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的通知是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時間:2014年8月25日
  • 行文格式:通知
發改法規[2014]1925號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經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局)、交通廳(局)、水利廳(局)、商務廳(局)、國資委(局)、廣播影視局,各鐵路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計畫單列企業集團: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號令,以下簡稱《辦法》)以及《關於做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法規[2013]128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實施以來,電子招標投標取得積極進展,但實踐中仍存在平台監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夠、交易平台市場競爭不充分、監督手段滯後與監管越位並存等問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為進一步規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要實現公平競爭、確保合規運營
(一)準確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由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設運營,支持招標代理機構、軟體開發企業等第三方主體獨立建設運營。政府部門投資並參與建設的交易平台僅用於政府自行投資項目,並且政府部門應委託第三方運營。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建設兼具監督功能的平台,應當將監督功能交由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獨立運營。
(二)鼓勵平等競爭。
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運營。除按照《辦法》進行檢測認證和註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交易平台的建設運營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者備案。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不得為招標人統一規定或者強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台與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平台對接以及交換信息。
(三)依法合規運營。
交易平台在功能設定、技術標準、安全保障、運營管理等方面要嚴格執行《辦法》有關規定。交易平台可自主確定經營模式,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進行服務收費,但不得通過綁定工具軟體收費。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建設運營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巧立名目亂收費。
二、公共服務平台要加強信息集成、實現資源共享
(一)落實責任主體。
公共服務平台特指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務平台體系的目標,制定出台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推動建立本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統一的公共服務平台,並按規定與國家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互動信息。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公共服務平台。
(二)確保公益屬性。
公共服務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滿足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求,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設定行政監督通道,或者載入行政監督功能,但不得具備交易功能。已經建成或者準備建設的公共服務平台不符合《辦法》、《指導意見》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須按照規定改造。
(三)實現互聯互通。
國家、省和市三級公共服務平台之間以及與其連線的交易平台、行政監督平台要按照規定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並作為檢測認證的重要條件,以此打破市場信息的分割封鎖。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推動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服務平台。
三、行政監督平台要體現簡政放權、做到高效透明
(一)明確目標要求。
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部門要結合電子政務建設,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監督平台,實現線上監督。行政監督平台可以單獨建設,也可以通過在公共服務平台中載入行政監督功能。支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設本地區統一的行政監督平台。國務院各部門可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本系統、本行業的行政監督平台,實現監管政策規定的一體化。
(二)獨立規範運行。
擬新建的行政監督平台可以具備一定公共服務功能,但不得與交易平台合併建設和運營,也不得具備任何交易功能。已經建成的行政監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應按照《辦法》、《指導意見》和本通知要求,將監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別交由不同的主體負責,保證線上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三)依法設定監督功能。
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設立行政監督環節,不得在行政監督平台和其他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設招標投標活動的審批、核准、備案功能以及其他監管方式的控制功能。不得以限定運營主體、接口或者技術標準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過檢測認證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務平台與其對接並互動信息。
四、建成運營的系統要抓緊改造並通過檢測認證
(一)明確改造時限。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台的運營機構和相關監管部門應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對已有平台的改造,確保平台定位準確、功能獨立、運營規範、標準統一、接口開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
(二)通過檢測認證。
待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及檢測認證規範發布後,即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檢測、認證。
(三)規範與發展並舉。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規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促進電子招標投標發展的工作方案,明確總體目標和年度計畫,並採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利 部
商 務 部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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