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汕頭經濟特區“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4月1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日
辦法全文
汕頭經濟特區“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城市整體形象,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平、龍湖、濠江區行政區域,澄海、潮陽、潮南區轄區街道和南澳縣政府所在地範圍內的“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
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是指責任人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其責任區域內的市容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維護承擔管理和維護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門前三包”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所需工作經費投入,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水平。
“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在區(縣)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區“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考核工作。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考核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公安、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文化、教育、衛計、食藥監督、工商、旅遊、房屋管理、經信、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門前三包”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保護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報導“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播放和刊登“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公益廣告,營造全社會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氛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市民、新聞媒體對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投訴和報導。
第八條 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直管區範圍內“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工作由屬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九條 下列區域為“門前三包”責任區域:
(一)責任人使用的臨街地塊;
(二)責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構)築物的外立面;
(三)責任人臨街門口及其兩側建(構)築物至人行道側緣石之間的區域;
(四)集貿市場、建築工地、住宅小區等責任區域,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執行。
“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具體範圍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規定劃定,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確定後的責任區域報送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轄區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其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機場、車站、碼頭和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圖書館、醫院、賓館、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由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負責;
(三)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單位、門店、攤檔門前的“門前三包”由該單位、門店、攤檔的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的“門前三包”,由本單位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由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負責;
(六)建築工程施工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七)高新區、保稅區、獨立工業(科技)園區、風景旅遊區內的公共區域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門前三包”應當達到下列要求和標準:
(一)市容秩序
1.不亂搭亂建、亂擺亂設、亂張貼、亂塗寫刻畫、亂吊掛、亂堆放;
2.不亂停亂放車輛,不私設地鎖;
3.不擅自拆除、遷移市政環衛設施,不擅自設定路障等妨礙通行設施,不放置占道燈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環境衛生
1.不傾倒、拋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不傾倒污水,不污損外立面牆體和地面;
2.自備專門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裝收集本責任區域的垃圾雜物並按規定時間傾倒或者投放。
(三)綠化維護
1.不踐踏草地、損毀苗木,不擅自採摘花果,不在樹木上釘釘、架線、拴系物品等;
2.不損壞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
本辦法施行前“門前三包”要求和標準未達到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任人應當落實整改。
第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
(一)維護責任區域內市容秩序;
(二)清掃責任區;
(三)維護綠化,保護綠化設施;
(四)勸阻、制止責任區內他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
責任人為臨街地塊或者臨街建(構)築物承租人的,所有權人或者出租人應當督促承租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轄區內的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
“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應當包括責任區域範圍、“門前三包”的具體要求、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責任人的獎懲等內容。
責任人拒不簽訂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向責任人下達“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
“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書的樣式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樣式統一製作。
第十四條 “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牌應當懸掛在責任人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非責任人原因導致責任牌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免費更換。
“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牌樣式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樣式統一製作並免費負責懸掛。
第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轄區各責任人的“門前三包”責任制檢查評比制度,實行“日檢查、月評比”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執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製成績突出和參與“門前三包”監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責任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督促改進,並予以通報批評;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公示、報導、曝光等方式予以懲戒。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的或者履行“門前三包”區域責任未達到要求的,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兩次或者兩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落實“門前三包”區域責任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通報,並可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