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及其管理的規定

珠海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及其管理的規定(1991年6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及其管理的規定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內容:城市規劃區的範圍及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1年6月3日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對珠海市城市規劃區的範圍及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城市規劃區是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統一管理職能的法定地域範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築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二、珠海市城市規劃區包括珠海經濟特區、珠海市區、近郊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發展需要而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下簡稱規劃控制區)。其範圍為;東起擔桿列島,南至萬山群島西到崖門及虎跳門水道,北與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門縣域內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實行規劃控制的範圍。
斗門縣城市規劃區的範圍,由斗門縣規劃局劃定,經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規定所指的珠海經濟特區、珠海市區、近郊區及規劃控制區的範圍分別是:
珠海經濟特區,是指按《國務院關於調整珠海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國函〔1988〕52號文)中所劃定的範圍;
珠海市區,是指香洲、野狸島、吉大、九洲島、拱北、前山、南屏、灣仔、大小橫琴、唐家、淇澳島、金鼎等片區的範圍;
近郊區,是指前出鎮、金鼎鎮轄區範圍內未列入市區規劃範圍的陸域;
城市規劃控制區,是指三灶、平沙、紅旗、萬山四個管理區以及斗門縣行政區域內需由市政府實行規劃控制的範圍。
四、珠海市總體規划進行修編時,可對城市規劃作相應的調整。
五、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城市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嚴格執行珠海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八個統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個統一”和城市環境保護的“八個不準”,切實把珠海市建設成為高度文明的現代化花園式海濱城市。
六、珠海市規劃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七、城市規劃區在市規劃局統一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實行分級管理、分區負責的制度。
(一)城市規劃區內經濟特區、市區及近郊區,由市規劃局直接管理。這些地區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在這些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選址、申請規劃用地、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請。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開工。需要上報設計任務書的工程項目,其設計任務書必須由市規劃局出具選址意見書。
(二)城市規劃控制區內三灶、平沙、紅旗、萬山四個管理區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進行管理。各管理區的規劃和城建部門應予協助。
(三)斗門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由斗門縣規劃局主管。斗門縣區域內涉及全市總體布局的建設項目的選址以及由市政府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的建設規劃,由斗門縣規劃局審核後報市規劃局審批。
八、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或擴建的專項規劃(如機場、鐵路、公路、城市道路、橋樑、供電、給排水、電訊、風景園林、農業開發區、圍墾工程、各種工程管線走廊以及水源保護區等),都要報市規劃局組織審查,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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