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為促進預拌砂漿的發展和套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局、環保總局關於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10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內的建設工程(含需用砂漿的小區道路、綠化工程)和與此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工程質量檢測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提倡維修工程、家庭裝修使用乾混砂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乾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我市城市內開展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以下簡稱“禁現”)有關部門職責如下:
(一)商務部門是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主管部門,所屬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應當為預拌砂漿的發展和套用提供信息諮詢、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建築設計、項目招標、工程驗收、現場檢查等環節的監管。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備案制,對企業辦理營業執照。
(四)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砂漿攪拌企業現場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
(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公安部門要制定預拌砂漿車輛在市區通行的措施。
公安、交通部門要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七)發展改革部門要對投資預拌砂漿項目的立項依法監管。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預拌砂漿現代物流體系建設,發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
第六條 商務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市場需求,科學合理編制本市預拌砂漿發展規劃。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向所在城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並符合本市砂漿發展規劃布局要求。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乾混砂漿生產企業,要配置必要的儲存、運輸設施,乾混砂漿產品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
第八條 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製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商務部門要做好國家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優惠政策的宣傳、引導工作。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土地政策和環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地方相關的技術、環保要求,制定相應的套用技術規程,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產品質量。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屬於綠色建材,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下屬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辦公室負責預拌砂漿的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和備案。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對出廠的乾混砂漿產品,應配備包括砂漿特點、性能指標、適用範圍、加水量範圍、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的使用說明書。
施工單位要按使用說明書的規程操作。
使用濕拌砂漿的,要在施工現場砌築好砂漿接收池。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確保施工現場道路暢通,保證砂漿運輸車輛通行。
第十四條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優先設計使用獲得綠色評價標識的預拌砂漿。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預拌砂漿套用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大檢查力度,對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責令其整改。對拒不整改者,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按照預拌砂漿的有關標準規範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預拌砂漿的品種和等級。
第十八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招標項目,招標人要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投標人應當參照政府發布的預拌砂漿指導價,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要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的監理。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其整改。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根據市場原材料等價格因素,及時制定預拌砂漿的計價依據及指導價格,不定期發布預拌砂漿的價格信息。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將“禁現”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範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要進行公示。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有關工程評獎活動。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施工場地揚塵不達標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環保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按其管理許可權由市商務局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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