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頒布《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94.02.01由廣東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頒布《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政府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和管理,按《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實行招標投標(包括議標、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的招標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單位名稱及其基本情況;
(二)工程概況;
(三)項目批文及資金落實證明檔案;
(四)招標方式及對投標單位的技術資質要求,屬邀請招標的,需提出擬邀投標單位的名稱;
(五)評標定標辦法;
(六)標底的審核方案;
(七)招標評標小組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職稱及成員單位名稱、人數。
第四條 申請投標的單位向招標單位遞交的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企業概況,包括營業執照和技術資質等級證書,企業現有固定資產、流動資金、技術力量、技術裝備水平等情況;
(二)本單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規模、質量、工期、安全及履約信譽等情況。
投標申請經招標單位同意後,發給招標檔案。
第五條 評標定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主持。
招標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銀行等單位單數組成,成員不少於5人。大中型項目或技術性要求較高的項目,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評標工作。
第六條 施工、設備供應投標保證金為標價的2%,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投標單位沒有按招標書要求提交保證金的,投標書無效。設計、項目建設總承包、建設監理等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自行確定。
投標單位也可提交其開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七條 建設工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可從工程投資中提取標價2‰以下的資金,作為招標活動的開支。
第八條 外省依法登記註冊從事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請參加投標的,應向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和跨地區的合作項目,如本省無投資方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投標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准;
(二)具有設計所必需的可靠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 設計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設計基礎資料;
(三)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安排;
(四)契約草案。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設計方案及其主要技術指標和工藝要求;
(三)設計進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術和工藝要求;
(五)工程投資估算和經濟分析;
(六)設計費用取費辦法和數額。
第十三條 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資計畫,建設資金(含自籌資金)已按規定存入銀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檔案。
第十四條 施工招標檔案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承發包方式;
(二)施工條件及施工技術、工藝、質量要求;
(三)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
(四)材料與設備供應及價款結算方式;
(五)建設工期,工程款預付、進度款支付及結算方式;
(六)標價計算依據及取費等級標準;
(七)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契約草案。
第十五條 施工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概況、承包內容、投標價、工期、鋼材水泥用量和對契約草案的確認程度等。一個投標書只準有一個投標價;
(二)分部或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預算表;
(三)施工組織設計及保證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組織機構,包括工地負責人和質量員、安全員的姓名、職務、職稱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開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十六條 實行設備供應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列入年度投資計畫,建設資金(含自籌資金)已按規定存入銀行;
(二)具有批准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所附的設備清單,專用、非標設備應有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第十七條 設備供應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概況、承發包方式(含設備的提取、運輸、安裝、調試、驗收等);
(二)招標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技術參數、性能、交貨日期,非標設備的設計圖紙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匯等情況;
(四)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活動的安排,投標保證金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契約草案。
第十八條 設備供應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概況,投標單價和對契約草案的確認程度;
(二)供應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性能、技術說明書或有關技術資料,隨機所附備品、配件;
(三)供應設備的數量,報價清單及交貨日期、地點;
(四)售後服務範圍及期限。
第十九條 實行項目建設總承包招標投標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計畫檔案或設計任務書已獲批准;
(二)建設資金和地點已經落實。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總承包招標檔案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批准的計畫檔案或設計任務書;
(三)建設工期要求及其階段性安排;
(四)材料與設備供應及價款結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方式;
(六)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七)契約草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概況、承包內容、承包價(即投標價)、建設工期及其階段性安排、對契約草案的確認程度;
(二)分部或分項工程、單位工程估算或預算;
(三)設計方案及其技術指標和工藝要求;
(四)工程進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與設備供應的安排;
(六)項目總承包的組織機構和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情況。
第二十二條 實行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已獲批准;
(二)工程建設的主要技術工藝要求已確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理招標檔案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監理的業務範圍、主要技術、工藝質量要求;
(三)評標定標辦法,編制投標書的要求,招標投標活動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四)契約草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編制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單位概況、承擔監理的業務範圍,對契約草案的確認程度;
(二)監理費用取費方式和總費用;
(三)實施監理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的配備;
(四)實施監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在簽訂承包契約後,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承包的建設工程被評定為優質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將政府確認的特殊工程下達給該單位承包;對檢舉或揭發擅自將工程發包、轉包的單位或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獎勵,獎勵金從招標的活動經費中提取。
第二十七條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招標單位泄露標底,在開工前被查實的,原標底無效,所簽契約中止,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招標,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招標單位承擔;在開工後被查實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投標單位接受泄露標底報價中標,在開工前被查實的,中標無效,所簽契約中止,由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三)投標單位接受泄露標底報價中標,在開工後被查實的,契約中止履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招標單位重新商定施工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四)對泄露標底的直接責任人,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人民幣5000元至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標單位或分包單位違反《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不準開工,已開工的,停止施工,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6個月至12個月的投標資格。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包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撥付工程款,中止契約,通報批評,並重新組織招標投標。
施工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契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重新組織招標或商定新的施工單位。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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