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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工程建設項目網上交易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更加公開、公平、公正進行,降低招標投標社會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陽府〔202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依法進入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貨物、服務。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服務。
本規則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包括:招標申請、發布招標公告;接受投標申請人網上下載招標資料(含招標公告、招標檔案、施工圖紙、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等);網上質疑答疑;網上投標;抽取評審;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開標、評標(含遠程評標)、定標;中標公示;確定中標人等。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依法參加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能源、商務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負責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管理運營,提供規範統一的交易平台、安全適用的網路運行環境,並做好電子招標投標等相關數據統計和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體相兼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範規定的工具軟體與其對接。
第二章 電子交易程式
第一節 電子招標
第六條 招標項目經招標管理部門備案通過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登錄市交易中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在網上填寫《交易項目登記表》辦理項目交易登記,進行項目信息的填寫、上傳加蓋電子印章的招標投標的相關檔案等操作。市交易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確認項目交易登記。
第七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應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融資擔保公司保函等保證保險形式,並在招標檔案中對允許投標人選擇保證保險形式予以明確。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應要求投標人在投標項目截標時間前,將現金投標保證金從其銀行基本賬戶轉入招標人委託的市交易中心保證金專戶,或將本項目投標保函(保單)(含電子保函)及由本企業基本賬戶轉出資金購買本保函(保單)的繳費憑證掃描件上傳到電子招標投標系統。
第八條 已確認項目交易登記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在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同步發布招標信息(含招標公告、招標檔案、施工圖紙、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等),供潛在投標人免費下載或者查閱。
第二節 電子投標
第九條 潛在投標人參與電子投標時,應先登錄市交易中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善企業信息。
第十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在網上下載招標資料、質疑問題、提交投標擔保和上傳投標檔案等。
投標人所提交的質疑問題資料必須以無記名形式提交,不得有任何可識別投標人單位及人員的標識。
因投標人自身原因未能獲取答疑資料或補充資料所造成的後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投標人按招標檔案規定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一般由資格審查檔案(資格後審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如有)組成。
第十二條 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檔案製作和提交須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標檔案無法打開按無效標書處理:
(一)電子投標檔案製作時應按規定建立目錄分級,不同內容按標籤提示製作導入,應保證目錄清晰、內容完整。
(二)電子投標檔案中需要用到相關證件、證明資料的掃描件時,必須使用相應證件、證明資料的原件進行掃描,不得使用複印件進行掃描。
(三)為了保證電子投標檔案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電子投標檔案轉換完成後,應按招標檔案要求在規定簽章處加蓋電子印章。
(四)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上傳已經加密的投標檔案,並獲取載明遞交成功時間的確認回執通知。投標人如需補充、修改投標檔案,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把補充、修改後的投標檔案加密後上傳,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唯讀取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最後上傳的投標檔案;投標截止時間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將禁止投標人撤回或上傳投標檔案。
第十三條 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檔案應按規定在簽字處加蓋相應人員的電子簽名,在蓋章處加蓋投標人的電子印章或相應人員的執業資格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截標時間前,投標人未按照規定提交投標擔保,其投標檔案作無效投標處理。
第三節 電子開標
第十五條 電子開標活動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並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電子開標活動。
(二)開標時啟動電子投標檔案的解密程式,輸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管理部門、市交易中心的證書解密,按規定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若出現電子投標檔案無法解密或無法打開或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情況,則該投標檔案按無效投標處理。因電子招標檔案製作不合格導致無法正常進行電子開標活動的,確認該項目流標,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或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核准招標方式。
第十六條 開標過程中,招標項目遞交合格的投標檔案不能滿足規定的投標人數量時,本次招標活動失敗,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或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核准招標方式。
第四節 電子評標
第十七條 電子評標活動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並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已簽到的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進入評標室後,首先推選出評標委員會主任,由主任啟動電子評標系統,並按照招標檔案及有關規定線上獨立開展電子評標工作。
(二)電子評標工作按照招標檔案規定順序及要求進行資格審查、商務標評審和技術標(如有)評審。
(三)需要電子清標的項目,由評標委員會使用電子清標軟體完成清標工作。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切實履行評標職責,對同一問題不一致的,按程式要求記錄,評標結論通過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網上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五)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將個人意見強加給他人,影響正常評標秩序和妨礙評標結論的公正性。
(六)評標結束後,主任網上匯總評審結果,編制數據電文形式的評標報告,並列印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確認,密封保存後提交市交易中心歸檔備查。
第十八條 在評標過程中,若出現電子投標檔案無法打開或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情況,則該投標檔案按無效投標處理;因電子招標檔案導致無法正常進行電子評標活動確認該項目招標失敗,招標人應依法按規定重新組織招標工作。
第十九條 評標過程中,招標項目經資格審查或評審合格的投標檔案不能滿足規定的投標人數量時,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或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核准招標方式。
第五節 中標結果確認
第二十條 評標(定標)會議結束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推薦前三名中標候選人,應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不少於3個工作日。評標(定標)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按照規定退還前三名中標候選人之外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中標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登錄市交易中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確認中標結果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數據電文形式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訂立契約。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按照規定退還前三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網上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網上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第三章 應急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市交易中心應報告招標管理部門,未開標的暫停開標,已進入系統進行開標、評標(定標)的,宣布開標、評標(定標)無效、中止或終止,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管理部門代表監督和市交易中心代表見證下對提交的電子投標檔案進行加密封存,恢復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間視解決實際問題情況而定。
(一)因國際網際網路中斷、停電、網路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因系統伺服器發生故障而無法訪問系統或無法使用系統;
(三)因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軟體或網路資料庫出現錯誤不能進行正常操作;
(四)電子招投標系統發現有安全漏洞,有潛在的泄密危險;
(五)計算機病毒造成影響;
(六)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招標投標過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況;
(七)司法、紀檢監察等機關依法要求中止或終止電子招標投標活動;
(八)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中止或終止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決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另行安排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項目,有關業績、獎項等評審資料仍以原截標時間為準,開標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須出具書面說明,提請評審注意有關評標業績仍以原截標時間為準。
第二十六條 評審或評標過程中如遇系統故障等突發事件,評標專家應及時與現場工作人員溝通解決。
第二十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中止、終止或結束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記錄下載列印成紙質文檔存檔。第四章 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潛在投標人遺失數字證書或密碼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機構掛失並重新申領,由此造成不能及時辦理招標申請備案、澄清、修改、答疑或不能及時參加投標、提出疑問、上傳投標檔案等後果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潛在投標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九條 為規範電子評標項目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與填報,各投標人應按照招標人的招標檔案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編制與填報,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導致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不能有效讀取視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產生的後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一)投標人的數字證書和密碼被他人冒用、盜用;
(二)使用他人數字證書或把數字證書借給他人使用的,依法按以他人名義投標處理;有圍標串標行為的,依法按串通投標處理;
(三)因投標人計算機系統遭遇網路堵塞、病毒入侵、硬體故障等導致不能正常登錄網上招標投標系統參與投標;
(四)經計算機評標系統檢測到投標人所編制的電子投標檔案與其他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檔案由同一台電腦編制或上傳的,視為串通投標行為,其投標無效,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業績、獎項、項目成員職稱和資格審查的信息直接取自投標人在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誠信評價系統中的企業信息庫登記的信息,投標人應及時維護、更新企業信息庫的信息,確保其有效性。因投標人未及時維護、更新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誠信評價系統中的企業庫信息,造成其業績、獎項、項目成員職稱等不被認可,或資格審查不通過的,其後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第三十二條 電子評標的項目,投標檔案一律不接受紙質檔案,投標人須遞交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投標檔案。
第三十三條 經數字證書加密上傳的招標資料或投標資料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潛在投標人應當對其上傳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評標(定標)工作完成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將電子輔助評標(定標)過程產生的數據和記錄自動存檔,並進行數據的匯總、統計,供有關部門查詢、監督。電子輔助評標(定標)的檔案,除紀檢監察機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核查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檔案資料。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實行網上遠程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其相關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並同時執行本規則。
第三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採用電子輔助評標的,其評標專家組成和抽取應當符合省、市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之前陽江市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解讀
一、起草背景
一是《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電子化招標投標交易規則》(陽府〔2016〕43號)2016年發布實施,今年已到有效期,隨著近年來國家和省修訂了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我市《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有了新修訂。
二是近年來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最佳化營商環境,電子招標投標工作呈現全面推進之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是中央懲防體系規劃、工程專項治理,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要求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提高採購透明度、節約資源、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有效降低市場各主體的交易成本,提升招投標監管服務質量和效率,遏制了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跡象表明,亟需對原《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電子化招標投標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補充修訂,為我市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交易提供規範依據。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版)
(三)《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20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年修正)
(五)《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8年修訂)
(六)《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陽府〔2021〕11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規則(送審稿)》包括總則、電子交易程式、應急管理規定、相關管理規定、附則共五章37條。
(一)總則,共5條。具體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原則、監管職責、部門職責、流程等。
(二)電子交易程式,分五節,共19條。具體包括:
1. 規定電子招標交易登記和上傳檔案要求等;
2. 規定網上投標的條件、內容、要求、投標保證金等;
3. 規定電子開標的條件要求等內容;
4. 對評標委員會的規定要求、流程、特殊情況的處理等;
5. 規定中標後的結果確認和契約簽訂等。
(三)應急管理規定,共3條。具體規定了暫停開標、中止或終止開評標的情形,以及系統故障的處理方式。
(四)相關管理規定,共7條。具體包括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的責任承擔管理,法律效率,評標(定標)監督等。
(五)附則,共3條。具體包括遵照執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