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管理,推進建築施工現代化,發展綠色建築,強化建設工程質量,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相關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砂漿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水泥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預拌砂漿行政管理工作。
市及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預拌砂漿施工質量的監督工作。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定期發布預拌砂漿綜合價格。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預拌砂漿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提升預拌砂漿產品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鼓勵預拌砂漿企業和施工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鼓勵預拌砂漿企業使用允許利用的建築廢棄物、工礦固體廢棄物製造的機制砂。
第六條 除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建設工程應按照規定使用預拌砂漿。
第七條 各級散裝水泥主管機構負責不定期對預拌砂漿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要求負責對預拌砂漿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預拌砂漿的使用納入文明施工、工程質量評優的檢查與考核範圍,作為評比各級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獎項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九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交包括建築面積、預拌砂漿使用量等數據的預拌砂漿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預拌砂漿有關標準和規程設計,並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預拌砂漿品種、等級和預算用量。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嚴格審查預拌砂漿的品種、等級和預算用量。未註明相關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通過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
第十二條 施工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中列明使用預拌砂漿的品種、等級和預算用量,投標人按招標檔案要求進行填報。
招標人和投標人編制的砂漿預算用量,以設計單位編制的為準。如有不同,招標人應提供設計單位出具的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在使用預拌砂漿前,施工企業和預拌砂漿企業應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按實際施工工藝,結合施工製作質量樣板,予以標識,並按相關規範、驗收規定對樣板進行粘結強度等指標檢測,保存檢測報告等驗證資料備查。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對預拌砂漿的使用進行監理。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使用質量不合格預拌砂漿、使用未經備案企業生產的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應向施工企業發出書面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簽署同意檔案,並及時報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企業應符合本市預拌砂漿發展規劃,須先向所在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辦理報備手續需提供區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報建批准材料,屬於河道管理範圍的企業,辦理報備手續需提供區水務部門的報建批准材料。如申請企業無法提供的,可請項目所屬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為徵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部門意見。
企業投產時應達到綠色生產要求,投產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環保驗收。
第十六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企業及進入本市銷售的外地企業,應按要求到行業協會進行備案。
已備案的預拌砂漿企業目錄及聯繫方式應當在網上公布。
第十七條 生產預拌砂漿使用的原材料實行登記管理,登記信息為產地、名稱、規格和有效的檢測報告等。
預拌砂漿企業不得使用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通報的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八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標準及技術規範組織生產,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管理,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場地、設施設備、試驗室、人員、專業車輛等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
(二)濕拌砂漿企業應設有獨立的預拌砂漿生產線,不得與混凝土混線生產,並保證按時供應;
(三)預拌砂漿銷售契約應按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要求登記備查;
(四)應當使用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物或專用運輸、存儲設備,除特種乾混砂漿外,不得生產紙袋、編織袋包裝的普通預拌砂漿產品;
(五)應當加強預拌砂漿的生產、發放和交付過程中的計量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計量管理的規定;
(六)預拌砂漿的生產、儲存、運輸、裝卸、使用,應當符合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和市容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採用信息化管理,對生產(含原材料)、銷售、運輸、使用等過程進行監控,按要求接入市預拌砂漿監管系統,接受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的監督。
預拌砂漿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區級以上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報送有關統計報表,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第二十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依法誠信經營,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向施工企業提供產品合格證書、檢測報告、供貨單,並加強售後服務,提供產品施工操作指引,派出技術人員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指導。
預拌砂漿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應在該批次預拌砂漿強度檢驗完成後5日內送施工企業;供貨單隨車同時送到工地,作為交貨驗收的依據之一。
施工企業應主動向預拌砂漿企業索取上述檔案,並按相應的施工技術規程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設計單位違反第十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記錄不良行為;
(二)施工企業不按規定使用、使用質量不合格或未備案預拌砂漿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記錄不良行為;
(三)監理單位未履行第十四條職責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記錄不良行為;
(四)發現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組織對工程項目砂漿質量進行檢測,檢測合格進行誠信扣分、行政處罰後,方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五)預拌砂漿企業未按要求備案的,按《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六)預拌砂漿企業未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記錄不良行為,並按《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七)預拌砂漿企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預拌砂漿抽檢不合格、因預拌砂漿質量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整改期間依法暫停供應預拌砂漿用於工程建設,並進行通報批評,記錄不良行為;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為:
(一)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生產的乾混砂漿或濕拌砂漿。
(二)乾混砂漿是指經乾燥篩分處理的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組分拌合使用。乾混砂漿也稱為乾拌砂漿
(三)乾混砂漿按用途劃分為普通乾混砂漿和特種乾混砂漿。普通乾混砂漿包括乾混砌築砂漿乾混抹灰砂漿、乾混地面砂漿、乾混普通防水砂漿四個品類;特種乾混砂漿包括乾混陶瓷磚粘結砂漿、乾混界面砂漿、乾混保溫板粘結砂漿、乾混保溫板抹面砂漿、乾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乾混自流平砂漿、乾混耐磨地坪砂漿、乾混飾面砂漿、乾混無機集料保溫砂漿、乾混灌漿砂漿、陶瓷牆地磚填縫劑、建築外牆用膩子、建築室內用膩子等。
(四)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集料、外加劑和水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拌制後,採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專用容器儲存,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濕拌拌合物。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建規字〔2018〕8號)同時廢止。
本局以往發布的有關預拌砂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31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落實節能減排要求,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我局制定了《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5日

政策解讀

《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穗建質〔2014〕533號)實施4年多來,對推廣套用我市預拌砂漿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規範砂漿市場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明確了責任主體和相關部門職責。
一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第三條明確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職責。二是明確了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職責。第七條、第八條分別較詳細列出了各自職責。三是明確了預拌砂漿企業責任。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分別從生產、銷售、施工等環節明確列出了預拌砂漿企業應該履行的職責。
(二)加強了設計環節的管理。
第十條、第十一條,進一步確保設計單位按規範進行設計,以確保施工單位能按圖施工,既利於釐清職責,又方便竣工驗收操作。
(三)加強了原材料和綠色生產的管理。
當前突顯了當前工程建設量大與原材料資源枯竭的矛盾,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違規使用海砂的通知》(粵建質函〔2013〕450號)的要求,非常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預拌砂漿企業使用原材料的監管。同時,隨著國家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的要求,要求企業綠色環保生產。為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進行了明確。
(四)明確了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分了七款,列出了預拌砂漿企業、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部門的處理辦法,具有操作性,更切合廣州實際。
二、修訂的依據及主要內容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涉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19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補充通知》(穗府法函〔2017〕1329號)等通知要求,自2017年6月起,我委開展了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該檔案納入2018年度規範性檔案的集中清理,檔案主體內容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要求。
因2015年機構改革後,我委工作職能重新調整,本次清理將原穗建質〔2014〕533號文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並刪除縣級市等內容,修改印發後,原穗建質〔2014〕5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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