過30米)建(構)築物立面至人行道側緣石之間的區域;無人行道的,從建(構)築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區域。“門前三包”責任區具體範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對劃定的區域有爭議的,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確定。
(一)市容秩序:
1.無亂擺賣、亂堆放、亂搭蓋;
2.無跨門檻經營,無違法宣傳促銷活動;
3.建(構)築物立面整潔、完好,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
4.車輛應當在劃定的停放點分類有序停放。
(二)環境衛生:
1.地面乾淨整潔,無痰漬、糞便、污水,無菸頭、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2.不得亂倒垃圾,不得將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內或者掃出責任區域外;
3.愛護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者損壞。
(三)綠化亮化:
1.不踐踏草地、損毀苗木,不擅自採摘花果,不在樹木上釘釘、架線、掛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3.不損壞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
4.保持夜景燈光和廣告招牌亮化設施完好,無缺損、斷亮現象。
(一)維護責任區內市容秩序;
(二)清掃責任區;
(三)勸阻、制止責任區內他人的違法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責任人為臨街地塊或者臨街建(構)築物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督促承租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情況進行日常檢查。
(二)縣(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每月監督檢查“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對考核不達標的責任人懸掛黃色警示牌,並責令限期改正,責任人改正後方可摘除黃色警示牌;責任人連續二次或者在六個月內累計三次考核不達標的,懸掛紅色警示牌,並責令限期改正,責任人改正後方可摘除紅色警示牌。
(一)拒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經責令限期簽訂,逾期仍不簽訂的,處2000元罰款;
(二)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或者履行責任未達到要求和標準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被懸掛黃色警示牌,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被懸掛紅色警示牌,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故意遮擋或者擅自摘除警示牌的,處1000元罰款。出租人沒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督促承租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承租人被懸掛警示牌並被處以罰款處罰的,對出租人按給予承租人罰款數額的50%予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