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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進步,根據《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珠府〔2018〕73號)和《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珠科創〔2020〕54號)的有關
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社會發展項目”)是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組成部分。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推動涉及珠海市社會發展領域的重點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研究,促進我市社會發展事業科技進步,持續提升我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條 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重點支持包括人口健康與保障、教育類、資源與環境、社會事業與社會安全、食品安全、科技安全、安全生產、質量提升、科技動員、科技擁軍、軍民兩用技術研究、農業農村以及軟科學研究等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項目。所需資金在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
第四條 社會發展項目管理遵循需求導向、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公開申報、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 社會發展項目的支持對象是在珠海市依法註冊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機構。
第六條 社會發展項目原則上按事前資助方式立項,項目分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一般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二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資金預算情況,在當年申報指南中對立項數量,以及重點項目的數量或比例進行規定。
第三章 管理部門職責及分工
第七條 社會發展項目可根據所涉及的領域設定相應的若干子計畫。
第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社會發展項目的牽頭組織和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圍繞全市社會發展領域需求,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社會發展項目年度申報指南,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或委託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三)擬定項目立項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立項計畫。
(四)監督檢查社會發展項目的實施,牽頭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醫療衛生和教育類一般項目除外)進行檢查和驗收,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其他各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做好農業農村科技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工作。
市衛生健康局:配合做好醫療衛生類科技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工作和立項後的中期檢查、變更、驗收結題等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配合做好教育類科研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工作和立項後的中期檢查、變更、驗收結題等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研究提出相關領域的項目需求、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項目實施提供良好的條件,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規範性管理,督促項目按立項要求組織實施;
(二)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重大問題;
(三)提交項目驗收的檔案資料,並對其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在此基礎上進行檔案歸檔和成果登記;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項目受理和評審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是在珠海市依法註冊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機構。鼓勵、支持我市申報單位聯合港澳地區高校、科研機構,共同承擔項目。
(二)項目申報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誠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四)研究內容已經獲得市級支持的,不得重複申請財政資金支持;
(五)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有超過2項牽頭實施的未完成驗收市級項目;
(六)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應當遵守科研倫理道德,符合科研誠信管理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不得含有涉密內容;
(七)醫療衛生方面的項目,申報單位應該在申報時對科研內容不違反科研倫理道德作出承諾。
第十二條 社會發展項目集中受理申報,具體要求以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年度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要求,受理各領域項目申請材料,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及時向申報單位反饋是否受理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工作基礎、技術水平、項目預期效益等評審。
第五章 項目審批和立項
第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評審意見和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研究形成擬立項資助項目名單。
第十六條 擬立項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影響立項條件的異議,並經核查異議內容屬實的項目和單位,取消立項資格。
第十七條 公示及異議處理完畢後,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後,下達立項檔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後,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任務(契約)書條款及有效附屬檔案中應包括項目研究內容、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經費預算和使用計畫等。
第十九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開展項目管理和評估驗收等日常監理工作。項目驗收結題按照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辦法執行,其中資助金額低於5萬元(含)的項目,可以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審查後結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社會發展項目的組織評審、流程管理等工作經費在該項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原《珠海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珠科創[2019]107號)自新《珠海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政策解讀
一、檔案的修訂背景
為推動涉及珠海市社會發展領域的重點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研究,促進我市社會發展事業科技進步,持續提升我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能力,我局於2019年12月發布了《珠海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辦法》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項目管理分散、項目統籌協調力度不夠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項目的統一管理,對《珠海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法律法規政策
(一)《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珠府〔2020〕1號)中的“12.加快社會領域創新發展。加大社會發展領域科技投入力度,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推動人口與健康、教育、資源與環境、社會安全、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領域的重點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研究,持續提升我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能力。”。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珠海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珠府辦函〔2020〕1號)中的“(十二)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支持人口健康與保障、教育類、資源與環境、社會事業與社會安全、安全生產、科技擁軍、農業農村以及軟科學研究等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項目。面向社會徵集並通過第三方評審後予以立項資助。”
三、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原《辦法》第一條“為促進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進步,根據《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珠府〔2018〕73號)和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修訂為“為促進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進步,根據《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珠府〔2018〕73號)和《關於印發〈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珠科創〔2020〕5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修訂理由:2020年,市政府批准印發了《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珠科創〔2020〕54號),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作為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其《辦法》應以此為依據。
(二)第七條“社會發展項目可根據所涉及的領域設定相應的若干子計畫,並授權相關領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相應修訂內容為刪除“並授權相關領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九條中“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農村科技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工作。市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衛生科技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推薦和立項後管理工作。市教育局:負責教育類科研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推薦和立項後管理工作。”修訂為“市教育局:配合做好教育類科研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工作。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做好農業農村科技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工作。市衛生健康局:配合做好醫療衛生類科技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工作。”
第十四條“市科技行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工作基礎、技術水平、項目預期效益等評審。”修訂為“市科技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工作基礎、技術水平、項目預期效益等評審。”
第十九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可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開展項目管理和評估驗收等日常監理工作。”修訂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開展項目管理和評估驗收等日常監理工作。”
修訂理由:教育、農業農村、醫療衛生等領域的科技計畫項目是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將上述項目的評審、立項、管理統一納入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項目,有利於項目的集中管理和項目資金的統籌安排。
(三)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修訂之後的新辦法實施時間將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