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珠府〔2020〕1號)、《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珠府〔2018〕7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科技創新局 珠海市財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技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納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部門”)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的專項用於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等活動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
  中央、省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按照中央、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科技資金管理原則:
  (一)尊重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營造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兼顧短期任務與長期目標。
  (二)突出企業等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堅持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的方式,發揮財政科技經費整體效能。
  (三)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激勵作用和市場配置各類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通過事前資助、事後獎補,以及科技金融相結合的手段,建立穩定財政支持與競爭擇優支持相結合的機制。
  (四)規範審批流程。項目立項審批嚴謹規範、過程公平公開、監督科學有效。
  (五)簡化過程管理。體現“放管服”精神,最佳化評估、檢查、審計機制,避免重複多頭檢查審計。
  第四條 科技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是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不斷完善科技創新環境,鼓勵社會創新活動,提升我市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科研與創新能力,促進國家、省、市下達的科技創新考核指標的落實。
第二章 科技資金支持範圍和資助方式
  第五條 科技資金支持範圍主要包括:
  (一)科技創新理論、戰略、路徑與方法研究等軟科學研究;
  (二)基礎自然科學研究、前沿技術套用研究、社會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活動;
  (四)產學研合作與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五)科技創新平台、科技孵化及支撐體系建設;
  (六)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配套;
  (七)科學提升防震減災綜合能力;
  (八)與增強珠海科技創新能力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科技資金資助主要包括事前資助、事後補助、獎勵補助、配套補助等方式:
  (一)事前資助指項目申請單位在項目立項後完成前,獲得科技資金資助,按照項目契約(任務)書要求實施項目和使用的財政資金;
  (二)事後補助指項目申請單位已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科研或從事技術支持、科技服務等工作,經市科技部門對其服務、投入、成效等相關事項進行評審或審核,並給予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獎勵補助指對項目申請單位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部門資格認定,或者獲得國家和省級科技部門相關榮譽等事項給予的財政補助資金。
  (四)配套補助指對項目申請單位獲得上級科技部門立項和資金支持,給予的財政補助資金。
  配套補助項目原則上是獲得國家或省科技部門立項、總資助金額500萬元及以上並由我市單位牽頭組織實施的科技項目。
  國家和省在項目申報時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根據市財政預算情況,項目資助額度300萬元或以上的資金,市財政資金可以一次性下達,也可以分批下達。
  第八條 配套補助資金根據市財政預算程式安排。上級項目資金分批下達的,配套補助資金也相應分批下達。
第三章 單位職責
  第九條 市科技部門負責科技資金的具體分配和管理。包括:
  (一)項目庫管理、統籌編制本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等;
  (二)根據資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訂(修訂)相應的實施細則或配套政策,擬定項目資金分配計畫,發布專題申報指南;
  (三)負責本部門科技資金預算執行、制定和批覆下達科技資金任務清單;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實施、驗收,負責資金績效管理,包括事前績效目標設定、事中運行監控、事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整改套用。會同市財政部門對科技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下達至區的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依法開展科技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六)科技部門職能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並批覆科技資金預算,審核科技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組織開展科技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及職能範圍內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科技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日常管理和執行,對項目的申報、實施及財政資金使用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落實市科技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審計部門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各區(功能區)按照珠海市財政體制改革方案及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有關規定,將應承擔的科技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安排,並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專項資金髮放和項目驗收工作。
第四章 項目的申報與組織
  第十四條 科技項目一般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市科技部門通過統一的申報管理平台發布申報指南並受理項目申報;
  (二)單位或個人根據申報指南要求,通過申報管理平台進行網上申報併線下提交紙質材料;
  (三)市(區)科技部門對提交材料進行規範性審核;
  (四)市科技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並根據評審意見提出立項建議;
  (五)市科技部門在官方網站或申報管理平台公示擬立項清單。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間有異議,經調查屬實需調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並予以公布;經核查異議內容屬實且有違立項要求,或者發現其他可能造成項目無法完成情形的,取消立項資格;如項目申請單位提供虛假資料申報項目,一經發現,市科技部門有權將該項目申請單位列入失信名單並取消其五年內申報科技資金資格;
  (七)報市政府審批;
  (八)獲市政府批准後下達立項通知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經市政府批准,對具有明確政府目標、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市科技部門可以採取定向擇優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資金額度。
  第十六條 獎勵補助、配套補助項目,經市科技部門進行符合性審查後,可直接報請市政府批准。
  配套補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上級契約(任務)要求,切實開展好項目實施,規範使用配套資金,保證配套資金的使用績效。
  第十七條 專家評分原則上採用百分制,不足60分或評審結論不同意推薦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十八條 事前資助項目立項後,市科技部門應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任務)書,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驗收管理。項目契約(任務)書應當包括項目目標任務、經費使用和項目實施期限等內容。
  第十九條 事前資助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二十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珠海市依法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機構;鼓勵、支持聯合港澳地區高校、科研機構,共同申報項目。
  (二)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誠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四)所申請的市科技計畫類別對申請條件有具體規定的,申請單位還應當符合該類別項目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已經進入法律程式的智慧財產權訴訟項目。
  (二)已獲市級科技項目立項的相同內容項目。
  (三)同時有2個或以上牽頭在研未完成驗收的市級產業化方向項目(對上級的配套項目除外)。
  (四)違背科研倫理道德的項目。
  (五)被列入各級科技部門不誠信名單或我市聯合懲戒名單、且在懲戒有效期內的單位或項目負責人。
  第五章 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部門制定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對市科技計畫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事前資助項目按項目契約(任務)書確定的內容進行管理驗收。實施進度嚴重滯後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市科技部門有權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整改或停止後續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部門可以根據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需要,建立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向市科技部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向市科技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供完成驗收所需的完整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部門(或委託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完成情況的驗收。驗收的結論意見分為通過、不通過和結題三類。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期如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如期完成,可以在項目契約原執行期終止日之前向市科技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准後方可延期。產業化方向項目經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長延期一年;基礎研究和公益類項目經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長延期一年。
  項目實施期截止前,承擔單位發現有重大技術或市場風險難以繼續開展項目,應及時、主動提出項目終止申請,經市科技部門批准,可做項目“終止”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資金使用不合規的項目,承擔單位須於市科技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視為驗收“不通過”。
  第二十九條 配套補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國家或省項目驗收結論下達1個月內,向市科技部門抄報驗收申請書主件和正式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自驗收結論下達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推薦)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牽頭申請的市級及以上科技資金項目。
  第三十一條 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有以下情形的,將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名單”,並對其進行聯合懲戒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騙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政資金。
  (二)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
  (三)不按要求退回應退財政資金。
  (四)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
  (五)阻撓或者故意規避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科技計畫項目的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
  (六)不按契約(任務)書約定履行項目驗收義務。
  (七)其他嚴重違反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項目負責人,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推薦申請科技部門項目。需要退回財政資金的,在未履行之前,不受理同一自然人擔任法人的單位申請或推薦申請科技部門項目。
第六章 項目經費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資金直接撥付至資金使用單位基本戶或相關賬戶。多個單位聯合申報的項目,資金撥付至牽頭單位。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資助總額度500萬元以下的事前資助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列項目支出預算時,對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可以只編列到一級預算支出科目。對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其他費用,預算編制時可不提供測算依據。
  項目資金支出預算科目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大類: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科研材料及事務費、人力資源費、其他費用等四項。
  設備費: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科研材料及事務費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等。
  人力資源費包括:人員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
  其他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其他費用。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科研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包括單位水電暖等消耗、管理費用、績效支出等三項。事前資助類項目均需設立間接費用。
  第三十五條 在項目總投入不減少的前提下,除設備費外,預算科目調劑許可權下放在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項目開展實際需求調整並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不超過設備費預算30%的額度內且不改變設備品目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實際設備需求自行調整設備費,並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項目和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市科技部門批准。
  第三十七條 產業化方向項目的資助經費可由市(區)聯合分擔。財政經費占比原則上不超過企業自籌經費的50%。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的,可追溯確認前期預研和籌備的經費投入,作為項目承擔單位自籌部分確定項目預算,追溯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三十八條 配套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上級資助的1:1,且不超過牽頭單位自籌經費的50%; 由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以珠海單位獲取的上級資金為計算依據。
  國家和省有明確配套資助資金或比例要求、或者我市相關辦法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執行。
  配套補助資金可以由市區財政共同承擔。
  第三十九條 對於單位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高校、科研機構及非盈利組織,項目經費自籌部分不設強制性要求。
  第四十條 事後補助、獎勵補助資金由承擔單位統籌使用;配套補助資金參照上級要求,用於對應項目的研發活動。
  第四十一條 分批下達的項目資金,應在契約(任務)書列明批次和撥款金額。分批下達或用於配套的財政資金,承擔單位獲立項後按財政要求管理的自籌資金部分,驗收審計時可以抵扣財政結餘資金。
  第四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財政資金的規範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相關會計準則進行核算。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對其中的財政資助經費和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並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
  (二)鼓勵科技項目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有關規定開放使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三) 除有另有規定外,項目資金原則上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
  第四十三條 項目驗收完畢後,市財政資助資金按如下方式處理:
  (一)驗收結論為“通過”的項目,如有財政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退回財政結餘資金。
  (三)驗收意見為“不通過”或按“終止”處理的項目,市科技部門根據承擔單位履行科研責任、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和驗收意見,要求承擔單位退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
  第四十四條 涉及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整改後仍無法符合要求的,將追回全部財政資金。
第七章 科技資金預算與績效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科技部門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和程式編制年度科技資金預算。
  第四十六條 申報年度科技資金預算時,應按規定申報科技資金的績效目標;對不同類型的科技項目資金,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和導向,綜合採用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等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七條 科技資金年度執行結束後,市科技部門應當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評價,於次年5月底前向財政部門報送科技資金績效評價報告,並根據績效評價的結果,最佳化各專題資金使用計畫。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市科技部門用於項目過程管理、中介機構委託、外聘專家等臨時勞務和專項審計、驗收,以及科技政策、規劃研究等費用支出,可根據工作實際在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的科技項目管理費。臨時重大科技活動所需經費,經市政府同意後可從項目管理費中開支。
  第四十九條 市科技部門根據科技資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訂(修訂)相應專題的實施細則或配套政策。
  第五十條 科技金融資金使用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原《珠海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珠科〔2009〕4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立項尚未驗收完畢的市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印發的通知

珠科創〔2020〕54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珠海市科技創新局 珠海市財政局
2020年5月28日

政策解讀

《珠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經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印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技資金”),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等活動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
  一、主要思路
  (一)規範和統一財政科技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二)根據不同專題、項目類別確定任務方向和資助方式。
  (三)最佳化項目預算編制體系、放寬預算調整範圍和許可權,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
  (四)創造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五)強調對資金使用規範和項目監管的要求。
  (六)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對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違反科研倫理道德等不誠信行為進行處罰。
  (七)體現各環節的管理責任。明確項目承擔單位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
  二、主要內容
  (一)支持從基礎研究、社會發展、技術攻關、產學研合作、珠港澳科技合作、創新平台和科技孵化載體建設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活動。
  (二)資金資助分為事前資助、事後補助、獎勵補助、配套補助等方式。配套補助原則上是獲得國家或省科技部門立項、總資助金額500萬元及以上並由我市單位牽頭組織實施的科技項目。
  (三)事前資助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在研未完成驗收的市級產業化方向項目不超過2個。
  (四)事前資助項目按項目契約(任務)書確定的內容進行管理驗收。實施進度嚴重滯後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市科技部門有權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整改或停止後續資金撥付。
  (五)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向市科技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供完成驗收所需的完整資料。
  (六)產業化方向項目完成期限經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長延期一年;基礎研究和公益類項目經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長延期一年。
  (七)財政資金使用不合規的項目,承擔單位須於市科技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視為驗收“不通過”。
  (八)市財政資助總額度500萬元以下的事前資助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列項目支出預算時,對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可以只編列到一級預算支出科目。對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其他費用,預算編制時可不提供測算依據。
  (九)預算科目調劑許可權下放在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項目開展實際需求調整並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不超過設備費預算30%的額度內且不改變設備品目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實際設備需求自行調整設備費,並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產業化方向項目的市財政經費占比原則上不超過企業自籌經費的50%。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的,可追溯確認前期預研和籌備的經費投入,作為項目承擔單位自籌部分確定項目預算,追溯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十一)事後補助、獎勵補助資金由承擔單位統籌使用;配套補助資金參照上級要求,用於對應項目的研發活動。
  (十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財政資金的規範管理。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對其中的財政資助經費和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
  (十三)驗收結論為“通過”的項目,財政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結題”的退回財政結餘資金;“不通過”或按“終止”處理的,根據承擔單位履行科研責任、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和驗收意見,要求承擔單位退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
  (十四)已經進入法律程式的智慧財產權訴訟項目、違背科研倫理道德的項目、驗收“不通過”、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名單”等情形的企業或個人限制申報或不得申報。
  (十五)建立“科研誠信嚴重失信名單”,對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單位、項目負責人,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推薦申請科技部門項目;涉及退回財政資金的,未履行之前不受理同一自然人擔任法人的單位申請或推薦申請科技部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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