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政府採購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審批規範

許昌市政府採購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審批規範

許昌市政府採購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審批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是許昌市政府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採購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市政府採購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範》明確了政府採購四種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基本含義、因特殊原因採用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條件,並就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遵循的原則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政府採購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健全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審批程式,確保我市政府採購工作更加健康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是指邀請招標、競爭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採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採購人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發布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通過對投標人的資格證明檔案進行審查,採購人從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與投標的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檔案的要求提交回響檔案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採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採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第三條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單位可申報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一)《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情形。
(二)國家、省有明文規定可以採用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
(三)市委、市政府有明文規定或者經市招投標委員會研究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條審批許可權:
(一)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內的,由市財政局依法審批。
(二)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需報經採購單位分管副市長同意後依法審批。
(三)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需報經市長同意後依法審批。
第五條審批程式:
(一)20萬元以下政府採購項目按照正常政府採購程式進行。
(二)20萬元以上政府採購項目具體審批程式:
1、採購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經集體研究,提出明確意見和理由依據後,附相關證明檔案和材料,報市財政局初審。
2、市財政局按照依法依規、特事特辦的原則,對採購單位報送的項目進行初審,提出擬採用的非公開招標政府採購方式。
3、採購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初審意見上報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領導意見,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採購單位持相關審批材料到市監察局備案後,依法進入政府採購程式。
第六條採購單位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的,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
第七條採購單位對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政府採購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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