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修正)》在2000.06.08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2000年06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6月08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修正)》在2000.06.08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修正)》在2000.06.08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關於修改《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通知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4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東省散...
《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在1997.03.27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商品混凝土,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減少環境污染,推進水泥生產技術進步,保障建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銷、使用和管理者,均應遵守本規定。...
《廣東省散裝水泥和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散裝水泥和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管理,推動建築材料綠色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規定。2023年11月,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
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根據《行政許可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
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製構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編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發展和套用規劃、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按規定承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返退;承擔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新型牆體材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名錄中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使用進口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持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建設單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築材料、...
為在工程建設中全面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築業技術進步和建築工業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總則 第二條 本...
廣東省散裝水泥和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散裝水泥和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管理,推動建築材料綠色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4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有關條文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條修改為“年產量30萬噸以上(含本數,下同)的轉窯型水泥生產企業,其年散裝水泥銷售量應當達到水泥年產量的60%,並配置相應的散裝水泥發放設施、設備。年產量20萬噸以上的立窯型水泥生產企業,其年散裝水泥銷售量...
珠海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築業技術進步和建築工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