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是一則檔案,2003-04-23發布。
(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2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2003年4月23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珠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凡使用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和政府融資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且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進行建設。
第四條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公益性和基礎性項目。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執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發展計畫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計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市政府財政、國土資源、建設、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政府投資項目的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後方可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一)項目建議書報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
(三)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報批;
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且急需建設的項目,可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報批。
第十二條申報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和依據;
2、擬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構想;
3、建設地點、用地規模及環保要求;
4、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項。
(三)市計畫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市計畫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報市政府批准。重大項目,市政府應當將項目建議書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部門審批的項目,其立項申報工作由市計畫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在批准項目建議書前應當採取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建議書申報單位或者市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環境影響進行全面分析論證,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並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後,報市計畫主管部門審批,市計畫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市財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資金來源。
第十五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方可委託相應資質的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初步設計應當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組織評審會評審,評審會由市計畫、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環保、消防、造價管理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造價諮詢單位和設計單位參與。
第十六條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所需的各項費用。
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項目總概算由市計畫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市財政主管部門參加,最後由市計畫主管部門確定,並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和安排投資計畫的依據。
第十七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應當執行諮詢評估制度。
按行業規定屬於大中型及其以上的投資項目,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和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未經評估論證或者前期工作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審批。
第三章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和批准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編制。
第十九條市計畫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編制完畢。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三)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四)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五)待安排項目預備資金;
(六)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年度政府投資規模由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項目及投資額由市計畫主管部門負責提出。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未落實資金或者資金來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在建項目需要結轉下一年度的,其投資建設情況由建設單位於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規定上報市計畫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根據需要按規定在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內安排前期費用。
第二十五條在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中應當預留待安排項目預備資金,作為調整項目的資金來源列入政府投資計畫。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投資總規模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計畫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議通過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批准後,市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各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畫,並通知其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
不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由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管理機構作為建設單位,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能,統一建設,竣工驗收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下達的投資計畫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項目預算。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建設項目所必須支出的其他費用。
若預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概算總投資的,由建設單位通知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或者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條施工圖設計應當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項目預算應當報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作為市計畫主管部門項目計畫安排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應當依法實行公開招投標。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採購應當依法訂立契約。
禁止轉包工程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計畫主管部門申領投資項目建設批准書,並按有關規定到市建設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但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在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申報手續。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因特殊情況造成工程內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現場簽證。現場簽證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造價管理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等共同確認。逾期補簽的無效。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並修改後,由建設單位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因變更設計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的,增加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由市計畫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增加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設立專帳,專款專用。建設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年度投資項目計畫和預算,由建設單位委託市財政主管部門按契約約定條款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等用款單位。
第三十九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施工單位按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報告;建設單位在接到竣工報告後二個月內組織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條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工程竣工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後一個月內,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單位在收到結算資料後一個月內給予核實,並上報市財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核;市財政主管部門對資料完備的單項工程結算,在四十五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大中型的項目除外);單項工程結算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並報財政主管部門審核,作為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由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應於竣工決算編制完畢並經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三十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市計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已竣工的重點項目進行後評價,考核項目投資效益。
第五章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市計畫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並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市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結果,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均具有約束力,並作為有關單位辦理工程決算和財務決算的依據。
對於重點項目市審計機關應當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並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稽查特派員制度,由市計畫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全過程依法進行稽查。
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標示。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的有功人員,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違法批准設計檔案的;
(三)違法批准開工的;
(四)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行政職務,禁止其三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備案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而引起投資增加和質量問題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諮詢評估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諮詢評估時,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或者弄虛作假的,諮詢評估機構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三年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諮詢和施工單位違反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資格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相關資質;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設程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區、鎮級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