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與香港、澳門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珠府〔2020〕1號)、《珠海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珠府辦〔2020〕1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科技創新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文所稱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是指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港澳科技成果在珠海轉化以及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
第二章 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分支機構
  第三條 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經國家科技部認定的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市設立的分實驗室(分部)。
  第四條 申報認定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經該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書面批准。
  (二)建設主體為在我市依法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且受依託單位管理。
  (三)具備場地、設備、後勤保障及經費等配套條件。
  (四)具有該國家重點實驗室派駐的研發團隊。
  (五)具有健全的建設目標和管理規章制度。
  (六)已運行一年以上,且運行情況良好。
  第五條 對獲認定的分支機構採用獎勵補助形式,最高獎勵200萬元,用於支持分支機構的建設和科研活動。
  單個依託單位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只能申報認定一個分支機構。多個依託單位聯合共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其聯合共建的依託單位均可批准在我市單獨設立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獲認定後最高獎勵100萬元,累計支持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 港澳科技成果轉化
  第六條 港澳科技成果轉化是指港澳人士或港澳機構在珠海成立企業,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目標市場明確、產業化前景良好的技術成果為基礎,向市場提供有創新屬性的產品。
  第七條 申報港澳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補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我市依法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申報單位註冊成立一年以上;對於遷入珠海的企業需在珠海註冊滿半年,並擁有在珠海運營半年以上的全職團隊。
  (三)申報單位超過25%的股份或出資額來自港澳人士或港澳企業。
  (四)項目負責人應為申報單位全職員工,且為港澳永久性居民或畢業五年以內的港澳院校碩士以上畢業生,年齡限制範圍為18至55周歲。
  (五)形成的產品可提供按規定應取得的相關生產批文、臨床批件、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
  (六)科技成果在我市進行產業化。
  第八條 每個項目市財政資金支持額度最高20萬元,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1個項目。採取競爭擇優評選方式,以事後補助方式給予專項資金扶持。
第四章 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
  第九條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是指由國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及由港澳有關單位參與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第十條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立項項目的牽頭申報單位;
  (二)為在我市依法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或高校在我市建立的分校區。
  第十一條 支持標準如下:
  (一)粵港澳聯合實驗室採用配套補助形式,按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所獲國家級或省級立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市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用於支持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科研活動。
  (二)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及由港澳有關單位參與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採用配套補助方式,按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所獲國家級或省級立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市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用於項目研究開發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相同項目不重複支持,對獲得省科技部門立項的同時或之後獲得國家科技部門立項的,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配套支持。
第五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及立項:
  (一)申報通知。市科技主管部門研究制定並發布年度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要求、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二)項目申報。各單位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提交相關資料並提交紙質資料。
  (三)項目立項。市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提出審理意見。對不符合申報要求或者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並將相關情況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區(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項目受理後,按市科技項目立項程式進行。配套項目按科技資金配套流程辦理。
  第十四條 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按集中申報、集中評審的方式進行,每年一次。
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對項目經費專項核算,合理合規使用項目經費,自覺開展和接受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的完成負責;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按市科技項目經費與使用管理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使用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和驗收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的整改意見。各區及其相關政府部門做好推薦項目的跟蹤監督工作,並及時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反饋。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可採用獎勵補助、事後補助、配套補助等方式。項目資金從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切塊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港澳科技成果來珠海轉化以及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項目資金具體額度根據每年財政預算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文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文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 2023年7月30日。

印發的通知

珠科創〔2020〕66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創新局
2020年7月1日

政策解讀

一、檔案的制定背景
  (一)背景。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國家戰略。2019年2月,中央正式發布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粵港澳大灣區要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明確將“加強科技創新合作”作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重要舉措之一。國家科技部、廣東省均出台配套政策,具體指導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動粵港澳三地深化科技創新交流合作。
  (二)必要性。出台《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創新交流合作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利於推動珠港澳三地科技創新合作不斷升級,探索豐富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模式,促進港澳創新資源外溢,帶動珠海創新能力提升,共同營造創新基礎紮實、創新氛圍濃厚、成果轉化順暢的協同創新環境,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法律法規政策
  (一)廣東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要求“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來粵設立分支機構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珠府〔2020〕1號)中的“3.深入推進珠港澳創新合作”。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珠海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珠府辦函〔2020〕1號)中的“(一)加強港澳科技創新合作”。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主要內容概述
  《管理辦法》文本共分七個部分二十條,明確對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給予3個方面的扶持,包括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分支機構、港澳科技成果轉化、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並明確了總則、申報及評審、項目管理、附則等事項。
  (二)檔案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來粵設立分支機構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明確對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的扶持有利於推動珠港澳三地科技創新合作不斷升級,促進港澳創新資源外溢,帶動珠海創新能力提升,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一是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分支機構。經國家科技部認定的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市設立分實驗室(分部),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單個依託單位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只能申報認定一個分支機構。多個依託單位聯合共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其聯合共建的依託單位均可批准在我市單獨設立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獲認定後最高獎勵100萬元,累計支持不超過200萬元。
  二是港澳科技成果轉化。港澳人士或港澳機構在珠海成立企業進行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採用競爭擇優評選方式,入選的項目最高支持20萬元,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1個項目。
  三是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由國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及由港澳有關單位參與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符合條件的,粵港澳聯合實驗室按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所獲國家級或省級立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市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及由港澳有關單位參與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按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所獲國家級或省級立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市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相同項目不重複支持,對獲得省科技部門立項的同時或之後獲得國家科技部門立項的,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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