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的一種司法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 屬性:案例
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

案例一

姜某故意傷害案
——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在矛盾化解、達成和解基礎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從寬作出不起訴處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姜某,男,1994年10月出生,農民。
被害人何某,男,1978年9月出生,農民。
姜某與被害人何某系鄰居,兩家因相鄰通道使用問題多次發生矛盾,積怨頗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為姜某家送裝熱水器的車輛從其門口通過,姜某獲悉後,持斧頭到何某家門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領質問不讓通行原因。何某聞訊趕到後與姜某發生爭執,姜某用斧背打傷何某後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側額骨骨折,左側眼周挫傷。經鑑定,何某兩處傷情分別構成輕傷二級和輕微傷。
2020年2月27日,貴州省岑鞏縣公安局立案偵查,3月1日對姜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全面查實案情,釐清原委。公安機關於2020年4月28日以姜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該案移送貴州省岑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通過深入當地鎮政府、村委會,到糾紛路段實地查看,調閱雙方民事糾紛訴訟卷宗,與村民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雙方糾紛積怨產生的前因後果及爭議通道的權屬問題,傾聽雙方訴求,了解雙方“心結”,針對性制定矛盾化解方案。
(二)通過檢調對接,促成和解。承辦檢察官會同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到當事人家中,通報糾紛通道歸屬調查結果,提出雙方共同使用、共同維護的處理方案,並聯合偵查人員、駐村格線員核實被害人實際損失,明確雙方責任劃分。在檢察機關協調下,該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村格線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就通道問題達成共同使用、共同維護的書面協定。姜某主動向何某賠禮道歉,當場賠付何某住院費、務工損失費等各項損失,何某接受道歉並出具諒解書。
(三)組織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檢察機關組織召開案件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脫貧攻堅包村幹部、偵查人員等參加。聽證會上,檢察機關就案件事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以及擬對姜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進行了充分闡釋。聽證人員一致同意對姜某作不起訴處理。2020年5月9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姜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六個月後,承辦檢察官回訪了當地鎮黨委、村委會和當事人,經了解,雙方均按照協定管理、維護共同通道,和睦相處,多年的心結已經打開,不起訴效果良好。
【典型意義】
因鄰里糾紛、民間矛盾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常見多發,如果簡單追訴、處理不當,容易進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積怨,甚至與搬不走的鄰居結下“世仇”,埋下更大隱患。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能動司法、主動履職,以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為指導,深入了解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源,注意傾聽當事人的想法,充分藉助基層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等民眾自治組織等各方面力量,善於運用檢調對接、檢察聽證、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機制促進矛盾化解,通過辦案修復社會關係,減少社會對抗,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

徐某故意傷害案
——準確判斷把握輕傷害案件中社會危險性和起訴必要性,依法從嚴逮捕、起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8月出生,與被害人系同居關係。
被害人梁某,女,1986年1月出生。
2020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因懷疑梁某與其他男性交往,用事先準備的尖刀劃刺梁某胸部、背部。梁某邊閃躲邊求饒並試圖奪刀,徐某仍繼續用刀扎刺梁某手、腿等部位,見梁某身體多處傷口出血才停手,後隨同他人將梁某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梁某三處傷勢構成輕傷二級、一處傷勢為輕微傷。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分局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準確把握社會危險性條件,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徐某,浙江省慈谿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等,查明本案犯罪事實和情節。一是同居期間,徐某曾以“分手就騷擾你全家”等言語進行恐嚇、威脅,並數次毆打梁某,曾致其受傷就醫。如果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徐某存在再次傷害梁某或其家人的可能。二是面對梁某多處刀傷的事實,徐某對事先準備刀具、蓄意傷害梁某等關鍵犯罪細節予以迴避,始終不認罪,無悔罪表現。檢察機關認為,徐某可能對被害人實施新的犯罪,且不認罪,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於2021年1月7日決定對其批准逮捕。
(二)全面評估起訴必要性,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全面審查徐某的主觀惡性、行為後果、賠償情況及認罪悔罪等表現,得出以下判斷:一是徐某主觀上有明顯過錯。徐某在與梁某長達三年的交往過程中,始終隱瞞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實,且多次言語辱罵甚至暴力毆打梁某。二是犯罪情節惡劣。徐某趁梁某臥床休息之機,用事先準備的刀具對其身體連續劃刺,梁某求饒時仍不停手,最終造成梁某肋骨骨折、氣胸及上肢、下肢、前胸和後背9處刀傷,手段惡劣,後果嚴重。三是不認罪不悔罪。經證據開示、釋法說理,徐某始終不認罪,且拒不賠償被害人的醫藥費、後續治療費用。檢察機關對徐某的主觀惡性、過錯程度、犯罪手段、後果、認罪悔罪等量化評估後,認為有起訴必要。2021年4月2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徐某提起公訴,並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6月3日,浙江省慈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徐某提出抗訴,7月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對於輕罪案件一般應體現從寬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但是,對於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險性大、拒不認罪悔罪的,當嚴則嚴,該捕即捕,依法追訴,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需要強調,對於輕罪案件堅持少捕慎訴政策絕不等於一律不捕、一律不訴,要區分情況、區別對待。檢察機關要從犯罪手段是否惡劣、危害後果是否嚴重、是否退贓退賠、是否真心認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準確評估社會危險性和起訴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訴的決定。

案例三

廖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案
——雖罪行較重,但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捕,起訴後判處實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男,1973年6月出生,農民。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間,廖某在未取得特許獵捕證的情況下,先後多次、分批設定獵套和獵夾,在重慶市開州區某山林獵捕野生動物。廖某使用禁獵工具,在禁獵期、禁獵區內非法狩獵,共獵獲動物20餘只。其中,獵獲物中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林麝3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斑羚1隻,有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小麂2隻、毛冠鹿1隻、果子狸1隻、豬獾5隻、紅白鼯鼠2隻等。廖某將獵獲物部分食用,部分銷售給他人,剩餘部分儲存在自家冰櫃中。
2020年7月30日,重慶市開州區公安局對廖某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立案偵查,於7月31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8月31日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實地走訪調查,掌握社會危險性評估的背景情況。承辦檢察官實地查看廖某家庭生產生活狀況、走訪所在地派出所及駐村幫扶幹部,了解到廖某家中有三個女兒正在上學,父母年邁患病,其是家庭經濟支柱,平時靠務農和打零工支撐家庭生活。如果立即對廖某逮捕,其將無法妥善安排羈押後子女就學、父母就醫等一系列實際問題。
(二)認真審查判斷,準確評估社會危險性。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廖某的行為已涉嫌非法狩獵罪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情節嚴重,依法可能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慮到廖某系因對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其後果認識不足而實施犯罪,無其他犯罪前科,主觀惡性不大;犯罪後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系邊遠山區務農人員,平時表現較好;本案證據已收集固定完畢,不致發生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等情況。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經充分評估,認為對廖某採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於2020年9月18日對廖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三)依法提起公訴,打破“不捕就是不罰”認識誤區。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後,檢察機關繼續關注廖某的社會危險性,確定廖某自覺遵守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規定,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能到案接受訊問。根據廖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2021年1月4日,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因涉案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等已達到情節嚴重,檢察機關提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量刑建議。法庭審理期間,廖某主動到案接受審判。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將“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變更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於2021年3月16日依法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作出判決。廖某認罪服判。
(四)參與社會治理,積極協調幫扶措施。檢察機關向廖某所在地黨委政府反映其涉案且家庭貧困的情況,協助廖某向有關部門申請教育資助以解決子女就學問題,協調相關醫療機構為其父母辦理慢性病卡以解決就醫問題。通過協調解決廖某家庭困難問題,促使其自願認罪認罰,並安心接受刑事處罰和教育改造。
【典型意義】
(一)準確把握社會危險性條件在決定是否逮捕羈押中的作用。對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不大、案件證據已經固定、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較重刑罰,也可以依法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同時,要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督管理,促使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各項制度,並自覺自愿到案接受訊問和審判,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二)正確處理程式保障與實體裁處的關係。不捕並非不罰。對於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構成犯罪且依法需要判處實刑的,應當在提起公訴時提出判處實刑的量刑建議。本案被告人能夠自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配合偵查起訴,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順利收監服刑,很好體現了程式保障與實體裁處的法律關係。

案例四

韓某等47人詐欺案
——區分情形,分類處理,對非羈押人員運用科技手段實施監管,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某,女,1997年11月出生,河南某高校本科畢業,河南工作。
被不起訴人馬某,男,1997年4月出生,河南某高校本科畢業,北京工作。
本案其他45名被不起訴人基本情況略。
2019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為吸引人才安家落戶出台了相關政策,對來杭州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髮放一次性生活補貼,其中,本科1萬元、碩士3萬元。畢業生在申請補貼時限內,需在杭州市用人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2020年5月至6月期間,韓某、馬某等47名不符合上述補貼領取條件的應屆畢業生,通過中介人員邱某(因本案,以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操作,掛靠在邱某所在的杭州某公司短暫繳納社保,虛構在杭州勞動關係,騙領補貼總計人民幣49萬元。其中,韓某騙領補貼1萬元後,又介紹其他9名人員以相同方式騙領補貼9萬元,並收取好處費;馬某等其餘46人分別騙領補貼1萬元或3萬元不等。
2020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運用“非羈碼”科技手段監管,加強對非羈押人員監督管理。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應邀介入該批大學生騙補案件,針對強制措施適用建議公安機關分類處理,對專門以騙補為業的中介人員邱某等建議提請批准逮捕,從嚴懲處;對認罪態度好的涉案大學生韓某等人建議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從寬處理。公安機關於2020年12月對韓某等47人取保候審,為保證訴訟順利進行,運用杭州市檢察院、公安局聯合開發的“非羈碼”數據監管系統,對取保候審人員、辦案人員同步安裝“非羈碼”手機端,辦案人員利用外出提醒、違規預警、定時打卡和不定時抽檢等多重功能,對取保候審人員“碼”上進行實時監管。韓某等47人取保候審期間,均按要求定時打卡,無一人脫管失控。
(二)寬嚴相濟,區分情形、區別對待。2020年12月25日,公安機關將韓某等47人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嚴格審查證據,對涉案人員求學就業等情況進行補充調查。經審查認為,本案47人均涉嫌詐欺罪,但危害後果、主觀惡性不同,應區別對待。其中,韓某積極介紹9名同學騙補,並收取好處費,社會危害嚴重,應當從嚴處理,依法起訴;馬某等46人犯罪情節輕微,且有自首、坦白、退贓等從寬情節,均表示認罪認罰,處於穩定工作、讀研的狀態,符合不起訴條件,可以從寬處理。
(三)組織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鑒於本案社會影響較大,檢察機關組織召開聽證會,邀請律師、人民監督員等擔任聽證員,廣泛聽取意見,自覺接受監督,並讓涉案金額相對較大的馬某等人參加。聽證員一致認為,本案應給予剛出大學校門的年輕人改過自新、服務社會的機會。聽取各方意見後,2021年7月23日,檢察機關對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予以了訓誡,對韓某依法提起公訴。7月30日,法院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四)制發檢察建議,促進完善社會管理。檢察機關辦案中發現,杭州市應屆高學歷畢業生生活補貼的申領手續相對粗疏,核發流程儘管快捷方便,但容易造成國家人才補貼款流失。對此,檢察機關建議有關職能部門彌補政策制度漏洞、加大監管力度、加強法治宣傳、開展政府補貼專項巡查行動等。經共同努力,2021年10月,有關職能部門調整了補貼政策,從源頭上防範了騙補風險。
【典型意義】
(一)區分情形,區別對待,準確把握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對此類案件,要注重全面審查、綜合衡量,結合具體情形,區別對待。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的,要依法從寬處理;對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該捕即捕,依法追訴。
(二)運用科技手段對非羈押犯罪嫌疑人有效監管。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過程中,支持積極探索現代科技手段在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中的運用,推廣“非羈碼”等數據監管系統,提高監管效能,降低監管成本,更好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三)延伸職能,積極開展訴源治理。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應主動延伸檢察職能,深挖案件背後可能存在的社會管理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有針對性提出建章立制的建議,堵塞制度漏洞,強化犯罪預防,用檢察擔當助力社會治理。

案例五

張某等16人開設賭場案
——共同犯罪分層處理,發揮政策感召作用敦促投案、退贓,運用電子監控手段有效保障訴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男,1973年4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5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呂某,男,1995年12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馮某,女,1974年4月出生,某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其他12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8年7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李某在菲律賓共同成立“風雲國際”賭博網站,通過網路組織賭博活動。
2019年9月,該賭博網站在廣西玉林設立客服推廣平台,由被告人呂某負責賭博平台管理,被告人張某超負責網路設備維護,被告人張某霞、劉某等9人負責網站推廣、充值、兌換籌碼等,被告人梁某建、梁某負責將該賭博網站非法所得提現,提現後將現金交給被告人張某及馮某保管、使用。參賭人員通過接收網站連結,下載安裝註冊後聯繫客服人員將人民幣兌換為虛擬的遊戲幣,在虛擬賭博遊戲房間參加賭博遊戲。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該賭博網站違法運營獲利總計人民幣685.84萬元。
居住在山東省東營市的參賭人員報案後,山東省東營市公安局於2019年9月9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本案系在境外開設網路賭博網站組織賭博的新型網路犯罪,涉案人數多、層級關係複雜、作案手法專業性強。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發揮與公安機關的檢警協作機制,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協助公安機關明晰偵查思路和取證方向,最大限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並就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達成共識。
(二)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分層處理。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檢察機關提出分層處理,建議將涉案人員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張某、李某、呂某,三人負責平台組建、管理,在犯罪中起組織、領導、管理作用,系主犯;第二類是張某超等11人,負責賭博網站維護、推廣、操作、充值、計分等,系從犯;第三類是梁某等2人,運用銀行卡取現的人員,情節較輕。根據三類人員犯罪作用的大小、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並結合認罪態度、退贓情況,綜合判斷社會危險性,區分適用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將張某、李某、呂某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對其餘13名從犯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於2019年12月23日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張某、李某、呂某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東營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檢察機關審查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作用、到案後表現等,於2020年7月、12月將張某等16人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對張某等3名主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對認罪認罰的馮某等11名從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對認罪認罰的梁某等2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三)依託非羈押數字監管手段,實現對異地取保候審的有效監管。該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多在廣西玉林,與案件承辦地距離遙遠,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藉助非羈押訴訟電子監管平台,依託手機App數字監管,運用大數據、定位追蹤等科技手段,通過外出提醒、違規預警、定時打卡和不定時抽檢,對13名犯罪嫌疑人就地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進行24小時電子監管,實現對異地取保候審的有效監管,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檢察機關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充分釋法說理,告知取保候審義務及違反規定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被取保候審的13名犯罪嫌疑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配合監管,無一人出現脫管。
(四)發揮政策教育感化作用,敦促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退贓退賠。經過教育轉化,主犯張某規勸多名在境外的同案犯投案自首。案件辦理期間,共有11名同案犯在得知本案從犯未被逮捕羈押且獲得從寬處理後,受政策感召回國投案自首。主犯張某也因勸返同案犯被依法認定為立功。同時,公安、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配合偵查,主動退贓退賠,共上交違法所得415.2萬元,繳納罰金45萬元,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
【典型意義】
(一)檢警協同推進,深入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跨境網路賭博等新型網路犯罪存在犯罪嫌疑人多、上下線關係複雜、取證難度大的特點。公安、檢察機關應密切檢警協作,協同研判偵查方向,確定取證重點,夯實證據基礎。通過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交流,促進形成政策共識,以寬嚴相濟為指導,共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圍繞網路賭博犯罪的內容、方式、參與人員情況等,結合犯罪事實、嫌疑人地位作用及認罪悔罪表現,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層、分策科學處置。對賭博網站的搭建和組織管理者,要依法嚴懲。對具有初犯、偶犯、自首等情節的一般參加人員和在校學生等,應以教育挽救警示為主。辦案中,既要體現對共同犯罪中危害嚴重、社會危險性大、作用突出的主犯從嚴逮捕、起訴、懲治的政策取向,也要體現對罪行較輕的從犯予以從寬取保候審、從寬追究刑事責任的態度。
(二)依託電子監管平台,推進擴大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網路犯罪涉及環節多、人員分散,絕大多數需要跨省辦案,為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帶來很大困難。隨著現代科技手段套用,以往只有“關起來”才能“管得住”的犯罪嫌疑人,通過運用非羈押電子監管措施,進行全方位、全時段、無死角監管,既保障了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又拓寬了取保候審的便利性,為異地取保候審提供了科技保障,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在本案訴訟期間,又先後有11名同案犯因受政策感召回國投案自首,進一步擴大了辦理案件的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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