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 地點:廣東省
  • 文號:粵府辦〔2011〕57號
  • 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範項目招標投標行為、促進招標投標信息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信息,主要包括項目招標事項核准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含邀請招標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除外)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招標情況備案等信息,以及參與招標投標相關單位或個人的信用信息等。
招標投標活動中生成的有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需保密外,均須按照“誰發布、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及時主動公開。

第三條

參與招標投標相關單位或個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案情通報信息和一般行為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主要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單位或個人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表彰或書面表揚、行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書面表揚的信息,及其他團體、組織或機構依法確認的其他良好行為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主要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單位或個人被認定屬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及違反執業行為規範或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信息。各有關單位或個人不按要求發布招標投標信息的行為將被認定為不良行為信息。
案情通報信息主要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單位或個人被監督管理部門予以紀律處理決定、或違規立案調查屬實、或訴訟敗訴的行為信息。
一般行為信息主要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或招標投標監督檢查中,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為有必要通報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設立統一監管平台,對全省招標投標活動進行集中監管,為社會無償提供招標投標信息服務。全省招標投標信息依法公布後,還必須在省統一監管平台按要求發布,發布方式由省統一監管平台規定。省統一監管平台可從相關媒體或信息平台摘錄發布有關招標投標信息。
“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為省統一監管平台,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管理。
第五條 項目招標事項核准信息由該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發布。
第六條 核准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招標情況備案信息等可公開信息的發布,由該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完成;核准項目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上述信息的發布由該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完成。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按要求填報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招標代理人員從業機構發生變化的,由現從業機構負責修訂。
第八條 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及其他有關單位,須將參與招標投標單位或個人的信用信息及時送達省統一監管平台進行發布。
第九條 各信息生成單位應對擬發布信息加強審核,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信息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及時對其進行修改或澄清,並在省統一監管平台發布信息變更公告。
第十條 招標投標信息須在信息生成或送達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審批部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或管理機構發布至全省統一監管平台(其中資格審查報告應在項目評標結束並發出中標通知書後與評標報告同步發布)。
省統一監管平台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的規範性覆核。
第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或管理機構、招標投標有形市場、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省統一監管平台等均應建立和完善領導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以確保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全面、及時、準確發布。
第十二條 省統一監管平台應加強招標投標信息發布覆核,完善信息發布機制和制度,做好信息存檔備案,為信息發布和管理提供優質服務,並配合省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對信息內容出現明顯遺漏或錯誤、信息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內容不符等情況的,應告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及時調整或糾正。
第十三條 全省各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將招標投標信息發布工作納入專項檢查範圍。監督檢查採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網上抽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關檢查或處理情況須及時送達省統一監管平台發布。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或人員不按要求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或發布信息不合格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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