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我市村民建房風貌管理的通知

  為規範我市村集體土地上村民建房行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突顯珠海地方特色,建設美麗鄉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我市村民建房風貌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加強規劃引領
  各區政府(管委會)要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原則,加快完成村莊規劃全覆蓋。編制村莊規劃要充分徵求村民意見,力求簡單、實用、易懂。村民建房應當符合村莊規劃,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二、規範建房標準
  新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積每戶不超出12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出400平方米,建築層數不超出三層半(半層面積不得超出第三層面積的一半),建築首層層高不超出3.9米,一般層層高不超出3.3米。
  已分配的宅基地面積達到或超出120平方米的,村民報建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已分配的宅基地面積不足120平方米的,優先就近補齊面積。無法就近補齊的,在控制建築面積與層數的前提下,可以分地塊建設,具體由屬地鎮政府統籌安排。
  三、強化風貌管控
  村民可免費選用政府制定的農房建設標準圖集、村莊規劃建築選型,體現鄉土風貌、鄉村特色。原則上以自然村為單位統一建築外觀,外觀選型數量原則上不超過三種,內部可根據村民需求靈活分隔。
  四、嚴格建房監管
  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長效機制,鼓勵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制訂本村村民建房村規民約,引導村民依法有序建房。
  各鎮政府應成立村民建房工作小組,加強對村民建房的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及時發現、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五、其他
  涉農社區集體土地上的個人建房參照本通知執行。已納入城市更新範圍的鄉村,按照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執行。
  各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本區實際,對符合規劃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續、按照農房建設標準圖集或村莊規劃建築選型外觀建設的農村建房戶給予適當補貼或獎勵。補貼或獎勵細則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自行制訂,並由市農業農村局統籌。
  本通知與《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見》(珠府〔2012〕147號)及此前相關檔案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我市村民建房自2008年以來一直執行《關於規範我市農民(被征地農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見》(珠府[2008]160 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見》(珠府[2012]147 號)中“新建村民住宅每戶不超出五層且建築面積不超出400 平方米”的規定,該建房標準執行以來,我市出現了大量頂上限建設的情況,連片的五層住房嚴重破壞了原有的鄉村風貌格局。
  鄉村振興戰略要求鄉村規劃建設應注重保持鄉土風貌,突出鄉土風情,防止“千村一面”。因此,2019年及時出台《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鄉村建設風貌管控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9]23號),暫停執行上述建房標準。為規範珠海市村民建房行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突顯珠海地方特色,建設美麗鄉村,需對原村民建房標準進行變更調整,特擬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村民建房風貌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2、《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3、《自然資源辦公廳關於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
  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
  5、《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16號)
  6、《關於規範我市農民(被征地農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見》(珠府[2008]160 號);
  7、《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見》(珠府[2012]147號);
  8、《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鄉村建設風貌管控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9]23號);
  三、主要起草內容
  (一)加強規劃引領的規定
  《自然資源辦公廳關於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提出“村莊規劃是法定規劃”,是“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要求“堅持先規劃後建設”,本次通知按照國家、省相關要求,突出鄉村規劃對村民建房的管控引導作用,提出“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各區(管委會)要加快完成村莊規劃全覆蓋。編制村莊規劃要充分徵求村民意見,力求簡單、實用、易懂。村民建房應當符合村莊規劃,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二)村民建房標準的規定
  根據《關於規範我市農民(被征地農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見》(珠府[2008]160 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見》(珠府[2012]147 號),珠海市原村民建房標準為“新建村民住宅每戶不超出五層且建築面積不超出400 平方米”,本次通知結合其他省市宅基地面積及建房標準規定、珠海市農村宅基地分配面積及需求統計、珠海市原報建審批的建築層高統計,對原村民建房標準進行修改,調整為:“新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積原則上為每戶12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出400平方米。建築層數不超出三層半(半層面積不得超出第三層面積的一半),建築首層層高不超出3.9米,一般層層高不超出3.3米。”
  另對已分配宅基地規定面積達到或超出120平方米的,村民報建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面積不足120平方米的,優先就近補齊面積。無法就近補齊的,可由屬地鎮政府統籌安排調整。
  (三)風貌管控的規定
  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見》(珠府[2012]147號)“村民可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房屋和施工圖設計,也可免費選用《標準圖集》,兩層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簡圖報建”。本次結合現實情況,進一步突出圖集和鄉村規劃對鄉土風貌、鄉村特色的管控作用,並規定“原則上以自然村為單位統一建築外觀,外觀選型數量不宜超過三種,內部可根據村民需求靈活分隔。”
  (四)嚴格建房監管的規定
  深化村民自治實踐,提出“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長效機制,鼓勵村委會制訂本村村民建房村規民約,引導村民依法有序建房。”
  同時對管理部門提出“各鎮政府應加大對村民建房的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建房行為。”
  (五)其他規定
  考慮到已納入城市更新範圍的鄉村情況特殊,本次通知明確這類鄉村“按照城市更新的相關政策執行。”
  為提高村民選用圖集或規劃建築選型的積極性,對合法依規並按照圖集選型外觀建設的情況予以獎勵,具體規定為“各區(管委會)可結合本區實際,對符合規劃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續、按照農房建設標準圖集或村莊規劃建築選型外觀建設的農村建房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細則由各區(管委會)另行制訂,獎勵標準由市農業農村局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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