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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部署,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充分發揮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企業技術中心)在提升我市產業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規範和加強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關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制訂和實施長期發展戰略,整合企業內外資源,統籌管理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從事重大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綜合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制定和執行企業技術發展戰略;負責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組織與運用國內外的技術和智力資源,開展廣泛、形式多樣的技術交流和合作;創造良好的研究開發條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三條鼓勵我市有條件的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推動和引導企業提高自主開發能力和資源綜合利用能力,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最終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經濟效益和發展後勁。
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申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珠海境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重視技術開發工作,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運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技術、知名品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行業內領先。
(四)經營運作正常且有較好的經濟效益,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
(五)企業每年科技活動經費投入不低於年銷售收入的3%,且不少於150萬元。
(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開發人員總數不低於15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含博士、碩士研究生)不少於20%,或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不少於30%。
(七)技術開發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原值不低於300萬元,且在技術中心場地內使用的技術開發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原值占60%以上。
(八)內部建立了較好的運營機制,具有較高的技術管理水平和質量認證標準。
(九)對企業技術中心制定了明確的研究開發規劃和目標,並能積極組織實施。
(十)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十一)已被認定為省級技術中心的,按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通過形式審查後即可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條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程式如下:
(一)申請企業填寫《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按屬地管理原則,報橫琴新區、各行政區(功能區)、富山工業園工信主管部門。
(二)橫琴新區、各行政區(功能區)、富山工業園工信主管部門初審後,擇優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審查後,初步確定認定名單。
(四)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議公示後,公布認定名單。
第七條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按集中申報、集中評審的方式進行,每年1-2次。
第三章 評 價
第八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2年1次,依據《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成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單位,撤銷其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
第九條評價程式:
(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根據評價通知要求提交《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和《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託中介評估機構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並對經核查後的數據按《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參加評價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出具評價意見,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含)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含)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二)評價得分60分(含)至7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原值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於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第四章 調整、終止與撤銷
第十一條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企業名稱、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報告轄區工信部門,由區工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自行要求終止其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二)所在企業的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更。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二)經整改後評價不合格。
(三)所在企業報送的評價材料經核實存在弄虛作假。
(四)所在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
(五)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條對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橫琴新區、各行政區(經濟功能區)、富山工業園工信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區域政策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給予傾斜支持,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項目。
第十六條每年優先推薦已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取消申請資格,並且2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同時,2年內不推薦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因第十三條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後,《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暫行管理辦法》(珠科工信〔2017〕97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解讀
一、問:什麼是企業技術中心
答: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制訂和實施長期發展戰略,整合企業內外資源,統籌管理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從事重大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綜合機構。
二、問:制定《管理辦法》的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關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辦法》(粵經信創新〔2011〕803號)、《珠海市市級重點企業技術中心和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暫行管理辦法》(珠科工信〔2017〕973號),制定本管理辦法。
三、問:《管理辦法》出台的目的是什麼
答:為進一步推動廣大企業創新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和執行技術發展戰略;加強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組織與運用國內外的技術和智力資源,開展廣泛、形式多樣的技術交流和合作;創造良好的研究開發條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四、問:哪些企業能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答: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全口徑統計結算關係在珠海市範圍內的製造業、信息服務業、物流業、商貿流通業、建築業企業。鼓勵上述行業里有條件的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建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後勁。
五、問: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答:基本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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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經營運作正常且有較好的經濟效益,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 |
| | 企業每年科技活動經費投入不低於年銷售收入的3%,且不少於150萬元 |
| | 技術開發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原值不低於300萬元,且在技術中心場地內使用的技術開發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原值占60%以上 |
| |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開發人員總數不低於15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含博士、碩士研究生)不少於20%,或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不少於30%。 |
六、問:申報流程是什麼
答:申報企業根據申報通知網上填寫《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珠海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紙質材料報送所屬轄區工信部門,各區擇優向市工信局推薦,市工信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審查後初步確定認定名單,並經過局審議和公示後公布。
七、問:同一家企業能否申報多個市級技術中心
答:技術中心主要依託企業組建,以本企業為主體,原則上每家企業只存在一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已建有市級技術中心企業的不能重複申報。
八、問:經認定為市級技術中心後是否長期有效
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2年1次,對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成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單位,撤銷其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
九、問:是否有政府資金扶持
答: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可由橫琴新區、各行政區(經濟功能區)、富山工業園工信主管部門結合本區域政策給予資金支持,詳細情況可諮詢所在區工信主管部門。
十、問:已認定為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名稱、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是否需重新申請認定
答:1.無需重新申請認定,需編寫變更申請報告列明變更原因,變更內容等,提交至市工信局製造業創新與技術改造科,如果是名稱變更則另附市場監管局出具的核准變更登記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