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

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是由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起,經珠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於2003年2月,並於2003年9月29日正式掛牌運作的行業協會。它是由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工程造價軟體開發單位、以及與工程造價行業有關的建築、施工、建材、審計、科研院等企業單位自願組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性質的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
  • 所在地區:廣東省珠海市
  • 成立時間:2003年2月
  • 掛牌時間:2003年9月29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粵民民[2006]49號《關於全省行業協會整改的指導意見》和2006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有關規定和要求,本協會經過整改,各項指標均達到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於2007年3月通過了珠海市民政局的重新登記審批,成為珠海市首批達標過關的沒有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兼職、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行業協會。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不斷提高工程造價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協會現有67個單位會員,內設名譽會長1人,會長1人,副會長3人,監事1人,名譽秘書長1人,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單位7個,理事單位17個;協會專職工作人員7人。

協會章程

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章程
(二00六年十一月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
本協會全稱為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英文名Zhu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ice Association縮寫為ZHCEPA
第二條 協會性質
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工程造價軟體開發單位、以及與工程造價行業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建材、司法、金融、審計、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不斷提高工程造價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登記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本協會進行相關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珠海市轄區。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東路26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業務範圍
1、研究珠海市工程造價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珠海市工程造價改革與發展政策性建議,加快珠海市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發展,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工程造價等專題調研,促進現代化管理技術在工程造價行業的運用與推廣;
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和行業內外的關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鞏固和加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3、接受政府部門委託,承擔工程造價諮詢業、工程造價軟體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4、協助政府部門規範工程造價諮詢市場,制訂、實施珠海市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準入與清除制度,建立珠海市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的信息數據,協調解決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執業中的問題;
5、貫徹落實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執業行為準則和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諮詢業務操作規程等行業規章、公約,建立和完善工程造價諮詢行業自律機制,對工程造價諮詢行業實施檢查和監督;
6、受理工程造價諮詢行業中執業違規的投訴,對違規者實行行業懲戒,或提請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開展工程造價諮詢業研究活動,受理工程造價執業質量鑑定,為社會提供經濟技術諮詢服務;
7、代表珠海市工程造價諮詢業、造價工程師與同行聯繫、交往,履行相關行業組織成員應盡的權利和義務,為會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組織珠海市行業學術交流活動,推薦行業優秀成果;
8、組織行業培訓,開展業務交流,推廣工程造價諮詢與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建立統一工程造價數據系統,促進工程造價軟體業的健康發展。建立行業管理信息網路,出版工程造價刊物和資料;
9承辦政府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工程造價行業及與造價行業相關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
2、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獲取協會編輯的書刊和信息資料;
4、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5、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6、優先在本協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或理論文章;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
2、執行本協會決議;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6、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為本協會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3、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4、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5、一般會員單位: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非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匾。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果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權;
2、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5、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應的決定;
7、制訂或修改章程;
8、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1、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4、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事項的方案;
5、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6、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7、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
8、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9、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1、2、4、5、6、7、8、項職權。常務理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規則、程式:
1、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4、報珠海市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2、在工程造價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管理能力;
3、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工作業績好,依法經過選舉通過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處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珠海市民政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珠海市建設局和珠海市民政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珠海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4、超過一年以上,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的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珠海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珠海市民政局及珠海市建設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珠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珠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5日第一屆3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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