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溪區城鄉“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實施辦法

楓溪區城鄉“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城鄉管理水平,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潮州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以下簡稱責任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責任人負責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衛生、市容秩序和綠化管理。
第四條“門前三包”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包乾落實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區建設局主管我區城鄉“門前三包”工作,負責我區城鄉“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區城監大隊負責區管路“門前三包”工作,具體負責潮楓路、楓春路、護堤路、新風路、潮汕路、安豐路、福安路、彩虹路、綠榕南路、南較西路、城新西路、泰安路、如意路、站前三路、展宏路、興工路、長德路、瓷興路、鳳新西路、外馬路等楓溪區域內路段的具體實施工作並與相關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區環境衛生管理處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責任區內“包綠化”、“包衛生”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區城管部門、工商部門和公安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各自的職能負責區內“包秩序”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規劃監察、食藥監等有關職能部門,辦事處以及村(居)委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
第六條責任人“門前三包”責任範圍界定:橫向為建(構)築物沿路的總長,相鄰單位有空檔的以二分之一間距為界;縱向為建(構)築物(包括圍牆)的牆基至人行道的路牙(無人行道的,以道路邊線為界)。臨街單位有后街巷的,責任範圍延伸至后街巷的中心線。
無責任人的地段,由區城鄉規劃分局、建設局、環衛處、工商、公安等部門按業務分工做好衛生、綠化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門前三包”的內容:
(一)包門前衛生:負責責任範圍內的清掃保潔。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垃圾;及時清除垃圾、痰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制止和勸阻隨地吐痰和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等行為;制止亂倒垃圾、污物、污水、糞便和損壞環衛設施等行為;自備收集垃圾的容器(垃圾桶),並放置於適當位置;
(二)包門前秩序:負責責任範圍內的秩序良好。及時制止和清理亂張貼廣告標語、亂寫亂畫、亂懸掛物品,人行道、走廊晾曬衣物現象;制止和勸阻亂堆放廢棄物、亂豎桿牌、車輛不按規定停放、流動商販亂擺攤設點、違章搭建和挖掘、破壞、占用人行道等行為;
(三)包門前綠化:負責責任範圍內的花草樹木生長良好,環境優美。及時制止和勸阻踐踏草坪、攀折樹木、刻劃樹木、藉助樹木搭棚和懸掛物品、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等行為。
第八條“門前三包”的合格標準:
(一)衛生:臨街建築物外立面、陽台等整潔美觀、無污跡;地面無痰跡,無瓜果皮核、紙屑,無垃圾雜物,無污水、積水;保持花壇內外、樹木周圍及遮陽(雨)棚整潔,衛生設施完好、整潔;
(二)秩序:商業櫥窗擺設整齊,門牌號、門前廣告招牌、夜景燈光、遮陽(雨)棚、空調室外機和排水(氣)管等戶外設施按要求設定,並保持完好;門樓牌匾設定規範、完好無損、用字規範;無占道生產經營、亂貼亂寫、亂搭亂掛、亂擺亂放等現象,車輛按規定停放整齊;
(三)綠化:責任範圍內的綠化設施完好美觀;無擅自占用、損壞綠地的行為;無向綠地內傾倒垃圾和其他雜物的行為;花草樹木生長良好,樹上無懸掛物、無晾曬物,無人為損壞樹木等現象。
第九條火車站廣場、楓溪廣場環島、區社保大廈廣場等區域的“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由區城監大隊負責。
第十條德州工業區、如意工業區以及集貿市場、住宅小區、停車場、報刊亭等,由區城監大隊或使用者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承擔“門前三包”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臨街建(構)築物的“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負責。
第十二條“門前三包”責任制實行分區域負責,由責任人與區城監大隊、楓溪工商分局、區環境衛生管理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未列入以上“門前三包”管理部門管理的責任區,由各辦事處按各自區域負責管理,並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門前三包”責任書》由區建設局按照市統一格式製作。簽訂的《“門前三包”責任書》必須懸掛在醒目位置,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責任人必須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書明確的職責,確保責任範圍的環境衛生、市容秩序和綠化管理達到規定標準。責任人對責任範圍內發生的違章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責任人對責任範圍內的清掃保潔工作,可委託有資質的環境衛生保潔服務單位代為清掃保潔;委託後的清掃保潔的“門前三包”責任仍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責任人必須按規定自覺繳交生活垃圾清運服務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等城市生活垃圾服務費;產生建築垃圾、裝修垃圾或生產垃圾的責任人應按規定自覺繳交相關處置費。
第十六條區建設局應定期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各自管理範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有關管理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標準,對責任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日常檢查與管理。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責任人和管理部門的失職行為,有權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八條對執行“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責任人,予以表彰;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侮辱、毆打“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