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禁獵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為加強我市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和《珠海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等規定,現就全市範圍內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禁獵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禁獵期:全年為禁獵期。
  二、禁獵區: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為禁獵區。
  三、在禁獵期、禁獵區內,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獵捕、殺害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廣東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依法申辦批准手續,並按照批准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五、違反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我市自然資源豐富、類型多樣,同時處於重要的候鳥遷徙通道上,然而全市各地張網捕鳥、濫捕濫獵野生動物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尤其是秋冬季的候鳥遷徙季節獵捕情況更為嚴峻。近年來,國家、省政府不斷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力度,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要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並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和《珠海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等相關規定,通過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禁獵對象、禁獵工具和方法等的設定,堅決遏制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勢頭,使野生動物棲息地得到有效保護,是我市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法治支持。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3.《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4.《珠海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
  5.《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辦函〔2018〕396號)。
  三、主要內容
  (一)通告第一、二條規定了禁獵期為全年,禁獵區為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主要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 第二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二)通告第三條規定了禁止獵捕、殺害的對象,一是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廣東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二是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如《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的野生鳥類;三是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時,規定了在禁獵期、禁獵區內,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進行獵捕。
  主要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2.《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條 第二、三款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按照本條例規定管理。
  第三條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普遍保護、限制利用、嚴格監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培育公民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保護意識,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十九條 禁止獵捕、殺害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野生動物。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辦函〔2018〕396號)第二點 突出重點,普遍禁獵。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省全面禁獵野生鳥類。”
  (三)通告第四條明確了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特殊情況為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疫情防控等,且要滿足非食用性利用的前提條件,並依法申辦批准手續和按批准內容要求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主要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
  2.《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領取特許獵捕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向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地級以上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特許獵捕證;
  (二)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向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狩獵證。
  獵捕前款第二項和省規定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應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槓、鋼絲套等工具獵捕野生動物。
  (五)通告第五條明確了違反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將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獵捕許可,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以食用為目的獵捕、殺害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訂)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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