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1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廣東省
  • 發布文號: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93號
  • 發布日期:2013-01-24
發布簡要信息,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發布簡要信息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93號
【發布日期】2013-01-24
【生效日期】2013-02-24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1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 長:何寧卡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安裝、市政、園林綠化的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和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及相關稅費。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資金、政府性融資或其他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對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時,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對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調整契約價款。
(三)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籤證、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鑑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管理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編制本市建設工程一次性計價依據。
(三)定期採集、整理和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規範監督造價諮詢企業和人員的從業行為,建立相關誠信體系。
(五)跟蹤和監管工程中標後工程造價活動。
(六)調解工程造價糾紛。
(七)其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分為國家、省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本市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本市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市造價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編制,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人工、工程材料和設備、施工機械台班價格等相關費用按本市標準執行。

第八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造價管理機構制定的人工、工程材料和設備、施工機械台班編制辦法和發布的價格,確定和公布當地價格或調整係數。

第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招標時還應編制招標控制價。

第十條

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分階段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做到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含修正概算,下同),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竣工結算。

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施工工藝(技術)標準、估算指標和有關規定編制,報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設計概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相關概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施工圖預算。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等相關資料報送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一經批准,不得隨意突破。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和提高建設標準。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投標人或受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以及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投標報價。

第十六條

招標工程契約價款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在契約中約定。
非招標工程契約價款由發、承包雙方根據省綜合定額及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發包人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市審計機關對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的,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發包人應當在簽訂施工契約後、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將施工契約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施工契約約定和每個支付期間承包人履行契約義務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工程進度款。

第十九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當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時,由市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解釋。

第二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糾紛時,可提請市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按國家和省規定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質量高於國家、省標準的,應將增加的工程造價計入招標控制價和結算內,並在契約中明確。
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的,應按契約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契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它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項目不得列入競爭性費用,並應當單獨列項,按照規定標準計取:
(一)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二)規費。
(三)稅金。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工程中標後工程造價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方可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3名以上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其中在本單位註冊的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名的,可編制本單位建設工程項目造價。不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擔。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由執行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和企業公章。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還應當加蓋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製的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提交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轉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不按照國家和本省工程造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規定計價。
(五)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同時承接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七)故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造成工程造價被抬高或壓低幅度超過5%。

第三十一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四)不按照國家、省和本市工程造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規定計價。
(五)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契約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七)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三十二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經營管理、專業人員到位、分支機構設定、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等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外省、市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15日內到市造價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1998年6月7日施行的《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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