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是為依法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羈押審查工作,準確適用羈押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經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8月1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 印發日期:2021年8月17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已經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8月17日

辦法全文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羈押審查工作,準確適用羈押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羈押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就是否決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否繼續羈押聽取各方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必要當面聽取各方意見,以依法準確作出審查決定的,可以進行羈押聽證:
(一)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等領域,聽證審查有利於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
(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五)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的;
(六)其他有必要聽證審查的。
第四條 羈押聽證由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
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羈押審查案件,經檢察長批准,可以組織羈押聽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羈押聽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根據本辦法開展的羈押聽證一般不公開進行。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公開的,經檢察長批准,聽證活動可以公開進行。
未成年人案件羈押聽證一律不公開進行。
第六條 羈押聽證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的主辦檢察官或者獨任辦理案件的檢察官主持。檢察長或者部門負責人參加聽證的,應當主持聽證。
第七條 除主持聽證的檢察官外,參加羈押聽證的人員一般包括參加案件辦理的其他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適成年人等其他人員,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參加聽證並發表意見。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邀請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
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和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公開聽證,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
第八條 決定開展聽證審查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認真審查案卷材料,梳理、明確聽證審查的重點問題;
(二)擬定聽證審查提綱,制定聽證方案;
(三)及時通知聽證參加人員,並告知其聽證案由、聽證時間和地點。參加聽證人員有書面意見或者相關證據材料的,要求其在聽證會前提交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聽證審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審查開始,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介紹參加人員。
(二)告知參加人員權利義務。
(三)宣布聽證程式和紀律要求。
(四)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明確聽證審查重點問題。
(五)偵查人員圍繞聽證審查重點問題,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羈押或者延長羈押的事實和依據,出示證明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證據材料。羈押必要性審查聽證可以圍繞事實認定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發表意見,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七)需要核實評估社會危險性和社會幫教條件的,參加聽證的其他相關人員發表意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八)檢察官可以向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經主持人許可,偵查人員、辯護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相關人員發問。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的,可以向相關人員發問。
(九)經主持人許可,被害人等其他參加人員可以發表意見。
(十)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的,檢察官應當聽取其意見。必要時,聽取意見可以單獨進行。
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加聽證審查的,應當分別進行。
第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偵查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的羈押聽證,參加人員應當嚴格限制在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範圍內。聽證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檢察官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後單獨聽取意見、核實證據。
第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聽證審查時主持聽證的檢察官應當核實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合法性,並聽取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認罪認罰的意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是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十二條 聽證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由書記員製作筆錄。
聽證筆錄由主持聽證的檢察官、其他參加人和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與錄音錄像、相關書面意見等歸入案件卷宗。
第十三條 聽證員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審查意見和作出審查決定的重要參考。擬不採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獲同意後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檢察官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綜合案件情況,依法提出審查意見或者作出審查決定。
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噹噹場宣布並說明理由;在聽證會後依法作出決定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宣告、送達和告知義務。
第十五條 人民監督員對羈押聽證活動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研究處理並做好告知和解釋說明等工作。
第十六條 參加羈押聽證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根據案件情況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參加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偵查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第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羈押聽證應當在看守所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聽證一般在人民檢察院聽證室進行。
羈押聽證的安全保障、技術保障,由本院司法警察和技術信息等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規範開展人民檢察院羈押審查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辦案實踐,明確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等三類案件時,可以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規範開展聽證審查活動,依法準確作出是否適用羈押強制措施的審查決定。
《辦法》規定,對於有必要當面聽取各方意見,以依法準確作出審查決定的上述三類案件,比如,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聽證審查有利於實現案件辦理效果的案件等,可以進行羈押聽證。
《辦法》共18條,在明確羈押聽證的案件類型和範圍的同時,還根據偵查辦案實踐需要,對羈押聽證的參加人員進行了嚴格限定,明確了羈押聽證不公開的基本原則,並對聽證審查的具體程式進行了細化規定。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羈押性強制措施作為對公民基本權利——人身自由限制的訴訟保障措施,其適用必須慎之又慎。下一步,最高檢將按照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和黨史學習教育“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要求,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指導推動各級人民檢察院積極開展羈押聽證工作,並以此為契機不斷完善羈押性強制措施相關制度,更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有機統一,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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