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違法建築管理規定》是珠海市1993年5月27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違法建築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違法建築管理規定》是珠海市1993年5月27日發布的規定。
《珠海市違法建築管理規定》是珠海市1993年5月27日發布的規定。【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3-05-27【生效日期】1993-05-27【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珠海市違法建築管理規定(1993年...
為規範珠海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珠海市自然資源局制定了《珠海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經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 年。全文 第一...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200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檔案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順生,二○○五年九月八日。)檔案...
(四)承接建築指標的用地具有與轉移的建築指標相應土地用途相同或兼容的土地用途;(五)建築指標轉移前及轉移後,項目規劃設計均應符合現行《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相關規定,“爛尾樓”項目原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現行《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相關規定的除外。本條前款所述建築指標轉移覆蓋,其地價應...
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見》(珠府[2012]147號)“村民可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房屋和施工圖設計,也可免費選用《標準圖集》,兩層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簡圖報建”。本次結合現實情況,進一步突出圖集和鄉村規劃對鄉土風貌、鄉村特色的管控作用,並規定“原則上以自然村為單位統一建...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築,包括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採取直接送達方式;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網站和公告欄公告。在調查取證時,當事人應當...
珠海市水務局於2021年1月29日印發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工程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廣東...
第十九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海洋環境質量監測,根據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監測,建設環境監測網。第二十條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動監控。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污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並納入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自動監控的具體範圍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活動。歷史建築被依法確定為文物的,其保護管理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第...
各建制鎮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村鎮建設的規定分別編制分區規劃或者建制鎮總體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國土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中修建性詳細規劃經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編制。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各項專業規劃,由...
第四條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對房地產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第五條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條件和期限進行開發建設的,可按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房地產權,並可轉讓、出租、抵押。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認為建設項目規劃違法行為屬於尚可採取補辦規劃許可手續的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案件調查或作出決定前徵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鑑定意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規劃鑑定意見。第十八條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無法採取改正...
相關規劃或者規定對建築執行的綠色建築標準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具體範圍,並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執行標準範圍實行動態調整。第七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及時將綠色建築行業相關違法主體納入失信黑名單。鼓...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經市執法局批准可延長期限一個月;對不宜保存的鮮活、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妥善處理;(四)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費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五)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應向當事人發出限期拆除...
前款所稱統征土地,是指簽訂了土地徵收協定並付清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已經市土地主管部門確認,土地所有權已被徵收為國家所有的存量建設用地。第二十六條 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統征土地,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市土地主管部門應當發布用地公告,並依據市政府規定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進行補償。
(五)查處違反園林綠化建設和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依規劃需要整村搬遷、納入城中舊村改造實施計畫或城市更新改造範圍的村莊,在確定建設主體後,其舊村場內除危房維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設工程。第十五條 在村鎮範圍內發生的建設行為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築情形的,應當按國家、省的法律法規及本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在村鎮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規劃...
對查明的違法建築、裝修工程,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依法給予罰款的決定;規定期限內未恢復原狀並繳納罰款的,依法強制執行。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託或者郵寄送達。經採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或者違法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可以...
城鄉建設必須依據城鄉規划進行。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城鄉規劃工作。橫琴新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市一級規劃管理許可權。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轄區範圍內的城鄉規劃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本...
(十四)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向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傾倒、排放廢水和污水,居民自陽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權。(十五)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職責。2009年城管執法部門推行的主要公共政策 珠海市城市管理局(...
(三)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築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四)受理申請後發現申請檔案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五)法律、法規或者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後,登記機構應當按本條例規定核准登記。第十八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市政府統一製作。房地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是權利人...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因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鄉規劃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對用地進行合宗:(一)擬合宗用地相鄰,且無道路分割;(二)擬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相同;(三)擬合宗用地的規劃功能符合《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兼容性規定要求。用地合宗後,按照合宗後的用地...
(三)橋下空間敷設水、電等管線,應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損壞橋樑設施。(四)橋下若有路線交叉的,橋下所建設施不應遮擋路線交叉處各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應確保過往車輛和行人通視良好,保障正常通行。(五)用於綠化的,綠化應符合道路建設管理和技術規範要求,不得覆蓋、腐蝕橋樑結構和影響橋樑安全。(...
珠海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及其管理的規定(1991年6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對珠海市城市規劃區的範圍及管理辦法規定如下:一、城市規劃區是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統一管理職能的法定地域範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築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二、珠海市城市規劃區...
(二)辦理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三)公路附屬設施的設定和維護。(四)公路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五)維護公路施工秩序。(六)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公路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七)公路路政執法監督檢查。(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第六條 公路管理...
二、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工作職責 按照《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珠海市關於進一步理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體制的方案〉的通知》(珠字〔2006〕18號)的規定,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接指揮和管理的下屬執法機構有...
(一)違法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二)違法批准設計檔案的;(三)違法批准開工的;(四)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