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範珠海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珠海市自然資源局制定了《珠海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經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自然資源局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上進行的臨時建設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指因臨時性使用需要,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建造,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屆滿前須自行拆除的建築物或構築物。
  第四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管理堅持生態優先的理念,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依法審批、嚴格管理。
  第二章 適用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已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二)臨時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
  (三)工業(物流)園區和港區內,因生產和消防、安全需要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四)已建建築因使用需要確需加建的雨棚、消防樓梯、消防電梯、圍牆(含門衛室)等簡易附屬建築物、構築物;
  (五)商品房屋項目用地範圍內的臨時售樓部;
  (六)村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用於發展村集體經濟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六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臨時建設的,可先行使用和建設,但應當根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災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按程式補辦相關手續。
  施工用途的臨時工棚和圍牆不需要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必須在項目用地或經批准用地範圍內建設,不得壓占市政管線走廊及規劃道路,並在工程完工後十五日內自行拆除。
  第七條 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施,不得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公共運輸和城市風貌;
  (二)符合《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中關於日照、間距、退讓等的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確實不能滿足的,應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三)不得超過兩層且高度不得超過七米,不得建設地下室,但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四)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五)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六)不得辦理權屬登記以及轉讓、抵押、交換、贈與。
  第三章 臨時建設工程審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臨時建設工程前應向臨時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
  第九條 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及申請書(應說明申請理由、建築面積、建築用途、使用期限等);
  (二)臨時建設工程申請人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材料;
  (三)臨時建設工程用地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不動產權證等);
  (四)臨時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文本2套(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相應電子檔案1份;
  臨時市政工程:方案文本2套(包括總平面圖、1:500地形圖)及相應電子檔案1份;
  (五)臨時建設工程到期拆除承諾書;
  (六)屬於在已出讓工業、倉儲用地上因生產和消防、安全急需搭建的臨時配套設施,應提供區產業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認定屬於生產和消防、安全急需的書面材料;
  (七)已建住宅小區內申報臨時建設工程的,需提供住宅區內業主按照法律相關規定表決同意的證明材料;
  (八)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受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後,18個工作日內(含設計方案審查時間,不含材料補正、批前公示時間)完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對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臨時建設工程申請人應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已出讓用地(含公開出讓用地、協定出讓用地和臨時用地)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報建時,按臨時建築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按規定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消防手續。
  第十三條 臨時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格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質量安全鑑定報告等材料,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已超出有效期限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四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以批准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應當核實用地位置、建設規模、規劃使用功能等,其中建築工程還應核實建築邊界、建築層數等,市政工程還應核實線位、標高等內容。
  規劃條件核實的評定標準按照《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臨時建設工程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辦理延期手續。
  第四章 臨時建設工程延期
  第十六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兩年,使用臨時建設用地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所占用的臨時建設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可申請延期一次,延續期限不超過一年。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消防安全設施的延期次數可酌情適當增加。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取得延期許可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延期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臨時建設工程延期申請書(應說明申請理由、建築面積、建築用途、使用期限等);
  (二)臨時建設工程申請人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材料;
  (三)臨時建設工程用地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規劃條件核實批准檔案;
  (五)我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證明(建築類);
  (六)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八條 臨時建設工程辦理延期手續後,無需重新辦理新的規劃條件核實手續,無需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建設工程項目應在現場顯著位置懸掛“標誌牌”,標誌牌應標明以下內容:建設單位、占地面積、建築面積、使用性質、使用期限、臨時建設工程批准檔案的名稱和編號,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恢復土地原狀。在使用期限內,因城鄉建設需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並恢復原狀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用途的;
  (四)臨時建設工程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二條 臨時建設工程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延期手續的,屬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但已建成的違法建設工程,建設內容符合相關規劃的,按《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珠海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