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創新促進會(簡稱科促會)創會於2012年9月,是經珠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以“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宗旨的創新性、學習型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科技創新促進會
- 外文名:Zhuhai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 批准單位:經珠海市民政局
- 成立時間:2012年9月
- 宗旨:服務社會、服務企業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在珠海市科工貿信局、珠海高新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指導下,本會將以促進科技創新為己任,以建設創新珠海為目標,充分整合和調動社會資源,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推動國家和地方科技創新政策的普及和落實,加強政府、企業、科研、金融等相關層面的溝通、交流、參與;推動產學研高水平合作及科技成果的轉化、產業化;拓展管理創新、金融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治理機制創新的廣度和深度;從而促進科技創新與珠海經濟社會發展的緊密結合,推動實現“藍色珠海,科學崛起”。
建設宗旨
充分整合和利用社會優質資源,全方位為技術創新主體服務;致力於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珠海科技進步與創新,加快珠海生態文明科學發展示範市建設。
業務範圍
(一)信息諮詢及中介服務:為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提供研發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檢測服務、創意設計、技術經紀、科學技術培訓、科學技術諮詢與評估、創業風險投資、科技企業孵化、技術轉移與推廣等科學技術信息諮詢及中介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二)人才培訓服務:定期組織舉辦與科技創新有關的各類培訓班、研討會,推動企業的管理創新,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考察與學術交流服務: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考察等活動,開展科技創新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四)科技宣傳及成果推廣活動:舉辦科技創新技術及成果展覽、產學研對接等活動,促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轉化及示範套用;
(五)科技金融服務: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槓桿作用,通過引入風投、創新基金等,推動企業科技融資和境內外上市;
(六)專家諮詢服務:推動成立科技創新服務聯盟,設立專家委員會,有效積聚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專業服務機構等各方力量,激發全社會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七)產學研合作及對接服務:開展產學研合作及對接活動,引導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推進產學研一體化;
(八)推動珠港澳區域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促進珠港澳三地的資金、技術人才、成果的科技創新要素的流動以及科技研發支撐環境的最佳化組合;
(九)建立科技創新鼓勵機制。推動設立珠海市科技創新獎勵基金,設立鼓勵科技創新的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十)粵港澳留學生、大學生創業支持;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宣傳政府有關自主創新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協調和處理會員單位在研發、成果推廣、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創新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並提出建議;
(十二)承辦政府及相關業務部門,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
(二)人才培訓服務:定期組織舉辦與科技創新有關的各類培訓班、研討會,推動企業的管理創新,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考察與學術交流服務: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考察等活動,開展科技創新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四)科技宣傳及成果推廣活動:舉辦科技創新技術及成果展覽、產學研對接等活動,促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轉化及示範套用;
(五)科技金融服務: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槓桿作用,通過引入風投、創新基金等,推動企業科技融資和境內外上市;
(六)專家諮詢服務:推動成立科技創新服務聯盟,設立專家委員會,有效積聚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專業服務機構等各方力量,激發全社會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七)產學研合作及對接服務:開展產學研合作及對接活動,引導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推進產學研一體化;
(八)推動珠港澳區域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促進珠港澳三地的資金、技術人才、成果的科技創新要素的流動以及科技研發支撐環境的最佳化組合;
(九)建立科技創新鼓勵機制。推動設立珠海市科技創新獎勵基金,設立鼓勵科技創新的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十)粵港澳留學生、大學生創業支持;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宣傳政府有關自主創新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協調和處理會員單位在研發、成果推廣、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創新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並提出建議;
(十二)承辦政府及相關業務部門,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本會定名為珠海市科技創新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Zhuhai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英文縮寫為ZHPAST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珠海市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投資部門、社會服務機構等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科技創新協作組織。又是非盈利性科技中介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充分整合和利用社會優質資源,全方位為技術創新主體服務;致力於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珠海科技進步與創新,加快珠海生態文明科學發展示範市建設。
第四條 本會是珠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接受珠海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珠海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珠海市軟體園路1號南方軟體園A2-205,郵政編碼:519080。
本會定名為珠海市科技創新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Zhuhai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英文縮寫為ZHPAST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珠海市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投資部門、社會服務機構等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科技創新協作組織。又是非盈利性科技中介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充分整合和利用社會優質資源,全方位為技術創新主體服務;致力於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珠海科技進步與創新,加快珠海生態文明科學發展示範市建設。
第四條 本會是珠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接受珠海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珠海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珠海市軟體園路1號南方軟體園A2-205,郵政編碼:519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信息諮詢及中介服務:為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提供研發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檢測服務、創意設計、技術經紀、科學技術培訓、科學技術諮詢與評估、創業風險投資、科技企業孵化、技術轉移與推廣等科學技術信息諮詢及中介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二)人才培訓服務:定期組織舉辦與科技創新有關的各類培訓班、研討會,推動企業的管理創新,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考察與學術交流服務: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考察等活動,開展科技創新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四)科技宣傳及成果推廣活動:舉辦科技創新技術及成果展覽、產學研對接等活動,促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轉化及示範套用;
(五)科技金融服務: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槓桿作用,通過引入風投、創新基金等,推動企業科技融資和境內外上市;
(六)專家諮詢服務:推動成立科技創新服務聯盟,設立專家委員會,有效積聚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專業服務機構等各方力量,激發全社會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七)產學研合作及對接服務:開展產學研合作及對接活動,引導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推進產學研一體化;
(八)推動珠港澳區域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促進珠港澳三地的資金、技術人才、成果的科技創新要素的流動以及科技研發支撐環境的最佳化組合;
(九)建立科技創新鼓勵機制。推動設立珠海市科技創新獎勵基金,設立鼓勵科技創新的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十)粵港澳留學生、大學生創業支持;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宣傳政府有關自主創新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協調和處理會員單位在研發、成果推廣、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創新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並提出建議;
(十二)承辦政府及相關業務部門,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
(一)信息諮詢及中介服務:為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提供研發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檢測服務、創意設計、技術經紀、科學技術培訓、科學技術諮詢與評估、創業風險投資、科技企業孵化、技術轉移與推廣等科學技術信息諮詢及中介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二)人才培訓服務:定期組織舉辦與科技創新有關的各類培訓班、研討會,推動企業的管理創新,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考察與學術交流服務: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考察等活動,開展科技創新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四)科技宣傳及成果推廣活動:舉辦科技創新技術及成果展覽、產學研對接等活動,促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轉化及示範套用;
(五)科技金融服務: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槓桿作用,通過引入風投、創新基金等,推動企業科技融資和境內外上市;
(六)專家諮詢服務:推動成立科技創新服務聯盟,設立專家委員會,有效積聚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專業服務機構等各方力量,激發全社會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七)產學研合作及對接服務:開展產學研合作及對接活動,引導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推進產學研一體化;
(八)推動珠港澳區域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促進珠港澳三地的資金、技術人才、成果的科技創新要素的流動以及科技研發支撐環境的最佳化組合;
(九)建立科技創新鼓勵機制。推動設立珠海市科技創新獎勵基金,設立鼓勵科技創新的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十)粵港澳留學生、大學生創業支持;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宣傳政府有關自主創新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協調和處理會員單位在研發、成果推廣、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創新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並提出建議;
(十二)承辦政府及相關業務部門,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熱心參與本會工作的我市社會各界專家、學者、管理者、企業家、科研工作者等,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對有意促進珠海市科技進步與創新的海外僑胞和港澳台同胞,經研究批准後,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熱愛推動科技創新事業;
(四)應持有在珠海市內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熱愛推動科技創新事業;
(四)應持有在珠海市內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協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協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會必須嚴格按捐贈人的意願使用和處理捐贈款物,並將使用捐贈款物情況如實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內容。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會必須嚴格按捐贈人的意願使用和處理捐贈款物,並將使用捐贈款物情況如實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內容。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登記管理機關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登記管理機關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擔任行業協會的會員及實質性領導職務和名譽性職務的,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擔任行業協會的會員及實質性領導職務和名譽性職務的,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