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林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嚴厲打擊非法捕殺收購倒賣走私野生動物活動的通知》在1990.12.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林業部,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林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嚴厲打擊非法捕殺收購倒賣走私野生動物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林業部,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林業廳(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農委、西藏自治區農牧林委,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總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
野生動物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保護好野生動物資源,對於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物種,開展科學研究,發展經濟,改善和豐富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以及促進國際交流,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於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林業、農業、工商行政管理、海關、交通運輸、漁政等部門都十分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查處了一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非法捕殺、收購、倒賣、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案件仍然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九八九年秋冬以來,這類案件顯著增多,不僅大量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遭到獵殺,而且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活動十分猖獗,並有愈演愈烈之勢。各有關部門對此應引起高度注意,切實提高認識,堅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發出的《關於當前非法捕殺、收購、倒賣珍稀野生動物情況的通報》(國辦發明電〔1990〕11號)的要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儘快剎住這股歪風,切實做好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及時查處亂捕濫獵野生動物案件,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各地林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漁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結合目前開展的“嚴打”鬥爭,對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公安機關對近年來尚未破獲的此類重大案件,特別是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以來發生的重大案件,要認真排隊分析,集中警力,積極進行偵破。對國務院辦公廳通報的十一起案件,有關地方公安機關要列為偵破重點,組織專門力量,予以查清,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公安部、林業部。在非法獵殺、倒賣、加工、走私野生動物嚴重的地方,應當適時開展專項鬥爭,或者列入“嚴打”的一項內容,進行專項治理。沿海地區要特別注意加強野生動物走私案件的查處工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案件,要及時受理,公開審判。對查獲的犯罪人員,不論涉及到什麼人和什麼單位,都要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堅決進行處理,以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民眾。
二、認真加強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各級林業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野生動物管理、保護工作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儘快健全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林業部門要調查掌握本區域內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制定和完善各項保護措施;加強法制建設,儘快制定合理的狩獵限量及狩獵、入山、運輸、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出口等管理制度和辦法,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鐵路、交通、航運、公安等部門的聯繫與配合,對運輸過程中和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要切實加強管理,注意從中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堅決堵住非法販運、銷贓渠道。各林業檢查站對非法運輸、銷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有權制止,予以扣留,區別情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不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商業,外貿、供銷等單位不得自行設點收購,市場上不得隨意買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嚴禁走私和非法出口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野生動物的加工企業、賓館、飯店等要進行認真的清查、整頓;對非法收購、加工、宰殺、出售、出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除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處罰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或吊銷其營業執照。今後,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企業或個人,須徵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各地應結合本地情況,規定禁獵區、禁獵期,必要時應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分地區的禁獵,切實保護好野生動物的棲息繁殖環境。
三、嚴格獵槍、彈具的管理。各級林業、公安部門,要按照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國務院召開的關於加強爆炸物品、槍枝彈藥安全管理電話會議的精神,結合“嚴打”鬥爭,對獵槍、彈具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對未經林業部定點的獵槍、彈具生產廠家,立即責令停產,封存產品;對未經省級林業和公安部門批准,自行經銷獵槍、彈具的單位,應立即責令停止銷售,將剩餘的獵槍、彈具查封,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要嚴格獵槍購買審批手續,購買獵槍必須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和縣級公安機關同意,由公安機關發給購買證,憑證向國家指定的單位購買。要嚴厲查處非法製造、運輸、販賣獵槍、彈具的活動。對沒有持槍證、狩獵證而進行非法狩獵活動的,槍枝一律當場扣押,待查明情況後分別處理。在實行禁獵的地區,當地林業、公安部門應在嚴格槍枝彈藥登記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加強禁獵宣傳工作,對違章狩獵者依法懲處。對於軍用槍枝,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管理,嚴禁用於狩獵活動。
四、加強領導,認真做好《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各級林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當好各級人民政府的參謀,提請各級人民政府把保護野生動物工作列入政府領導的議事日程,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對清查、辦案中遇到的困難給予支持。各地要廣泛深入地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活動,注意發揮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獵人協會等民眾組織的作用;要選擇典型案件公開宣傳,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對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地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作鬥爭。案件多發的地方,可以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建立民眾聯防組織,打防結合,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網路。各級林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把保護野生動物作為一項長期的經常性工作,互相支持,緊密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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