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管理規定

《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管理規定》是珠海市自然資源局牽頭起草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自然資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珠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牽頭起草:珠海市自然資源局
制定背景,主要依據,主要內容,印發通知,管理規定,

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進一步最佳化珠海市營商環境,保證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的通知》(粵自然資源函〔2019〕1982號)的要求,2020年2月,珠海市自然資源局與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珠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聯合發布《珠海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工作公告》。3月初,開通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助力全面復工復產,滿足了測繪單位無需現場遞件的便利要求。4月22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規則的通知》(粵自然資源函〔2020〕222號)中的《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規則》明確了聯合測繪規則、標準依據和技術要求,為制定相關的規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因此,為全面深化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同時落實省廳對聯合測繪工作的部署,推動完善珠海市聯合測繪工作制度,珠海市自然資源局決定加快制定《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管理規定》。

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7月1日);
(二)《廣東省測繪條例》(2014年9月25日);
(三)《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四)《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9〕49號);
(五)《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的通知》(粵自然資源函〔2019〕1982號);
(六)《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規則的通知》(粵自然資源函〔2020〕222號);
(七)《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9〕42號);
(八)《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實施細則(試行)》;
(九)《東莞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市場監督管理規定》;
(十)《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1年6月7日)
(十一)《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2021年6月7日)

主要內容

結合珠海實際情況,以方便民眾、配合提升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效率,完善市場,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的規劃條件核實測量、人防測量、不動產測繪合併為一個綜合性聯合測繪事項,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分時辦結、成果共享”。《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規定》制定內容有如下幾方面:
(一)激發市場活力
本規定合理放寬了聯合測繪準入條件和範圍,只要求具有相應專業的測繪資質,沒有對資質的等級做出規定。對於從業人員數量,根據測繪行業的特點,要求最少4名技術人員,大大降低了聯合測繪的準入條件,激發測繪市場活力,推動珠海市測繪行業的發展。
(二)民眾辦事更便捷
建立網上服務平台,方便辦事民眾。建立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建設單位和聯合測繪單位通過網上服務平台,可辦理入駐登記、契約備案、質量檢驗、成果共享等事項,方便了建設單位和聯合測繪承擔單位。
(三)保證更好的成果質量
為保證成果質量,本規定加強市場監管。在放開市場的同時,嚴格測繪質量監管,為保證聯合測繪產品質量把關,對聯合測繪成果由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在市測繪產品檢驗機構設立前,由市測繪院統一進行測繪成果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提供相關部門使用。
(四)引入測繪產品質量信用評分
引導測繪單位自覺提升測繪產品質量,聯合測繪將引入了測繪產品質量信用評分制度。聯合測繪成果在每次完成檢驗後,對該次的聯合測繪成果質量進行評分,評分的結果在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公布。
(五)方便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聯合測繪成果經質檢後,通過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共享給相關的職能部門,為辦事民眾、辦事人員提供了便捷。
(六)規定對測繪單位、測繪質檢機構的懲處
對於參與聯合測繪的測繪單位、測繪質檢機構,違反本規定的內容,制定了相應的懲處。同時,若因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而導致測繪產品不合格的,建設單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印發通知

珠自然資字〔2021〕906號
各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最佳化珠海營商環境,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管理,保證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按照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部署,並結合我市測繪行業和市場現狀,聯合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予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資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珠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12月6日

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管理,保證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廣東省測繪條例》《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規則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精神,結合珠海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活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聯合測繪行業監管並組織開展成果質量監督檢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各區(功能區)政府,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業務指導、監督落實等工作,並配合做好聯合測繪市場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本市從事聯合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測繪資質證書》,專業類別應當包括工程測量、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和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其中工程測量應當具有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規劃測量、建築工程測量等業務類型,界線與不動產測繪應當具有地籍測繪和房產測繪業務類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應當具有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地理信息系統及資料庫建設等業務類型;
  (二)兩年內無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嚴重失信信息記錄,且不存在因嚴重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情況。
  第五條在本市從事聯合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實際投入的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須符合現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聯合測繪相關專業資質等級的規定,測繪單位應有不少於4名具有測繪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測繪單位投入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應在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進行登記備案。
  鼓勵承擔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的單位進駐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
  第六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做好聯合測繪政策措施、技術標準等的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委託測繪、房地產行業協會、培訓機構等對從事聯合測繪活動人員開展政策和技術培訓。
  第二章項目與質量管理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聯合測繪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範圍和技術能力等要求,在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上選擇一家測繪單位,一次委託,統一測繪,分時辦結,成果共享。
  聯合測繪項目應當依法簽訂項目契約,使用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布的聯合測繪契約範本,明確聯合測繪業務工作量、計費標準、契約金額、工作時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限額內承接聯合測繪業務,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違法分包聯合測繪項目。
  第九條測繪單位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備案。
  第十條測繪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工序和工作量,分類計算和匯總測繪服務費用,計費價格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和廣東省、市測繪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業指導價,由委託雙方依據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態等協商確定。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服務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水平的聯合測繪項目加強質量監管。
  第十一條測繪單位應健全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體系,切實落實“二級檢查”等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質量管理關鍵崗位職責,制定並落實崗位質量責任和考核辦法,規範測繪單位內部質量管理行為。
  測繪單位投入使用的儀器設備、人員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在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更新,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依項目範圍規範使用。
  第十二條聯合測繪項目應當先設計後生產,要科學編制項目設計書或項目實施方案,合理安排人員、工具、工序,明確作業依據和技術要求,原則上對同一標的物只測一次。不允許邊設計邊生產,禁止沒有設計就進行生產 。
  第十三條測繪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測繪技術規範標準和成果要求。
  第十四條測繪單位應按照《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和《數字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等規定,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進行“二級檢查”,作業部門負責過程檢查,測繪單位負責最終檢查,並形成質量檢查報告。過程成果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後方可轉入下一工序。必要時,可在關鍵工序、難點工序設定檢查點。檢查人員對其檢查情況簽字確認。
  建設單位根據委託契約約定對聯合測繪成果進行驗收。
  第三章質量檢驗與審核
  第十五條測繪單位完成聯合測繪項目後,應將已落實內部質量管控程式並驗收的聯合測繪成果,通過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提交檢驗,包括聯合測繪委託契約、聯合測繪技術方案、聯合測繪成果報告、作業過程記錄、檢查記錄及質量檢查報告等電子化資料,同時線下提供相關的紙質材料。經檢驗合格並簽章的聯合測繪成果方可提供相關部門共享使用。
  第十六條聯合測繪質量以項目為單位,實行質量評定動態計分制度。在項目質量檢驗、飛行監督檢查、成果使用質量反饋等環節,按照質量問題累計動態扣分,評定項目得分。質量評定結果納入測繪單位及人員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七條質量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真實有效性審核。審查測繪單位的資質和作業限額、測繪人員資格、成果質量控制體系(兩檢一驗)、契約履約情況等;抽樣審核成果抽樣樣本與現場的一致性;檢查項目作業人員過程記錄、測繪活動範圍、儀器設備使用情況與報備情況的一致性。
  (二)誤差符合性審核。審核成果的數學精度、屬性精度等是否符合聯合測繪相關質量精度要求。
  (三)標準符合性審核。審核成果及數據結構正確性、圖面整飾質量、資料及附屬檔案質量是否符合聯合測繪相關數據格式、作業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測繪質檢機構按照《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指引(2021版)》中“評分細則”規定的檢驗項、檢驗方法、質量判別標準進行質量檢驗,並對樣本檢驗結論負責。
  聯合測繪外業成果抽樣審核,內業成果全樣本審核。審核情況應逐項填寫記錄,質量問題及整改事項應一次性告知測繪單位。
  第十九條聯合測繪項目按照《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指引(2021版)》執行動態評定計分。項目初始得分為100分,每出現一處錯漏按對應評分項扣除對應的分值,初始得分減去累計扣分作為項目質量得分。
  同一項目內,經過測繪質檢機構首次檢驗得分作為項目首次得分,測繪單位整改後再次提交成果仍發現問題的,在首次得分的基礎上繼續累計扣分,作為項目第二次得分,依次類推。得分低於60分判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質量檢驗自線下接收完整資料之日起,應於下列時限完成檢驗:建築面積小於(含)1萬平方米的項目,檢驗時限為5個工作日以內;建築面積大於1萬平方米小於(含)5萬平方米的項目,檢驗時限為6個工作日以內;建築面積大於5萬平方米小於(含)10萬平方米的項目,檢驗時限為7個工作日以內;建築面積大於10萬平方米的項目,檢驗時限為10個工作日以內。
  第二十一條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不合格”,並立即停止項目質量檢驗工作,作終止處理:1、超過資質作業限額;2、偽造成果(含蓄意篡改報告或電子數據)3、項目使用的儀器設備未檢定或檢定不合格;4、其他嚴重錯漏,按照《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指引(2021版)》一次性扣除40分(含)以上。
  第二十二條檢驗和審核符合成果標準的,辦結該聯合測繪項目,並向測繪單位一次性書面告知。不涉及終止處理情形的,測繪質檢機構應將發現的質量問題記錄,在檢驗完成後退回測繪單位。
  第二十三條測繪單位接到退件後,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組織技術人員逐項整改,整改處理範圍不應局限於被質檢機構抽查樣本,還應對整個項目未抽檢的部分作統一整改,必要時應及時進行修測、補測或重測,整改完成後,按聯合測繪流程提交成果資料,重新提交檢驗。檢驗時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業務審批部門、成果使用單位應對聯合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及時作出質量反饋,如發現質量問題的,按照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網上服務平台根據共享需求將聯合測繪成果推送至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和政務數據空間地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六條聯合測繪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聯合測繪的監督檢查工作。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組織飛行監督檢查、年度質量監督檢查、收集處理用戶成果使用反饋意見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飛行監督檢查主要對我市聯合測繪單位的測繪人員、設備器材、測繪活動過程及成果質量等內容實施抽檢和動態計分評價,評價結果將納入測繪單位日常監督管理,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處理。
  對聯合測繪項目進行飛行監督檢查時,按照《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指引(2021版)》等標準制定珠海市聯合測繪飛行監督檢查方案,實行項目整體檢查或專項檢查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年度監督檢查按照《廣東省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實施方案》的要求,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的形式開展。
  第二十九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監督檢查的最終結果告知受檢測繪單位、建設單位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向檢查不合格的測繪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自整改通知書下發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整改。測繪單位整改完成後,須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申請複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複查申請的,應認定為檢查“不合格”並納入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
  第三十條測繪單位對檢查的正式結果有異議的,自整改通知書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復檢申請。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第三方測繪成果檢驗機構評定。
  第五章獎 懲
  第三十一條測繪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及各業務審批部門、成果套用部門的反饋評價是成果入庫管理、測繪資質監督管理、測繪資質晉升和評優獎勵、測繪單位和測繪從業技術人員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聯合測繪成果質量終身負責,所交付的成果,須保證是合格品。
  (一)測繪單位提供的測繪成果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進行修正或重新測制;給建設單位、成果套用部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測繪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經監督檢查被認定為“不合格”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三條處理。
  (二)測繪單位和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處理結果將納入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
  1.為取得聯合測繪業務資格,提供虛假材料、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或隱瞞有關情況的;
  2.超過資質作業範圍或限額、偽造成果(含蓄意篡改報告或電子數據)、項目使用的設備器材未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等嚴重錯漏,按照《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指引(2021版)》一次性扣除40分(含)以上情形的;
  3.測繪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或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存在嚴重安全、保密隱患的;
  4.專業技術人員不符合該單位現有技術等級標準,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材料不真實,造成測繪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測繪質檢機構檢驗結論不正確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整改,依法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測繪質檢機構在檢驗中存在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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