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暫行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本辦法。

2022年10月15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公布《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廣東省能源局
  • 發文字號:粵發改規〔2022〕9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2〕9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港口、軌道交通)、水利(水務)、農業農村、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能源主管部門,省及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規範遠程異地評標活動,促進招標投標電子交易場所設施及評標專家資源共享,我們制定了《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廣東省能源局
2022年10月15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遠程異地評標活動,促進全省招標投標電子交易場所設施及評標專家資源跨地區共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開展遠程異地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遠程異地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託電子交易系統通過遠程調度、視頻語音實時互動等方式,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兩個及以上不同電子評標場所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評標的活動。
  第四條 遠程異地評標活動場所分為主場和副場。招標人選擇進場交易登記的場所為主場,主場以外的其他交易評標場所為副場。副場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遠程異地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招標投標牽頭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遠程異地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能源等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採用遠程異地評標方式評標的,招標人應在進場交易登記時提出申請,明確副場及副場數量,合理確定主場、副場評標專家專業類別及專家人數,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並在規定時間內抽取專家。
  第七條 評標專家應按時參加評標活動,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服從現場管理,認真執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按照招標檔案明確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自覺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監督,協助配合有關異議和投訴處理。
  主場、副場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主場、副場電子交易系統運營機構應當保證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負責做好遠程異地評標活動的現場管理、見證服務,如實記錄評標活動中的異常情況和違法違規行為信息,保留好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所在地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協助配合有關調查處理。
第三章 技術與設施保障
  第九條 主場和副場的場所建設、設定、管理、服務等要求應當符合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所配置的設備設施至少應滿足本辦法附屬檔案(遠程異地評標設備設施配備建議表)所列條件。
  第十條 主場、副場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應當符合《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其技術規範規定,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規定進行檢測、認證合格後,選擇與省內任一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互聯,實現信息互動和資源共享。具備條件的,可依法直接與相應的行政監督系統對接互動信息。
  第十一條 遠程異地評標活動原則上採用主場電子交易系統和視頻會議系統,並至少在評標開始前1個工作日向副場發出遠程異地評標設備調試申請,向副場提供電子交易系統操作指南及各類系統運行環境技術說明書(含瀏覽器版本、各類驅動程式、中間件及外掛程式等)。副場應在遠程異地評標機位預先部署有關係統運行環境,配合主場開展網路連通、交易系統共享、設備調試等準備工作,確保遠程異地評標活動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遠程異地評標活動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線上進行,主場、副場應當採用有效措施實現數據傳輸的安全性、保密性,確保項目評標及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第四章 組織評標
  第十三條 主場、副場評標專家應從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產生。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專家應當從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具體抽取方式按照《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主場、副場各自負責本場所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核驗和簽到工作,統一保管其通訊工具,指引評標專家至遠程異地評標室,並為其提供技術協助和服務。
  第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如遇評標專家對投標檔案存在疑問或意見分歧的,應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組織評標成員協商討論。
  第十六條 在評標過程中需要進行討論或者通過實名投票方式表決意見的,應當通過視頻會議系統進行,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評標中需要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的程式通過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和音視頻會議系統進行互動。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檔案的要求使用電子簽名簽署評標報告以及其他需要簽署的檔案。
  第十九條 在評標活動開始前,因主場或副場網路故障、電子設備或者評標系統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正常評標時,招標人可以延遲評標開始時間,待故障解除後開始評標;超過評標開始時間2小時仍無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標人確定是否進行評標。如延期評標,招標人應當配合主場、副場做好招投標資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第二十條 在評標過程中,因主場或副場網路故障、電子設備或者評標系統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進行評標時,在4小時以內解除故障的可繼續評標;超過4小時無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標人確定是否進行評標。如延期評標,招標人及參與評標活動的各方主體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主場、副場做好招投標資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組建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對評標情況保密,不得對外透露與評標有關的任何信息與情況。
  第二十一條 主場和副場應當做好遠程異地評標活動全程見證服務並採用音視頻設備線上記錄,妥善保存評標活動過程中的文字和音視頻資料。評標結束後,副場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紙質資料原件、電子文檔、音視頻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按雙方約定的方式移交主場保存,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從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的,評標專家酬勞由招標人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酬勞的管理辦法》規定支付。從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庫抽取的,由招標人按照評標專家所屬專家庫規定的勞務費標準或國家相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電子交易場所作為主場開展跨省合作遠程異地評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同一行政區域內兩個及以上電子交易場所之間開展的遠程異地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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