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珠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是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9月23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珠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珠海市地方標準管理,推進我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地方標準,是指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為滿足珠海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制定的標準。
  第三條 制定市級地方標準應當堅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導向,以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為著力點,以全面促進珠海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目標。
  第四條 制定市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五條 市級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禁止利用市級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六條 市級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備案、複審、修訂、廢止,以及市級地方標準實施和實施情況的評估、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本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地方標準工作,本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市級地方標準工作。
  第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申報市級地方標準項目,承擔市級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章 立項與起草
  第九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下半年徵集下一年度市級地方標準項目,各行政主管部門同期向本行業、本領域公開徵集下一年度的市級地方標準項目。本市急需制定市級地方標準的重大項目不受上述申報時間限制。
  第十條 申報市級地方標準項目需提交項目申請書、標準草案等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含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第十一條 有明確對口行政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由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後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無明確對口行政主管部門的單位可直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
  第十二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徵集後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擇優確定下一年度擬立項項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
  公示期間收到書面異議材料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後下達立項項目和承擔項目的起草單位。
  第十三條 項目起草單位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完成標準送審工作。項目起草單位需向標準對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方標準起草計畫》,明確工作內容、責任人、時間安排等,確保地方標準按時高質量完成。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起草單位需提交市級地方標準變更申請表,書面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對項目進行變更或終止:
  (一)變更項目起草單位;
  (二)調整主要技術內容;
  (三)延長完成時限(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四)項目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
  (五)其它原因無法完成項目的。
  第十五條 項目起草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方成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標準起草小組,負責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的編寫、標準草案的意見徵集、標準的送審、評審答辯、標準的報批等工作。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小組對其起草標準的質量及技術內容負責,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強調部門或者行業利益;
  (三)不得設定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四)不得設定部門管理許可權;
  (五)標準編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要求(涉及特殊領域的按其要求執行)。
  (六)充分考慮標準的實施,標準規定的技術內容能夠進行檢測、認證或評價。
  第十七條 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務來源、項目起草單位、協作單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
  (三)主要起草過程;
  (四)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係;
  (五)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內容的論據;
  (六)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七)實施標準的措施建議;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項目起草單位完成標準草案後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徵求各相關方的意見,徵求意見的對象應包括本行業領域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起草單位須同時向市級以上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申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項目起草單位應當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並修改完善形成標準送審稿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項目起草單位開展意見徵集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起草單位完成送審稿後,應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標準送審材料進行預審。預審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的合法性;
  (二)標準內容是否符合行業管理的要求;
  (三)標準內容是否與立項計畫協調一致;
  (四)標準是否與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相協調;
  (五)標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標準是否已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並達成一致意見;
  (七)標準未採納的意見理由是否充分。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該將通過預審的項目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標準送審材料(一式二份,含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標準送審材料包括送審函、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審查專家推薦名單。
第三章 審查
  第二十二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審查申請後,應組織符合性審核。內容包括:
  (一)送審材料是否齊全;
  (二)標準內容是否與立項計畫一致;
  (三)編制說明內容是否完善;
  (四)意見徵集對象是否具有廣泛代表性,標準未採納的意見理由是否充分。
  第二十三條 經符合性審查合格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級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採用專家評審形式。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5人,必要時可邀請社會公眾人士或服務對象參與。
  專家評審會採用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與會專家推選產生。組長應具備相關領域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級地方標準評審的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關領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5年以上相關行業工作經歷;
  (二)掌握相關領域技術發展方向,熟悉所屬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發展狀況。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對標準進行技術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標準是否達到立項的需求與目的;
  (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是否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相協調;
  (三)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四)標準結構是否完整、清晰;
  (五)標準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需要技術審查的其他事項。
  技術審查原則上應協調一致,同意的專家應超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技術審查應當形成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包括時間、地點、審查標準名稱、標準起草單位、參加單位、專家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標準發布和實施過渡期等內容。書面審查意見由全體專家簽字確認。
  專家組審查意見為不通過的,項目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後重新送審。
第四章 批准發布與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起草單位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報批稿後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標準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一式二份,含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包括報批函、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專家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級地方標準報批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並在審核通過後將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進行公示。
公示採用網站公開的形式,公示期不少於十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材料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必要時可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後再次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公示無異議後作出批准決定,並完成編號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級地方標準發布前,提出立項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相關技術要求存在重大問題或者重大政策性變化的,可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變更或者終止建議。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等,做出項目變更或者終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市級地方標準由本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三十三條 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市級地方標準發布後六十日內,將地方標準發布公告、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各二份報送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並通過國務院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辦的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統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市級地方標準發布起二十日內在其入口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標準目錄及文本,並免費提供查閱、下載服務。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本行業領域內市級地方標準的宣貫和實施工作,制定保證市級地方標準實施的配套政策和計畫。
  第三十六條 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標準實施信息的收集和反饋,並在市級地方標準實施後滿一年組織一次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形成市級地方標準評估報告報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協調解決標準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對重要市級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可直接組織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參與市級地方標準的宣貫、檢測、評估、諮詢、培訓等技術服務。
  第三十九條 市、區兩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該依據法定職責,對本市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複審
  第四十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對市級地方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不得超過五年,複審可採用委託第三方技術機構的方式進行。複審的程式參照第三章的要求執行。經過複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地方標準應當及時複審: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相關政策發生調整;
  (三)科學技術發展;
  (四)社會需求發生變化;
  (五)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六)標準實施過程發現不適用問題;
  (七)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確定需要複審的市級地方標準和複審承擔單位。
  第四十三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複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公布:
  (一)不需要修訂仍適用的市級地方標準,確認繼續有效並註明複審年度;
  (二)需要作修訂的市級地方標準,由原項目承擔單位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複審立項申請,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將年號修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需要廢止的市級地方標準,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廢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級地方標準編號規則如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日”為公曆日。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10月25日起實施。2018年11月14日印發實施的《珠海市公共服務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省關於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充分發揮地方標準在推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和城鄉治理過程中的示範引領作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26號總局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原《珠海市公共服務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為基礎,牽頭起草了《珠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及背景說明
  (一)落實上位法新規定的需要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對地方標準制定的領域、流程以及應遵循原則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為做好與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工作銜接,需及時完善我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二)進一步推動市級地方標準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提出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為滿足新形勢下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實際,需在全領域、多維度進一步完善我市地方標準體系建設。
  (三)落實機構改革後工作實際的需要
  2019年1月,根據《珠海市機構改革方案》,原市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多部門整合組建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原市質監部門變更為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我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實施主體發生改變,需及時變更以有效推動地方標準的發展。
  二、起草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2020年1月1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26號總局令)
  (三)《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轉發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粵市監辦發〔2019〕856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立項與起草、審查、批准發布與備案、實施與監督、複審及附則,共七章四十七條,具體說明如下:
  (一)《管理辦法》將珠海市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由單一的公共服務領域擴展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且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所有領域;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要求在《管理辦法》中予以統一確認;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標準公示備案的新政策和時間要求在《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二)本著精煉、簡化,同時增強法條間邏輯性的原則,原《珠海市公共服務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二章適用範圍的內容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中已作了相應表述,整章刪除。
  (三)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有關地方標準制定的原則、重大問題及重要政策變化處理、監督檢查等規定,在《管理辦法》中新增第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四)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管理辦法》中新增第四十五條,明確辦法中所稱的“日”為公曆日。
  (五)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對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地方標準制修訂的工作過程時間不作明確要求,在《管理辦法》中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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