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為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利用,加強用水科學管理、實現節約用水合理用水,推動全市節約用水工作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珠海市實際,珠海市水務局制定了《珠海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本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水務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規範全市非居民用水戶(以下統稱為單位用戶,不包括取水戶)計畫用水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含原水)的單位用戶實行計畫用水,並實施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計畫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用水計畫管理應從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以科學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為原則,滿足單位用戶合理用水需要,有利於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五條 制定用水計畫應考慮以下幾種因素:
  (一)珠海市供水規劃、節約用水規劃、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總量指標、城市供水設施能力以及城市供水應急預案;
  (二)國家及廣東省相關用水定額,單位用戶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
  (三)單位用戶節水技術措施和節約用水管理現狀,單位用戶增產擴能情況、水平衡測試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六條 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用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納入重點用水監控名錄或年用水量超過10萬立方米的單位用戶用水計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此範圍以外的單位用戶用水計畫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所在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在各區用水計畫管理系統完善前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下達。
  第七條 單位用戶用水計畫根據最近三年用水量加權平均,結合用水平均增長率及合理用水水平係數確定。
  用水量不足三年的,按照其設計用水量或實際用水量乘以增長係數確定,也可根據單位用戶申請計畫量核定。
  單位用戶產品有定額的,其用水計畫可根據國家或省用水定額下達。
  第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第二季度下達當年用水計畫。用水計畫通過節約用水系統或郵寄等方式下達。
  第九條 單位用戶根據實際用水情況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計畫進行評估,可根據自身用水需求提出用水計畫調整申請。調整用水計畫辦理程式如下:
  (一)提供調整用水計畫申請表,並附用水合理性說明和有關材料;
  (二)上一年年用水量在 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重點用水戶應當提交有效的《水量平衡測試報告》或《水量平衡測試審查意見表》;
  (三)單位用戶可以通過珠海市節約用水管理系統、珠海市水務局入口網站、傳真、郵寄等途徑,在每年的年底前辦理用水計畫調整手續;
  (四)單位用戶提出用水計畫調整申請後的10日內,用水計畫下達部門應當進行覆核,並在15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
  (五)單位用戶接收用水計畫,在年底前沒有提出調整用水計畫申請的,視為同意下達的用水計畫。
  第十條 下列情況不予增加用水計畫:
  (一)因未按規定安裝計量表計的、單位內部存在非節水器具的、用水設施存在跑冒滴漏導致超計畫超定額的;
  (二)建設項目未按《珠海市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管理制度》建設相應節水措施的,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未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等導致超計畫超定額的;
  (三)應進行水平衡測試而未按規定開展的;
  (四)有其它浪費水行為的。
  第十一條 負責下達用水計畫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上一年度超計畫單位用戶發出征收超計畫加價水費通知。
  超出用水計畫50%以內的按照1.5倍標準水費計收,超出用水計畫50%以上的按照2倍標準水費計收。
  對徵收水量和費用有異議的超計畫單位用戶,可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出覆核申請。
  負責下達用水計畫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單位用戶提出覆核申請後的10日內應當進行覆核,並在15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
  使用公共供水設施的單位用戶,其超計畫加價水費委託供水企業代征。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超計畫用水,可申請減免超計畫加價水費。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代征的超計畫加價水費,扣除稅費後上繳各級財政,徵收的超計畫加價水費應當用於節約用水相關工作的開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計畫用水管理是加強用水科學管理、實現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一項重要工作。計畫用水管理工作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新時期十六字治水方針的具體舉措,也是用水單位加強科學用水、實現合理用水的一項基礎工作。通過計畫用水管理,可以強化用水過程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控制用水總量。
  原我局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珠海市計畫用水工作細則》《珠海市非居民計畫用水大戶計畫用水調整程式管理規定》已過期。為進一步推進我市節水工作,根據原有檔案在實際當中套用情況,我局將原來的兩個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歸併、整理和完善,擬定了《珠海市計畫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計畫用水辦法》)。
  、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3.《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2017年4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8次常務會議通過)
  4.《計畫用水管理辦法》(水資源〔2014〕360號)
  5.《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三、主要內容
  《計畫用水辦法》共十四條,緊緊圍繞城市節水工作,對《計畫用水辦法》的依據、適用範圍、管理職責劃分、實施範圍和具體措施等進行了明確,有利於將計畫用水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強化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一)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計畫用水管理辦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計畫用水管理對象。本市年用水量超過5000立方米,由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計畫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其用水指標的核定、下達、調整、考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管理職責劃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計畫用水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納入重點用水監控名錄的或年用水量超過10萬立方米的單位用戶用水計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在此範圍以外的單位用戶用水計畫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所在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
  (四)計畫用水指標編制原則。計畫用水從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依據珠海市供水規劃、節約用水規劃、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總量指標,國家及廣東省相關用水定額,單位用戶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實行用水定額和用水戶的用水記錄相結合的制度,以科學合理用水,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節約用水、允許調整的原則,核定用水戶的用水計畫。
  (五)計畫用水調整。單位用戶根據實際用水情況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計畫進行評估,可根據自身用水需求提出用水計畫調整申請。
  (六)不予調整計畫用水的規定。一是因未按規定安裝計量表計的、單位內部存在非節水器具的、用水設施存在跑冒滴漏導致超計畫超定額的;二是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統計台賬的,建設項目未按《珠海市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管理制度》建設相應節水措施的、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未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等導致超計畫超定額的;三是應進行水平衡測試而未按規定開展的;四是其他浪費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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