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 市長:王小青
  • 時間: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屬性:檔案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三章 使用範圍,第四章 質量與造價管理,第五章 使用與運輸,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32號
《西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建築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推進建築業技術進步,在工程建設中全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從事生產、銷售和使用預拌混凝土活動,實施對該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所稱預拌混凝土也稱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拌混凝土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保、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共同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的企業,在立項批覆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徵得市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的企業的資質等級按建設部預拌混凝土資質等級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八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其布點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第九條 在本市規劃區內混凝土用量超過300立方米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在本市東至共和路,南至玉樹路、西至黃河路,北至濱河路範圍內的建設工地,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調整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區域和建設工程項目混凝土用量,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未答覆的可視為許可。
(一) 屬物種類型 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 因道路狹窄等原因,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 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四) 現揚攪拌混凝土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規定。

第四章 質量與造價管理

第十二第 企業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應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混凝土檢驗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做好取樣、抽樣檢驗、留制試塊和評定等級工作,使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的預拌混凝土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部門檢舉、控告、投拆。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售出混凝土的質量負責,但在預拌混凝土按時運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摻入外加劑或添加劑等後,其質量應當由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負責;兩者的質量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劃分。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向無《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接班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第十六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編制審查招標標底、投標報價,以及建設過程中審查施工預算,竣工後審查決算時,均應將預拌混凝土價格列入建設工程成本。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應當執行本市現行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生產 拌混凝土企業可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變動情況在規定範圍內合理浮動。

第五章 使用與運輸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保持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及泵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證明,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工程專用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當符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要求。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並採取相應的防漏措施,禁止治路滴漏。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在規定的區域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現場攪拌,並按現場實際澆築的混凝土量對其處以每立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銷售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建築施工企業向無《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購買使用,並按購買的混凝土量對其處以每立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出現質量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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