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減少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等活動。
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套用,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基礎測繪、應急測繪、永久性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地理信息成果檔案管理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分別納入市、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民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業務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吸引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對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按照包容審慎的監督管理原則,支持地理信息產業創新發展,推動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測繪地理信息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創新,促進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裝備推廣、地理信息資源獲取、地理信息成果套用等方面的軍民融合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設中,應當加大地理信息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推廣套用,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等採購方式,採購首台(套)產品(包括裝備、系統、軟體),實施首台(套)產品示範套用項目,推動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七條本市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珠海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 本市平面坐標系統為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珠海2000平面坐標系。珠海2000平面坐標系應當與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相聯繫。
本市高程系統採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採用其他高程系統的應當與該基準相聯繫。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結合實際需要,依法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鼓勵研究制定創新性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維護、更新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統籌管理和組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處理、發布和提供利用,並健全交換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使用財政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和系統應當採用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避免重複採集。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及服務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制定相關使用、管理規定和制度。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氣象、人防等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的規範和指導。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二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省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鄉建設需要,組織編制市、區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市基礎測繪包括: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及服務系統的建設、運行、更新與維護;
(三)基礎航空攝影和航天遙感測繪資料的獲取;
(四)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五)地理實體數據、實景三維數據的建設與更新;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七)基礎地理底圖、標準地圖的製作與更新;
(八)基礎測繪規劃安排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五條 本市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應當至少每三年維護、監測一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定期進行坐標解算,解算周期不應超過一年。
(二)城市建成區1:5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其它區域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20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海島及其他海洋區域的地形數據視建設發展需要更新。
(三)解析度不低於0.5米的陸域及海島範圍的影像圖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解析度不低於0.2米的陸域及海島範圍的影像圖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其他海洋區域的影像數據視建設發展需要更新。
(四)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應急管理、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等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做好地理國情監測數據的開發利用,並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相應成果。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實施發展戰略、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資產審計、行業調查統計等工作中,應當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第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市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建立應急保障組織體系和應急回響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儲備應急裝備和技術,根據突發事件需要做好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提供。
第十八條 不動產測繪、工程測量、地下管線測繪、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其他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第四章 測繪活動
第十九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政府採購、招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以及應急搶險救災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政府採購、招標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承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轉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經發包單位同意,承包的測繪單位可以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金額不得超過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測繪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並不得再次分包。
聯合測繪項目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實行聯合測繪,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進行測繪。
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對聯合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工程建設相關主管部門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的聯合測繪成果,應當予以認可。
鼓勵政府部門採取最佳化測繪事項,壓縮測繪工期等措施,提供網路化服務,增進數據共享,提高測繪的服務效能。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職業資格條件。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提前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出示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擾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基礎測繪專項調查、統計工作,並將統計數據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過測繪統計系統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資料,確保提交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五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採取臨時抽檢、定期檢查等方式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未經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通過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測繪成果質量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實施項目驗收。非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組織成果檢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其他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其中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使用財政資金的各類建設工程中竣工驗收階段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測量成果,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項目出資人、承擔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驗收合格後兩個月內,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取得匯交憑證,方可辦理資金結算。
第二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公布,並按照規定將質量合格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
第二十八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查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反饋意見。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向徵求意見的建設單位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並按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實施保管。非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出資人負責保管、維護,並按有關規定提供使用。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其複製、使用、轉讓、轉借、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軟硬體設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國防建設、公共服務的,或者因應急保障、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的,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因城鄉建設需要相關測繪成果的,可以無償提供。
因其他原因使用測繪成果的,實行有償使用,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收費管理規定。嚴禁超標準、超範圍收費。
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原則訂立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業務需要使用測繪成果作為審批材料的,應當使用質量合格的測繪成果。
第三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推動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套用,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等職能提供服務。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增加地理信息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服務。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單位可以將合法擁有的地理信息資源用於交換和共享。
第六章 地圖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民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國小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可採用網路、出版、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
第三十三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市地圖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市範圍內的地圖。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商務、招商、市場監督管理、網信、國家安全、保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地圖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編制本市地圖或者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地圖編制專業或者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專業的測繪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二)地圖的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使用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
(三)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及相互關係;
(四)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五條出版、展示、登載、生產本市地圖的,相關單位應當將樣圖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依法取得審圖號,並在發行、登載、展示、銷售前備案。
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印刷、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或者生產、加工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和附有地圖的各類產品。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查驗地圖審核批准檔案或者審圖號:
(一)中國小教材、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相關廣告等涉及地圖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新聞出版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相應審定、審查、檢查時,應當查驗地圖審核批准檔案或者審圖號。
(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博物館、展覽展示館、科技館等公共場所展示地圖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查驗審圖號。
(三)電視台、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按照規定對播放的節目內容進行審查、審核時,節目內容涉及地圖的,應當同步查驗審圖號。
(四)印刷單位承印的印刷品涉及地圖的,印刷單位應當查驗審圖號。
(五)會展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開始前向參展單位、會展服務單位告知正確使用地圖的有關要求,並查驗地圖展品以及其他在會展活動中使用的地圖的審圖號。
有關單位查驗地圖時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映。
第三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推動開展智慧型網聯領域的新型地圖套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自動駕駛地圖數據保密管理,積極探索高精地圖的套用,促進新型基礎測繪與網聯地圖的有序健康發展。
第七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加強保護測量標誌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測量標誌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立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定期普查和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及時發布全市永久性測量標誌分布信息。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所轄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第三十九條 測量標誌推行重點保護與一般保護相結合的分類保護制度,具體保護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納入測繪基準的永久性測量標誌實施重點保護。
第四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測量標誌建成後設立明顯標記,告知設定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在三十日內將成果資料提交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
第四十一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委託保管制度。測量標誌設定部門可委託設定地有關單位或人員保管,簽訂委託保管協定,並在十日內向在測量標誌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受國家保護,未經批准,不得移動、拆除或者覆蓋。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需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時,應當同步辦理測量標誌的遷建手續,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按照契約約定或者未經發包單位同意,將測繪項目主體關鍵性工作或者分包量超過測繪項目百分之四十的工作進行分包;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測繪單位轉讓、轉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接受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測繪資質或者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進行測繪活動;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交付、提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未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或者測繪成果目錄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擅自改變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目的和範圍的,泄露涉密測繪成果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未經批准,擅自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或擅自印刷、出版、發行、展示、登載地圖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干擾、阻礙設定測量標誌,且進行破壞的;
(十四)其他違反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