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2005.03.16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3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本辦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屬設施、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是指各類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採購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諮詢服務項目的招標。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招標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範圍的核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協調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與行政監督部門的關係,組織處理有關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部運作的投訴、舉報。負責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
市行政監察部門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 按照本辦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及諮詢服務。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收集、保管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方式
第八條 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或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列入國家、省計畫的大中型或重點基本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服務契約估算金額15萬元以上的造價諮詢。
(二)服務契約估算金額25萬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諮詢服務項目。
(三)估算造價5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總承包、施工。
(四)採購契約估算金額50萬元以上的設備及材料採購。
第九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經批准之後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只有少量幾個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經國家安全部門、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經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經批准邀請招標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批准檔案抄送市行政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 可以預見並需要事前準備的經常性發生的交通、水利等維修搶修工程,應當每年度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預選3個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進行維修搶修時再採取隨機方式確定具體的承包人。
第十一條 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之後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市國家安全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並且不宜招標的。
(二)停建或緩建之後恢復建設,且中標人未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築及附屬工程,且該企業資質等級符合要求的。
(四)採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勘察、設計、諮詢服務等。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經兩次招標失敗的。
(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不進行招標的,應當將審核檔案抄送市行政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內部應當建立起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督管理機制,通過集體決定方式擇優選擇承包人,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費用或造價。訂立契約之後隨意擴大承包範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發展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技術、財務及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3名以上具有招標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
招標人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代理服務契約估算金額15萬元以上的,應當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採用公開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招標人委託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託辦理的事項,除特別註明之外,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並按照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支付服務費。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質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範圍之內代理招標事項,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不得接受所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及投標諮詢業務,不得非法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章 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及招標檔案、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接受投標報名、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及地點、組織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以及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批准檔案。
(二)已經取得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範圍的核准檔案。
(三)相應資金已經落實。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提供發展改革部門的年度批准檔案或本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提供銀行資金證明或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
建設工程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和材料採購招標,除具備上述條件之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按照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二)具有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檔案及技術資料,並已經取得設計審查批准檔案。
可行性研究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諮詢服務項目招標,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九條 招標應當使用規範的資格預審檔案示範文本或招標檔案示範文本。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發布前,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備案。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向招標人指出,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發出之前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備案後確需修改的,招標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重新備案。
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已經發出的,招標人須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或投標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5日將修改內容或修改之後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發放給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發布招標公告,並至少應當在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進行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及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費用。
(六)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放或出售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發放或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發布資格預審檔案及招標檔案,投標人應當自行下載。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投標人收取製作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合理費用及資料押金,資料押金應當在投標人退還資料時予以退還。
招標人通過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發布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不得向投標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自投標截止之日起開始計算。
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應當在原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擔保。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及投標檔案所需的時間:
(一)編制資格預審申請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檔案停止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7日。
(二)編制投標檔案的時間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以行業或地區限制、提高資質等級或以總承包資質附加專業承包資質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報名條件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諮詢服務項目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方面的內容。
(二)施工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項目經理執業資格、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方面的內容。
(三)採用資格預審的建設工程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方面的內容。
(四)投標報名條件設定的資質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的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等級標準。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採用搖珠、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投標人。
第三十條 招標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和技術。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業績、信譽等評審事項。設定的業績、信譽等評審事項應當與投標人完成招標內容有密切聯繫,評審標準應當與招標內容的規模及性質對應,有效時間限於招標之前的3年之內。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公開標底併合理設定投標報價上限,投標報價上限不得超過標底。
第三十三條 施工招標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諮詢服務項目招標採用的計價方法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招標檔案應當明確契約價款支付方式及結算方式。
施工一般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每月支付契約價款,其他應當按照交貨、服務進度定期支付契約價款,支付比例為已經完成工作量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結算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交貨或服務全部完成之日起90日之內完成,結算的支付比例不得少於結算價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數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報價上限的百分之二,施工招標不得超過80萬元,其他招標不得超過10萬元。投標擔保有效期限至少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30日。
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數額一般不得少於投標報價上限或中標價的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投標報價上限或中標價的百分之四十。
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提交中標價與投標報價上限之間的差額作為履約擔保,差額少於中標價百分之十的可以按照百分之十計算。
除差額履約擔保之外,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方式相同、數額相等的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在尚未確定中標人之前提交履約擔保。
第三十六條 擔保可以採用現金或不可撤銷銀行保函的方式,擔保數額超過100萬元的,招標人應當允許投標人採用不可撤銷銀行保函方式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招標應當採用下列四種評標辦法:
(一)最低價(次低價)評標辦法,適用於所有招標。
最低價(次低價)評標辦法是指確定有效投標報價最低(次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二)合理低價評標辦法,適用於所有招標。
合理低價評標辦法是指確定低於並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標報價平均值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三)兩階段評標辦法,僅適用於項目總承包、勘察、設備及材料採購招標,以及招標內容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施工總承包招標或500萬元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
兩階段評標辦法是指第一階段通過技術、業績、信譽標書評審確定不少於3名投標人進入第二階段經濟標書評審,確定第二階段有效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四)綜合評標辦法,僅適用於可行性研究、造價諮詢、設計、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諮詢服務項目招標。
綜合評標辦法是指通過技術、業績、信譽、經濟標書評審確定綜合排名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兩階段評標辦法和綜合評標辦法的技術標書一般為暗標,標書內容不得出現與判斷投標人身份相關的標識或暗示。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投標人根據招標人介紹情形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閱讀招標檔案和現場踏勘提出的疑問,應當以召開招標答疑會議等形式進行解答並將解答以書面方式發放給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解答的內容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招標人設定的投標報名條件、投標擔保條件、履約擔保條件、契約價款支付方式、評標辦法等導致投標人少於5個的,視為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但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潛在投標人少於5個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對所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檔案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無論是否已經確定中標人,均可依法責令改正、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招標人可以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確定投標人:
(一)招標內容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招標,以及500萬元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
(二)技術複雜或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諮詢服務項目招標。
第四十三條 資格預審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人數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除1名招標人代表之外,其餘成員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內採取隨機方式確定。
第四十四條 資格預審應當採用下列方法:
(一)定性評審法:招標人根據建設工程需要,設定必要合格條件標準。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應當就投標人是否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進行評審,選擇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為合格投標人。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少於8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設定資格預審條件或重新招標。
(二)定量評分法:招標人根據建設工程需要,設定必要合格條件標準,並按照百分制設定附加擇優條件的評審指標權重及評審細則。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應當首先就投標人是否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進行評審。
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少於8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設定資格預審條件或重新招標。
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在8個以上12個以下的,其投標人全部成為合格的投標人。
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超過12個的,招標人可以按照附加擇優條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選取不少於12個合格的投標人。
第四十五條 資格預審完成之後,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的評審報告交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報名的投標人名單。
(二)提交資格預審申請的投標人名單。
(三)各項原始評審記錄。
(四)合格的投標人名單。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名單在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並在公示期滿之後的3個工作日之內,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方法。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僅限於資格預審階段作為選取合格投標人的根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資格預審的評審意見引導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第四十八條 資格預審完成之後,招標人不得再對投標人進行業績和信譽方面的評審。
第四章 投標
第四十九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招標人的任何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向該建設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等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建設工程的施工投標。
禁止直接隸屬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五十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招標人不得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
第五十一條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相關規定或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五十二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訂立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及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訂立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訂立共同投標協定之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五十三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審查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應當在投標截止之前徵得招標人同意。變化之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前未經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聯合體的資質降到招標檔案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的,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五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主辦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及契約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署的授權檔案。
第五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主辦人的名義提交投標擔保。以聯合體主辦人名義提交的投標擔保,對聯合體各成員有約束力。
第五十六條 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應當符合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及條件。
第五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數額和方式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人不按照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招標人可以拒收投標檔案。
無論投標擔保來源如何,都僅向投標人退回。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至指定地點和指定接收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開標之前開啟投標檔案。
招標人可以拒收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投標檔案,但招標檔案規定可以在開標會議現場或投標截止時間之後提交的資料除外。
第五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經提交的投標檔案,補充、修改的內容是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標檔案,但經評標委員會認可的細微偏差補正以及招標人要求投標人作出的承諾或細微偏差補正除外。
第六十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投標報價投標。
第六十一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內定中標人後再參加投標。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擔保來源於同一投標人或同一賬戶。
(四)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機構或同一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
(五)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除規定格式及內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內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的錯漏之處不合理的一致。
(七)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律性變化。
(八)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
(九)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十二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所屬人員、招標人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操縱投標或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
(二)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之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並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撤換、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檔案。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五章 評標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需要進行技術、業績、信譽或經濟標書等評審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之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聯繫辦法應當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保密。
第六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及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是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在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之內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2人。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一般不得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標需要委派代表的應當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同一類型或相近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招標人應當在評標會議召開之前將招標人代表的資格證明提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備案。
第六十五條 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內某種專業符合要求的專家少於50人的,應當安排異地抽取專家。招標內容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的,市有形要素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安排異地抽取專家。
第六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除招標人代表之外的招標人所屬人員或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投標人所屬人員或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項目主管部門的人員或國家公務員。
(四)在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違規而受過處罰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迴避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可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具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六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根據招標檔案和自身專業知識對每一投標檔案獨立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私下接觸,不得接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七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檔案建立統一的評審標準,使對投標檔案的評價具有可比性。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就評審標準、方法等可能影響對投標檔案評價的事項進行討論,需討論的應當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集體討論,並形成書面決議。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各自獨立量化計分的評審事項,進行算術平均或匯總時應當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明顯背離多數成員意見,幅度超過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之後的算術平均值正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陳述理由。
第七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招標人對招標檔案條款進行澄清的,應當同時聽取投標人關於相應條款的理解。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或表述不一致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七十四條 需要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共同確認的重大評審事項,各成員意見不一致時應當進行表決,並形成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當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確認並對全體成員有約束力。
表決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表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的基本原則。
第七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書面決議或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書面決議或評標報告上籤名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書面決議或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推翻評標委員會作出的書面決議和評標結論。
第六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七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預先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時間應當為投標截止時間。
第七十七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人主持,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重大項目的開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出工作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活動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但不得就評審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參與評標委員會的討論。
第七十八條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協助招標人按照規定程式開標、評標、定標,提供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案,及時指出違反程式和紀律的行為,但不得就評審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參與評標委員會的討論。
特殊情況導致開標或評標無法繼續進行的、相關人員有違反程式和紀律的行為經指出之後仍然拒不糾正的、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十九條 評標活動應當封閉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或招標人的工作人員不得在評標結束之前自行發表對投標檔案的評價意見,不得在中標結果公布之前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觸投標人。
第八十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並說明評標涉及的重要信息、數據,解答評標委員會提出的疑問。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檔案,熟悉下列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範圍、性質。
(二)招標檔案規定的基本要求、標準。
(三)招標檔案規定的評審標準、方法及相關因素。
(四)評審使用的相關表格。
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在投標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應當眾檢查密封情況,除規定為暗標的技術標書之外,應當眾拆封及宣讀。
技術標書編號及編號還原應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投標檔案未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遞交至指定地點及指定接收人。
(三)投標檔案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進行密封。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數據大量雷同,有明顯的串通投標行為。
(五)投標人拒絕對細微偏差作出補正。
(六)投標報價明顯低於成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偏差,投標檔案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擔保。
(二)投標檔案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署的。但規定為暗標的技術標書除外。
(三)投標檔案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格式編制,重要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無法辨認。
(四)規定為暗標的技術標書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隱去投標人名稱、相關人員姓名以及除招標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名稱等與判斷投標人身份相關的標識或暗示。
(五)投標檔案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報價、工期、質量、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等實質性要求。
(六)投標檔案存在招標人不能接受或虛假的檔案。
(七)法律法規或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第八十四條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檔案在實質上回響招標檔案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補正後不會直接對中標結果構成影響。
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之前補正細微偏差,投標人書面同意作出補正之後,應當視為有效投標檔案。
招標檔案規定了細微偏差不利量化標準的,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應當就細微偏差作出不利於該投標人的量化。
第八十五條 經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確認的有效投標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採用兩階段評標辦法的,第二階段評審時因為廢標等原因導致有效投標人少於3個的,可以在第一階段評審的有效投標人之內按照評標委員會確定的排列順序依次替補。
第八十六條 開標、評標結束之後,除有確鑿證據證明中標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中標人的投標檔案應當作為廢標處理的情形外,不再對開標、評標時已經確認有效的投標檔案作為廢標處理。
第八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或評標委員會確定的排列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之前,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八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在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未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經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八十九條 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檔案規定或評標委員會確定的排列順序,以該中標人的中標價依次選擇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或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的,放棄中標的中標人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第九十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之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違反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契約條款或其他協定均屬無效。
第九十一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嚴格履行契約,不得隨意擴大承包範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確需擴大承包範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未經批准隨意擴大承包範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九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後訂立契約之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數額及方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九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擔保,並自訂立契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擔保。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
(一)招標中止。
(二)招標失敗需要重新招標。
(三)投標有效期終止而投標人不同意延長。
第九十五條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在中標公示期間應當妥善保存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正本,公示期滿之後,除按照規定應當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保存的資料之外應當全部移交招標人。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契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檔案。
第九十六條 招標人全部或部分使用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應當徵得其書面同意並予以經濟補償,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投訴處理
第九十七條 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除投標人之外,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具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九十八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十九條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之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一百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點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三)相關請求及主張。
(四)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加蓋投訴人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署;投訴人是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署,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一百零一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未署投訴人真實姓名及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經進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一百零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審查,視情形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時限、形式、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二)投訴時限、形式、內容符合規定,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三)投訴時限、形式、內容符合規定的,予以正式受理。
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正式受理的,可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或暫緩訂立契約。
第一百零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或串通弄虛作假。
第一百零四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之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視下列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一百零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及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形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作出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情況複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行政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之後,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一)必須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處以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且中標人是上述行為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四)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五)在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或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之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且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七)不按照招標檔案及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擅自提高履約擔保或強迫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八)不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應當履行核准或批准手續而未履行的,不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或批准的內容進行招標的,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之後接收投標檔案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九)使用招標檔案規定之外的其他評標標準及方法的,確定的評標標準及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限制了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評標無效,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招標人拒絕與中標人訂立契約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投標人沒有提交投標擔保或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數額的,招標人應當賠償損失。
因延長投標有效期而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補償,但因不可抗力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招標代理資質而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或從事所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投標諮詢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取消6個月招標代理資格。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取消1年招標代理資格;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且中標人是上述行為受益人的,中標無效;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除上述行為之外,招標代理機構有本規定第一百零四條所列行為的,處以與招標人相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並處取消1年招標代理資格,提請資質審批機關降低或吊銷其招標代理資質。
第一百一十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一)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取消1年以上2年以下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取消1年以上3年以下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的,處以與投標人相同的處罰。
(三)投標人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不同標段投標,如果不同標段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依次開標,則投標人在其中任何一個標段投標有以上第(一)及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其他標段的投標資格將一併被取消,投標人不得再參加該建設工程的所有投標。
(四)不按照招標檔案及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五)將中標項目整體或肢解之後轉讓的,轉讓無效,處以所轉讓的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六)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擔保不予退還,沒有提交履約擔保或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擔保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損失。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處以取消2年以上5年以下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投標資格或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擔保;投標人沒有提交投標擔保或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數額的,投標人應當賠償損失:
(一)放棄中標的。
(二)拒不提交履約擔保的。
(三)投標截止之後至投標有效期限終止期間撤回投標檔案的。
(四)因投標人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投標資格或裁定中標無效的,但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一)使用招標檔案規定之外的其他評標標準及方法的,確定的評標標準及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限制了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評標期間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無效,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務或其他好處的、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處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處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
第一百一十三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按照規定予以單位罰款處罰的,可以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單位被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行政處罰由各個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作出。
第一百一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 招標無效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評標無效的,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中標無效的,應當依法重新確定中標人或重新招標。
招標、評標、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及訂立的契約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不影響契約內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之內均包含本數在內,低於、少於均不包含本數在內。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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