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招標投標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規範招標投標交易管理工作意見
  • 發布機構:許昌市人民政府
我市招標投標體制改革以來,各級各部門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制度逐步完善,程式逐步規範,交易更加透明,監管更加有力。但隨著改革逐步深入,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嚴格進場項目交易程式,規範交易各方主體行為,釐清部門職責分工,建立更加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寬市場準入,促進公平競爭
降低投標門檻。外地企業進入許昌從事招投標活動,不再提供進豫、進許備案手續。在招標檔案中不得要求投標企業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誠信、質量安全、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無在建項目等證明。招標人自行決定是否要求投標企業法定代表人到達開標現場。
擴大完善代理機構名錄庫。承攬財政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凡符合法定條件的,市招標投標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全部納入名錄庫管理。名錄庫按代理性質和資質等級分類分檔,入庫信息在網上公示。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隨時清出和錄入。
二、完善制度標準,最佳化管理方式
合理控制招標規模和標準。50萬元以上的財政投資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按照每年度制定的《許昌市市級政府採購目錄與限額標準》執行。
修訂完善建設工程項目評標辦法。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修訂《許昌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計價評標辦法》,合理設定廢標條款,科學制定評標程式,規範設定評標標準,鼓勵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模式。
明確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所有進場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河南省評標專家評標勞務報酬指導意見》(豫招聯字【2012】1號)執行。“異地評標”界定、交通補助發放和其他項目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等,由中心另行制定。
規範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在代理機構名錄庫中自主選擇,所選代理機構須符合相應資格條件。財政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應經項目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並有明確記載可查。項目責任單位要加強對代理機構代理行為的監督,並對代理機構出現的違規行為承擔相應監督責任。
進一步規範醫療設備集中招標採購。許昌市行政區域內大型醫療機構採購醫療設備,應當提出申請,先經市衛生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按照類別不同分別報國家或省衛生計生委批准,涉及財政資金的還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再統一進入中心進行招標採購。許昌市醫療衛生評標專家庫由市衛生主管部門、財政局和中心共同組建。
三、實行特事特辦,嚴格審批把關
從嚴審批變更方式。應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項目單位要注重前期手續的辦理,在確定開工節點時要為招投標預留時間,不得以趕時間、趕進度為由提出簡化手續進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採購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其他方式的,按照《許昌市政府採購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審批規範》履行簽批手續。
規範“綠色通道”審核程式。對開工時間節點要求特別緊迫而相關手續進行到一定階段但又一時難以完備的市重點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分管市領導簽字同意後可進入招投標程式。
四、統籌謀劃實施,建立電子招投標平台
加快推進我市電子化招投標工作。我市電子招投標系統包括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等三大平台,要按照區別功能定位、明確責任主體、統一技術標準的原則一同謀劃、一同研發、一同實施。交易平台要實現全過程線上交易、交易情況全過程留痕,公共服務平台要達到政策法律完備、辦事程式規範、信息公開完全,行政監督平台要實現過程監管、線上監督。
五、改進工作流程,規範交易操作
規範進行專家抽取。進場項目的評標專家,在中心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抽取。上級建立專家庫抽取系統的,應在中心設立抽取終端。抽取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中心應改善評標專家抽取的場所、設備、人員和制度等條件,並適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評標專家抽取使用情況。抽取專家數量,條塊規定不一致的,執行上級規定。
規範保證金收退。所有進場項目的投標(競買)保證金,由中心統一設立保證金專用賬戶進行日常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實施監督。對出現投訴、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中心依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暫停退還或沒收其投標(競買)保證金。
規範中標通知書發放。在中心完成的交易項目,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招標人(代理機構)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出現投訴等例外情況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招標人(代理機構)暫停發放中標通知書,待問題澄清或作出處理後,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執行。
六、明確監管職責,完善監管體系
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行業管理和監督。對交易項目、招標檔案進行審批、核准或備案,對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進行資格認定、動態管理,對工程項目現場進行查看,對交易現場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裁決開評標現場爭議,處理招投標投訴,監督標後履約,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查處。
中心為進場交易事項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支持,對進場項目有關手續資料進行核對,對社會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的進場行為進行管理,對開評標秩序進行維護,參與超千萬元財政投資項目招標檔案聯合會審,對交易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對明顯違法違規事項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並提出處理建議等。中心繼續履行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職能,加掛“許昌市政府採購中心”牌子,保留獨立法人地位。中心負責對縣級中心進行業務管理和考核。
市監察局派駐中心監察機構,履行對中心工作人員的監督責任,包括對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等;同時履行對進入交易現場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實時監督的責任,包括制定監督規則,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批評、勸止和糾正,對重大異常情況的臨機處置和報告、以及協助調查等。
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心制發的與招投標工作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要抄送至市招投標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有關招投標交易的信息也要相互通報,以便於形成監管合力。
七、加大懲戒力度,嚴格責任追究
加大對違規交易主體的懲戒。對違法違規的評標專家,取消其參與財政投資項目評標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同時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參加非財政投資項目的評標資格。對違法違規的招標代理機構,限制其進入許昌市財政投資項目招投標市場並對社會進行公開。投標企業有借用掛靠資質、圍標串標、無故放棄中標、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清出許昌市招投標市場並對社會進行公開。
加大問責力度。財政投資工程項目未招標先開工的,依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心對招投標活動履職不嚴、監管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參照執行,其他市級規定的條款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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