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業局關於規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知》是河北省林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3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林業局關於規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林動字〔2010〕1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林業局
- 發布日期:2010年03月11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河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經研究規定,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唐山、廊坊、滄州市行政區域和石家莊、保定、邢台、邯鄲市的所有山區縣(市、區)行政區域為野生動物禁獵區;每年的3月1日—11月30日為禁獵期。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所有野生動物。
在禁獵區或禁獵期內,如發生野豬、野兔、野雞等野生動物大量繁殖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農業生產的情況,可由縣(市、區)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時間和地點,經市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予以獵捕。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