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等二十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
- 頒布時間:2014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等二十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根據《行政許可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
推進建築業技術進步和建築工業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預拌混凝土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套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省政府令第156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省人大...
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混凝土管理,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項目),凡使用水泥總量達500噸以上的,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應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停止使用袋水泥。水泥製品企業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應...
第一條 為全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七)《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 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省屬建設工程項目現場使用袋裝水泥進行混凝土攪拌的,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八)《廣東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
前二款規定以外地區及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逐步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四、第十六條修改為:“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膠袋、複合袋等,下同),以及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使用單位,必須繳納散裝水泥專項...
市區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劃定:城區及各鎮和運輸車輛能夠到達地方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能源、水利、橋樑等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第十一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向市建設局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8.省人事廳負責實施的“《廣東省居住證》審核”;9.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實施的“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可”;10.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省屬建設工程項目現場使用袋裝水泥進行混凝土攪拌的核准”;11.省農業廳負責實施的“...
(二)工程質量監督站應將商品(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納入質量監督計畫,加強對施工現場商品(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的監督抽查,可根據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存在的問題隨時對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過程進行質量抽查。廣東省建設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混凝土預製構件和新型牆體材料的進場檢驗和現場施工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製構件和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原材料和...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進入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產品質量進行定期和隨機監督抽檢;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構件企業生產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出廠產品進行定期和隨機監督抽檢。抽檢結果報市、區建設行政...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准使用袋裝水泥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批准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責令建築業企業停止現場...
負責預拌混凝土(含預拌砂漿)攪拌站建設審批、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工作。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園林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施工現場應急搶險工作。調解處理建設項目...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送到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第三條:市、區建設、規劃、環保、經貿、城管、...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實施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管理責任。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距工程開工7日前,在現場周邊張貼開工通告,通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施工計畫、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混凝土預製構件和新型牆體材料的進場檢驗和現場施工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製構件和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原材料和...
施工單位在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不得擅自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
第四條 在本市建成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調整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的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經批准允許在建設施工現場進行攪拌混凝土的,必須使用散裝水泥,並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如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使用散裝水泥的,在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後,方可使用袋裝水泥。第十一條 設立預拌...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可以擴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範圍。第八條 本條例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一)需要...
因受交通、施工場地、施工狀況等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分別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袋裝水泥、進行現場攪拌。第八條 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須使用...
在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區域內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下列建設工程和水泥製品生產者必須按照下列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一)列入國家、自治區計畫的重點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可以擴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範圍。第八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需要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縣城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