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的產品質量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用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對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出廠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進入建設工程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定期發布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綜合價格;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綜合誠信評價結果在建設工程招標中的有效套用。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制定本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發展規劃、企業綠色生產管理規程和相關的行業管理制度,建立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信用檔案,建立企業綜合誠信評價等工作制度。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進入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產品質量進行定期和隨機監督抽檢;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企業生產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出廠產品進行定期和隨機監督抽檢。抽檢結果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協會應牽頭做好行業自律和安全生產自律工作,規範市場行為,做好各類專業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並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供應預拌混凝土,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八條 經批准立項的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向所在區規劃、生態環境、建設等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報建手續,企業建成且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驗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和標準規範。
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綠色生產達標考核,實現綠色生產。
第十條 向本市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企業應安裝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信息化監管系統,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代工地製作混凝土試件,不得代工地養護試件,不得存放無強度等級、成型日期等標識的混凝土試件。
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生產業務;
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企業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價銷售產品。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和供應,根據契約約定向使用單位提供合格的產品,對產品質量負責。生產企業每年與具有相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原材料和產品檢驗比對驗證試驗。試驗結果應存檔,並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相關規定見證取樣,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產品質量的依據。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考慮道路運輸因素和施工現場情況,採取相應技術措施保證混凝土滿足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因道路堵塞或施工現場準備不足等原因出現攪拌運輸車輛停候時間過長、坍落度損失較大的情況的,嚴禁擅自向預拌混凝土加水或外加劑等。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要求,應當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運輸車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並採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不得沿途撒漏,並接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必須遵守《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和本市有關使用散裝水泥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遵守本市查控違法建設相關規定,不得向下列情形的違法建設供應產品: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執法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並進行公示的建設工程;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八條 鼓勵建設、施工單位優先選擇誠信評價排名靠前且通過綠色生產達標考核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十九條 設計、施工單位在進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結構工程的設計及施工時,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在購銷契約中與需方明確產品的驗收方法,包括取樣方法和頻率、試件製作和養護、產品技術指標的要求等內容。施工現場交付時應按契約驗收。
施工現場混凝土的取樣、製作試塊及植入晶片應在混凝土供貨、施工以及監理單位的共同見證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規範要求、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對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施工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後,施工單位應收集質量保證資料並組織材料進場報驗手續,同時任何人不得隨意加水或變更配合比。如確有需要進行坍落度調整的,必須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技術人員進行調整,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 所有處於樁基及結構施工階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設定混凝土的標準養護室。部分受場地限制或規模較少的工程施工現場未具備條件設定標準養護室的,應按規定設定混凝土的標準養護箱。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對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施工過程進行監理。
交貨驗收、混凝土澆築和混凝土預製構件施工時,監理單位應履行旁站監理的職責,對不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行為及時糾正;對工程質量缺陷及時做出記錄和處理指令,確保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工程質量滿足設計要求。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澆築後發生有害裂縫超過安全評估極限,強度及耐久性指標嚴重不合格等問題,施工單位應在24小時內報告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並由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單位共同研究確定整改方案,由責任單位出具書面整改報告報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後,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將處理結果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承擔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進場檢驗的單位應每月向相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見證檢驗和監督抽檢情況的匯總結果。若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報告相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偽造、塗改、出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二)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生產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三)供應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產或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檢驗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向社會公示,並責令停止使用;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五)違規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六)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檢測結論的,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給予不良行為記錄、扣減誠信分數並通報批評,同時暫停生產供應;情節嚴重的,提請原資質發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對向違法建設供應產品的企業列入黑名單,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給予不良行為或不規範行為記錄、扣減誠信分數並通報批評,同時將違法線索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
(八)代工地製作混凝土試塊、代養護試塊的,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給予不良行為或不規範行為記錄、扣減誠信分數並通報批評;
(九)銷售契約價低於成本價的生產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頻次。發現質量問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未按有關標準、規範對預拌混凝土或混凝土預製構件進行檢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同時,公示不良行為或不規範行為、扣減誠信分數並通報批評。
(二)使用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或混凝土預製構件,或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三)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規定將違法線索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第二十八條 各級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建規字〔2017〕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24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2日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17條和《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則》(穗府辦〔2012〕49號)第28條規定,我局針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解讀如下:
  一、目的和必要性
  根據《廣州市司法局關於集中開展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廣州市司法局關於公布2019年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和《廣州市司法局對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的總體審查意見》等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我局開展了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程式開展,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被列入集中修改範圍,主要是2019年機構改革後工作職能重新調整,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整為“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針對原文中的相關表述作相應修改。
  《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0年8月公布實施。《辦法》的實施,對推動我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發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規範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市場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法規、政策的修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套用在這5年來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原《辦法》的一些內容已經與我市實際不相適應。我辦在2015年初組織相關專家在調研的基礎上,對《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穗建質〔2010〕1059號)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
  (一)《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穗建質﹝2010﹞1059號文)在2015年8月6日有效期屆滿,為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的產品質量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必要進行修改並實施。
  (二)貫徹落實上位法和國家相關政策的需要。一是《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於2011年1月21日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68次常務會議通過,明確了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管理的主管部門,生產、造價、招投標、建設施工等環節的具體管理內容。二是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明確了生產、建設施工質量的主體責任,要求利用信息化監管手段,將各方的質量行為納入監管。而原《辦法》在當時因受條件及政策限制,沒有明確相關內容,現需要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章和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三)適合當前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管理的現實需要。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套用在這5年來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預拌混凝土廠家也從60多家到現在120多家,工地普遍接受並使用預拌混凝土。但是,在發展過程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原材料緊缺,劣質材料以次充好;企業惡性競爭;少數廠家售後服務差,對施工企業技術支持不夠;企業要符合當前要求,開展誠信建設,加強信息化相關工作等,這些都需要進行明確,充實到《送審稿》中。
  二、法律政策依據
  修訂製定《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的依據有:
  (一)國家法律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二)廣東省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三) 國家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等相關法規、檔案。
  三、起草過程
  《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15年8月有效期屆滿,由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開始進行起草工作,對其是否需要延續使用進行了必要性和可靠性論證,先後完成了《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辦法》延續實施及實施評估報告、《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管理規定》廉潔性評估材料。並組織相關專家和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討論提出了相應的修改補充的內容,並經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我局先後通過住建局機關、各有關部門、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的環節,在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共收集了9個單位的修改意見共 25 條(其中我局機關3條),已對修改意見進行分析和討論,並對沒採納的意見進行了說明。本檔案已經本機關法制部門審核,並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制訂主要是針對加強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行業的產品質量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達到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的目的。
  (二)檔案主要創新和涉及的權利義務。  1.明確了責任主體和相關部門職責。
  一是明確本規定的適用範圍。第二條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用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第三條至第六條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機構、市混凝土行業協會負責的職責。
  三是明確了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企業責任。第七條至第十七條分別從生產、銷售、施工等環節明確列出了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企業應該履行的職責。
  四是明確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職責。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分別較詳細列出了各自職責。
  2.加強了原材料和綠色生產的管理。
  當前,混凝土、預製構件企業突顯了工程建設量大與原材料資源枯竭的矛盾,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違規使用海砂的通知》(粵建質函〔2013〕450號)的要求,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企業使用原材料的監管。同時,隨著國家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的要求,要求企業綠色環保生產。為此,修改了第五條,增加了第十九條。
  3.加強了質量監管和信息化工作。
  第十條針對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信息化監管,為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和混凝土預製構件,要求安裝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信息化監管系統,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設定混凝土的標準養護室,同時,第十一條 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代工地製作混凝土試件,不得代工地養護試件,不得存放無試件標號、成型日期等標識的混凝土試件。
  第二十一條明確了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產品進場的驗收方法。施工現場混凝土的取樣、製作試塊及植入晶片的要求。
  4.規範市場和打擊供違建行為
  為規範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市場,打擊供違建的行為,第十一條要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產企業不得有“甲簽乙供”和低於成本價銷售產品行為。同時,第十七條要求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企業應遵守本市查控違法建設相關規定,不得向違法建設供應產品。
  5.明確了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了十款,列出了對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企業的違法違規的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分了四款,列出了對施工單位的違法違規的處理辦法。相比原《辦法》,更具有操作性,更切合廣州實際。
  (三)實施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措施。
  本檔案明確了責任主體和相關部門職責、加強了原材料和綠色生產的管理、加強了質量監管和信息化工作、規範市場和打擊供違建行為、並明確了法律責任。實施後,無疑對我市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的行業管理具有相當的促進作用,不會出現負面的效應。
  本檔案基本符合現行相關的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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