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市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城市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城市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安全,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福州市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點:福州市
  • 實施日期: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城市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安全,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規劃區內從事各類園林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園林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含城市道路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地以及行道樹綠化工程)、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小區綠地等。

第三條

福州市園林局主管園林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林業、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園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髮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干擾監理單位正常工作;
(二)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四)按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的材料、設備及構配件應當符合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
(五)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相關檔案報福州市園林局備案。

第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並對勘察質量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二)做好圖紙會審、技術交底工作;
(三)應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並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四)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
(二)不得違法轉包、分包工程;
(三)應建立質量責任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建築材料、設備和建築構配件進行檢驗,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材料、設備及構配件,不得在施工中偷工減料;
(五)應當對施工質量組織檢驗,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通知建設單位和市園林局檢查、驗收;
(六)工程竣工應符合法規、規範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檔案及契約的要求,並向建設單位和市園林局提交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

第七條

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出具質量保修書,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綠化工程實行養管制度,養管期一年。保修期和養管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監理業務,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二)制定完整的監理計畫,及時、真實記載監理日記,保證監理檔案真實、齊全;
(三)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檢查和聯合驗收制度,及時核查工程的質量保證資料;
(四)發現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或發生質量事故時,及時組織處理並按規定程式上報;
(五)參加或組織隱蔽工程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驗收真實、準確,手續完善、合法。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園林建設工程開工前七個工作日持有關檔案和資料到市園林局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市園林局在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質量監督交底。

第十條

市園林局應當對園林建設工程及時組織監督檢查:
(一)核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建工程的資格;
(二)監督工程施工全過程中各部位、工序的施工操作執行法規、規範、技術標準的情況;
(三)核驗工程採用的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的質量;
(四)監督檢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蒐集、整理情況;
(五)對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實施監督,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市園林局對園林工程進行監督檢查時應有書面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督促有關責任單位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市園林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四)發現竣工驗收過程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擾。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市園林局參加工程竣工驗收,並提交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市園林局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五個工作日內,對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進行核查並組織實地核驗,符合規定要求的提交“質量監督報告”,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落實,並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園林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缺陷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園林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