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陽江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已經八屆陽江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陽江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2月25日印發,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25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全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設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現場核實,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工程質量、環境保護和工地文明施工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築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本市範圍內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銷售。
  第五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工程概算、預決算應按預拌混凝土價格編制,工程概算、預決算間出現差價的建設單位、建設施工企業等可參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變化發布的工程定額協商解決,交通、水利工程有行業專項定額的參照定額協商解決。
  第六條 凡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具有資質證書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投標檔案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列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等級和數量。建設單位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出具與有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簽訂的購銷契約書。違反本條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檢查和監管。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制止,並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工並限期改正。
  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參加文明工地、優良工程的評獎。
  第九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和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主動接受、積極配合。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產品質量。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企業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施工企業對施工過程中的混凝土澆築、振搗和養護的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並採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隨地沖洗車輛和沿途拋、灑、滴、漏,不得有污染道路和影響市容的行為。
  第十三條 新建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規劃要求,將項目用地進行公開拍賣,由競得者依法進行建設經營,並按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原《陽江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陽府〔2009〕63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我市擬出台《陽江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管理規定》的修訂檔案的背景
  我市2009年7月30日出台了《陽江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規範我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起到重要作用。
  廣東省司法廳於2021年6月15日發出關於請對《陽江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查建議,審查相關條款的合法性作出說明。經研究,我市認為(陽府〔2009〕63號)文第十三條規定新建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將項目用地連同特許經營權通過公開招標或拍賣由競得者進行建設經營,在合法性上存在依據不足的問題。因此,我局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陽江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二、《管理規定》主要修訂內容
  (一)第二條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適用本規定。”
  (二)第三、第四、第五條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第四條規定,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第七條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第十二條修改為:“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投標檔案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列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等級和數量。建設單位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出具與有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簽訂的購銷契約書。違反本條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四)第八條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陽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陽府辦〔2018〕10號)第一點“將原市住房規劃建設局行使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劃入”的規定,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檢查和監管。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制止,並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工並限期改正。”
  (五)第十條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3〕84號)第二、第三點,修改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產品質量。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六)第十三條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第十六條修改為:“新建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規劃要求,將項目用地進行公開拍賣,由競得者依法進行建設經營。並按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三、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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