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建設節約型社會,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水泥製品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運輸工具由預拌場所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條 市經貿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發展和推廣預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以及預拌混凝土的市場服務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條 市經貿委負責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
?第五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或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本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由市經貿委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預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狀況,按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整體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編制。
?第六條 從事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生產,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管理,保證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單位和個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時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七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發放、運輸計量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計量法的規定。
?第八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以及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為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提供交通便利。對散裝水泥車、散裝水泥流動罐自卸運輸車,混凝土泵車等專用車輛在車輛養路費、通行費以及過路過橋費等方面按省交通廳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上述車輛為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專項作業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專項作業車輛行駛證,並提供通行的便利。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的散裝水泥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現有水泥企業按其生產能力,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50%以上,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20%以上。凡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在申請水泥生產許可證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不予受理。
?新建、改建和擴建水泥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水泥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報市經貿委批准,並按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省、設區市、縣(市)級重點工程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要分別達到80%、70%、60%。
?鼓勵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設項目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 九江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緊急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一律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三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核實,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使用特種水泥且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要求。
?第十四條 凡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建築設計單位在設計、預概算、結算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用量。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契約,註明供應價格、數量、設計標號、供應時間、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驗收條款、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並將該契約告知市散裝辦備案。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統一徵收,或者委託有關部門代征。委託有關部門代征的專項資金全額繳入市級國庫,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用於發展散裝水泥事業經費。徵收專項資金的範圍、標準和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在辦理有關開工手續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行政服務中心(或收費大廳)統一徵收。
?徵收專項資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江西省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 專用票據由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申報和管理。
?第十六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者減免、緩繳專項資金。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城市建設、水利建設、重點工程項目、招商引資項目(含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中,不得將免收專項資金作為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使用散裝水泥並足額繳納專項資金的建設工程,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核准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散裝水泥的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和市財政部門核實後,辦理專項資金清退手續,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設項目貸款帖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示範和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宣傳獎勵支出;
?六代征業務費支出;
?七經市財政部門批准的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有關的其他開支。
?本條第一項到第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於當年專項資金開支總額的90%。
?專項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管理經費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經貿委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預拌混凝土和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足量使用散裝水泥的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專項資金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限期補繳專項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工程,限期按照規定比例補繳專項資金。
?三未按規定擅自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自行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罰。
?四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納,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逾期不繳納,可責令其停工,經多次勸告仍拒繳專項資金的企業和單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截留、擠占、挪用、擅自減免專項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徵收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擴大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擴大徵收的專項資金限期返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市經貿、建設、規劃、公安、城管執法、環保、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依法行政;對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報請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