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珠海市委辦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辦發〔2020〕7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提升珠海市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依據《
珠海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有關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
本辦法所指的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下稱“智慧財產權資助”)是指由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相關工作所給予的資金資助。
國家、省下達的資金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智慧財產權資助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
一般資助指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對申報人給予的事後補助。一般資助項目經費由市區兩級按財政體制比例分擔。
專項資助指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戰略部署,圍繞智慧財產權重點工作,按照財政年度預算,開展的項目資助。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資助遵循“提質增效、促進運用、加強保護、突出重點、誠信申請”的原則。
第五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項目資金預算,研究制定項目資金安排計畫並上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項目計畫;辦理項目資金劃撥和落實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資金預算、組織開展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組織指導項目主管部門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進行審計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績效自評。負責建立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項目使用範圍組織實施項目,自覺開展和接受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對項目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充分發揮市區兩級資金拉動作用,推動智慧財產權工作開展。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資助標準和管理要求,設定分配因素及權重,提出資金分配計畫,制定申報指南;負責對各區(含功能區,以下統稱為“各區”)進行業務指導,對一般資助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負責組織專項資助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信息公開及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
各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一般資助工作的具體執行;完成市下達區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目標任務;負責根據申報指南發布具體申報通知,開展資金申報、審核及下達相關工作;開展資金績效自評工作;配合上級做好績效檢查、審計、統計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一般資助
第七條當年獎勵上一年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國外(境外)發明專利第一專利權人(指專利證書記載的排序第一位的專利權人,以下同),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註冊地址為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高校(含校區)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二)具有珠海戶籍或至申請本項目資助時,在本市工作且連續繳納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
企事業單位、高校(含校區)和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獎勵不超過1700元。在香港取得標準專利和原授標準專利、在澳門和在台灣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照國內發明專利獎勵標準辦理。
企事業單位、高校(含校區)和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的發明專利在美國、日本、歐洲國家或歐盟獲得授權的每件獎勵不超過2萬元,在其他國家獲得授權的每件獎勵不超過1萬元。同一項發明創造在2個以上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授予專利權的,同一年內,最多按2個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獎勵。
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國內發明專利、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所獲得的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得高於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
授權發明專利獎勵申報截止之日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權發生轉讓的,僅獎勵專利受讓人。專利證書和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時,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八條對上一年首次獲得《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的本市企業或在本市獲得《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的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高校院所,在認證通過年度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達3件以上且截止申報時貫標認證證書狀態為有效的,給予每家最高3萬元獎勵,具體數額由各區按照認證單位所開具的認證費發票金額審核確定。貫標輔導、諮詢等費用不列入獎勵範圍。
第九條對新認定的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對經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新認定的市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給予每家3萬元獎勵;
(二)對經省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省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給予每家5萬元獎勵;
(三)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分別給予每家5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十條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並在本市實施的專利項目,第一專利權人為本市單位或珠海居民(具有珠海戶籍或至申請本項目資助時,在本市工作且連續繳納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的,對第一專利權人按省政府授予獎金的60%給予配套獎勵。
獲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並在本市實施的專利項目,第一專利權人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對第一專利權人按省政府授予獎金的60%給予配套獎勵。
第十一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補貼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工信部門有關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相關規定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二)中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與商業銀行簽訂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契約,並且已按期支付本金及申報截止之日前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契約所產生的利息,且申報當年不存在違約行為;
(三)所簽訂的智慧財產權質押契約已依法在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辦理過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手續。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補貼資金用於補貼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智慧財產權質押方式向商業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及評估(評價)費、擔保費、保險費等費用。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資助。申報人通過質押智慧財產權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最高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及評估費、擔保費及保險費等費用的50%給予資助。
單箇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年度內申請補貼資金累計不超過100萬元。涉及同時符合其他市級財政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不重複原則由企業自行選擇。如有重複申領的,由市、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追回已撥付資金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對我市註冊企業,購買了除智慧財產權相關職業責任保險外的智慧財產權財產保險、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保險、智慧財產權信用保證保險等智慧財產權相關保險的,按保費50%補貼。
當年對上一年的相應保費進行補貼,以保險公司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單個企業每年補助累計不超過10萬元。
本項經費市級安排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對上一年在我市註冊的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且該機構上一年完成本市發明專利代理20件以上,專利電子申請率達100%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在我市註冊的企業或代理機構成為國家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總公司的,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第十四條獲得以下商標權利的權利人可以申請獎勵:
(一)首次獲得國內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的,按4萬元/件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並保護的馳名商標,給予一次性80萬元獎勵;
(三)首次被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規範》的,按4萬元/件給予一次性獎勵,原則上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10萬元。
提出申請的商標權人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註冊地址為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高校(含校區)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商標權為多方共有的,則由商標註冊證書登記證書上的第一順序商標權人提出申請;
(二)具有珠海戶籍或至申請本項目資助時,在本市工作且連續繳納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個人。
商標資助申報截止之日前,商標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轉讓的,僅獎勵商標受讓人。商標權人的註冊證書和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時,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十五條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或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成功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給予一次性40萬元獎勵。同時符合第十四條獎勵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獎勵。
第十六條對我市智慧財產權人才及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和資助:
(一)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且在本市連續工作並繳納珠海社保滿1年的人員,可以獲得2000元獎勵;
(二)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且在本市連續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並繳納珠海社保滿5年的人員,可以獲得10000元獎勵;
(三)在我市依法登記註冊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或企業,新培養或引進具有專利代理師執業資格或中高級智慧財產權專業職稱、且在職並連續工作服務一年以上,對機構可按專利代理師5000元/人、中級職稱10000元/人、高級職稱20000元/人標準給予資助。同一人的同一職稱只資助一次。
第十七條一般資助原則上當年獎補上一年項目,每年資金支持方向及具體安排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具體獎補標準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結合年度經費預算安排確定,如申報獎補總金額超出財政預算安排,則等比例壓減獎補標準。
一般資助所涉及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共同承擔,具體發放工作由各區負責落實。申報截止之前,申報人變更住所的,由變更後住所地的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核。
一般資助的申報程式以當年的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智慧財產權項目有爭議的;
(二)申報人近兩年內因其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而被依法處罰的;
(三)申報人被列為國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拒不執行生效的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專項資助
第十九條 專項資助採取“大任務+清單”模式,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工作需要及資金預算制定具體的計畫,確定扶持方向及具體開展的項目。專項資助支持方向主要有:
(一)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方向。主要用於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智慧財產權助力科創企業上市培育、專利標準化、智慧財產權提質增效、國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特色優勢產業的產學研專利育成轉化中心等;
(二)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向。主要用於支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智慧財產權海外護航、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等;
(三)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和發展方向。主要用於支持珠海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專利導航工程、珠海市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促進智慧財產權交易運營、智慧財產權金融創新、智慧財產權保險促進、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建設、專利商標數據資源監測與運用、地理標誌商標培育及地理標誌產品運用促進、企業海外商標品牌布局等;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方向。主要用於支持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一體化便利化建設、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建設、商標專利代理質量提升、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培養、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國家級中國小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學校建設等;
(五)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
每年資金支持方向及具體安排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二十條 專項資助項目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專項資助項目的申報、受理、管理、驗收等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助申報人應為有良好的社會信譽,依法經營,規範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會計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且註冊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四章 資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報人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套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務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資助的單位應當加強對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款專用,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確保專利資助規範、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資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一般資助的市區兩級分擔比例按《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財政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國家、省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4年12月31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珠海市專利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珠知〔2019〕2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的意見》(珠府函〔2017〕127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市知識產權局於3月開始啟動《珠海市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下稱《辦法》)的制定工作。參考了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佛山、東莞、等城市的智慧財產權資助辦法,形成《珠海市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初稿,經向職能部門、各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第三方機構評估及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珠海市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一、制訂目的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尊重、保護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強大共識。2020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關係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係高質量發展,關係人民生活幸福,關係國家對外開放大局,關係國家安全。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指標中,將“每萬人口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作為重要指標列入,替換了“十二五”“十三五”期間的“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指標,體現了智慧財產權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
2021年1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要求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重點最佳化專利資助獎勵政策和考核評價機制,突出高質量發展主題,強化專利保護運用,重點加大對後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在此背景下,重新調整專利促進政策迫在眉睫。
機構改革之前,我市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許可權分布在不同的部門,機構改革之後,市場局整合了原工商、質監、食藥監等部門的職責,將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及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職責都統一到了市場局,為更好地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此次重新調整政策時,將商標和地理標誌等都納入新的資助辦法;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及商業秘密的如何資助還在探索中,暫不納入本次修訂的範圍內。
二、主要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套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地方法規
《珠海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第三十九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化高價值專利培育,鼓勵、引導企業加強專利儲備、提高專利質量。
(三)政策依據
1.《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
2.《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的意見》(珠府函〔2017〕127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以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為目標,參考了原珠海市專利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體例構建體系,共5章29條。
第一章第一條至第六條為總則部分,包括制定目的、依據、資助範圍、分類、原則、職能部門職責劃分、市區兩級職責劃分等。
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為一般資助部分,包括十類一般資助的情形、一般資助總體原則及不予資助的情形。
第三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為專項資助部分,包括專項資助方向和標準、專項資助的方式和程式及申報人的要求。
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為資金的監督管理部分,包括資金的轉款專用原則、資金管理和追回及資金監管的法律責任等。
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為附則部分,規定了市區兩級分擔比例原則、與上級法律法規衝突時的處理原則、辦法解釋單位及實施時間。
四、主要特點
辦法吸納了原珠海市專利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結合工作實際,對資助的種類、方式、標準等進行了調整,有如下變化:
(一)除了專利資助,增加了高價值品牌(集體商標、註冊商標)和地理標誌的資助內容
我市現有商標有效註冊量109883件,全省排名第八,擁有的中國馳名商標15件,集體商標14件,馳名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含金量高,市場效應廣,獲授權難度大,就最近獲批的集體商標“珠海手信”來說,就歷時5年多才拿到授權,非常艱難。地理標誌產品及商標也是推動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我市僅有1個地理標誌產品“白蕉海鱸”,數量在全省地級市中最後,但就這個產品帶動了斗門1600戶致富,2020年年產值達28.3億元,形成規模效應。為做好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標誌的培育工作,參考廣州、深圳做法,增加了對高價值品牌的獎勵措施。
(二)將資助資金的來源和分配方式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
一般資助指的後補助類型的資助,由市區兩級財政承擔,共10類,即:(一)發明專利獎勵;(二)智慧財產權貫標獎勵;(三)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獎勵;(四)專利獎配套獎勵;(五)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補貼;(六)智慧財產權保險補貼;(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資助;(八)高質量品牌獎勵;(九)地理標誌獎勵;(十)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獎勵。
專項資助按項目申報、政府採購的形式,按“大任務+清單”模式,僅確定方向,每年的具體項目根據當年的重點工作安排確定,由市級財政承擔,共五個方向,前四個方向分別對應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服務能力的提升,第五個方向為國家、省及市安排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突出高價值發展導向
主要表現為:1.嚴格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全面取消專利申請階段資助並下調授權發明專利的資助標準,包括:取消申請階段的專利資助;下調國內國外(含境外)發明專利的資助標準並設定兜底原則,即,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超過官方規定費用的50%;取消專利代理機構中介費用;2.下調企業貫標及優勢企業資助標準:3.設定了高質量品牌的資助,包括馳名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的資助規定,鼓勵培育更多更優的品牌。4.在專項資助中,專門安排了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方向,主要用於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智慧財產權助力科創企業上市培育、專利標準化等。
(四)增加對智慧財產權人才的激勵機制
人才是成就事業最關鍵、最核心、最根本的要素。智慧財產權的高質量發展,需要高質量的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來支撐。企業作為高質量專利的源頭,企業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的水平和穩定性直接關係到我市高價值專利的產出和創新保護。但是,據企業普遍反映,長期以來,珠海企業智慧財產權人才薪資水平較低,企業留不住人才,給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帶來極大困難。因此,增加對智慧財產權人員人才隊伍的獎勵,對智慧財產權人才數量和質量將有較大的積極推動作用。這項鼓勵措施與現有的人才激勵政策不同,是對基層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的獎勵,與“英才計畫”對高端人才的獎勵形成互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