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珠海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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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珠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保障園林綠化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珠海市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的新建、改建、擴建園林綠化工程及其相關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功能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轄區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可以委託珠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測站協助監督檢查。
  第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具備與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並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勘察、設計、監理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在資格許可範圍內執業。
第二章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組織實施和全面協調管理,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質量安全履約管理。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園林綠化工程發包,不得將項目支解發包。
  第八條財政性投融資園林綠化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500平方米以下且不涉及建(構)築物的園林綠化工程可免辦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若財政性投融資園林綠化工程與同一立項項目的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整體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園林綠化工程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整體向項目所在地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辦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財政性投融資的其他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辦理“綠色圖章”施工備案手續,並向項目所在地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辦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園林綠化工程概算時,應當將勘察費、檢測費、安全文明措施費用單列並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質保資料,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及時申報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植物種植季節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相關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達不到規格和標準的材料;按照契約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類物資,應當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地質(含土壤質量)、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園林綠化工程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對設計質量和合理性負責。
  第十五條施工前設計單位應當向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設計檔案交底,設計檔案交底應當重點說明設計檔案中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內容。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配合施工單位及時解決與設計工作有關的問題,按規定簽發設計修改變更。
第四章 施工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契約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在園林綠化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根據工程特點建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質檢員、資料員、安全員等專業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等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土方開挖工程、腳手架工程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確認後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後實施,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其他原因導致不能繼續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設備進行進場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文明措施費用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落實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整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負責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保修養護,應當按相關技術規範編制保修養護管理計畫,並按計畫認真組織實施。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契約中應當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
  第五章 監理、檢測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理工作負責,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檢測單位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二十八條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工作應當配備具有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職稱和項目所需的建築、水電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是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契約、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是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對於土方開挖工程、腳手架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監理日記制度。
  第三十條發現施工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視情況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
  (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要求的;
  (二)不按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契約約定的要求組織施工的;
  (三)未落實安全文明措施的;
  (四)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
  (五)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資格、數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監理月報、監理專報,工程竣工後編制《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報送建設單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檢查國家、省、市有關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園林綠化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以及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園林綠化施工企業質量安全能力;
  (四)監督檢查園林綠化工程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查處違反園林綠化建設和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質量、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責令立即整改、排除;
(三)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中無法保證質量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及暫停該區域施工。
  第三十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質量、安全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五條 施工保修養護期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景觀效果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相關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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